胡志刚
跨境资本流动,是以高收益为目的,具有高敏感性与投机性、高流动性与短期性、高收益性与风险性并存的明显特征。据有关方面数据显示,2016年1季度,中国跨境资本流出规模达到了17年以来的最大值,跨境资本外流的增速也为近几年新高。
大规模跨境资本外流,已显示出在美元强势升值下跨境资金流出压力与日俱增。强化对资本外流的全方位监测,以及对未来流动趋势的把握和判断,是摆在相关监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避免因资本的大量外流给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带来冲击。
一、跨境资本流出主渠道
1.货物贸易渠道
即通过“低报出口货值、高报进口货值”、预收货款退回、进口预付货款等方式实现“热钱”流出。目前,企业退回预收货款只需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等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就可办理出口退汇;而进口预付货款只要提供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以及发票等相关单证就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于这种操作方法简单,提供的相关材料简便,因此企业可能通过该渠道变相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当然,在目前对进出口贸易真实性审核日益严谨且实行一定比例的额度管理的情况下,跨境资本借助该渠道流出的难度已加大。
2.服务贸易渠道
目前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实行的是可自由兑换政策,由于服务贸易范围广泛,种类繁多,“热钱”通过该渠道流出较为方便,企业在正常的对外贸易情况下,双方签订一个佣金协议,就可以支付佣金。此外,虽然个人购汇汇出政策是以真实用汇需求为背景,但也不排除包含了部分为规避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法规而采取的分拆购付汇行为,通过合规且隐弊的手段流出。
3.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
利润汇出是跨境资金实现迅速流出的可能途径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分未分的外方利润和应付外方股利实际上是具有外债性质的准外债,流动性强,对政策和经济环境变化的敏感度非常高,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若银行代位监管不力,审核流于形式,则企业可能通过虚增盈利将“热钱”汇出境外,对国内经济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4.境外投资
目前,国家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取鼓励的态度,取消了资金来源审核,而且投资资金汇出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手续不断简化,确实给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境外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资本金最终去向难以跟踪把握,为“热钱”流出提供了一条可能的渠道。近年来,由于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不是很理想,不排除部分企业利用境外投资渠道,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最终以亏损为理由,将境外投资企业予以注销。
5.离岸账户
现行我国跨境资本中尚缺系统、完整的离岸账户管理办法,离岸账户在资金划转操作和管理方面一般不受限制,自由度极高,脱离了监管视线。境内企业都愿意以此作为资金划拨和单证处理的中转站,在不提供任何商业凭证的情况下,轻松实现离岸账户资金的自由调度划拨,实现资本、经常项下资金的互相转换,规避外汇监管。
6.其他渠道
主要是指跨境资金通过地下金融等非法渠道出境的情况,如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本外币之间的跨境支付,即在境内支付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同时,在境外取得相同数量的外汇。该途径是跨境资金流出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一条游离于外汇监管视野之外的非法资金流通渠道,且存在着危害极大、影响恶劣的显著特征。
二、政策建议
保持政治和经济形势的稳定,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利率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是有效应对“热钱”以套利为目的的非正常流入,和以“回流”为目的的非正常流出的有效手段。
1.加强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充分利用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贸易进出口监管系统的联动性,加强对企业预(收)付货款时间、规模等总体状况的有效监管,及时要求企业办理进口到货核销。对于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予严厉查处。
2.将外方留存利润纳入外债管理范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属于隐性外债,目前外汇监管部门尚未将其纳入到管理范围,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游离于监管之外。建议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纳入外债管理,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避免未分配利润的无限扩大和集中付汇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离岸账户的管理。对境内有离岸账户开户资格的银行进行清理规范,要求对企业离岸账户开立、外汇收支明细及变动情况分类设立监管台账;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划转凭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审核,保证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及后续管理。首先,对于返程投资企业,需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办理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其次,对于投资目的不明确,经营范围模糊的投资管理类、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时应着重了解其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计划,防止“热钱”借道流出。
5.强化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的指导,督促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银行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银行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高银行合规经营、依法监管的意识,更好地发挥银行在外汇事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6.加强部门协作。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涉及外经贸、财政、税务、外汇等多个职能部门,要消除当前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加强外汇监管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强化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严密防范非法资金流入和流出。对于关联交易,应将其纳入重点联合监管范围,对其设立、生产经营、进出口、外汇收支、利润处置、税收等情况实施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