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安
【摘 要】当下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正处在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之中,并且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完善,其尚处于监管盲区而成为引人热议的话题,本文将分析现阶段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将引据《1933年证券实情法》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特点,探讨其应用于监管中国当下网络众筹平台的可能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引言
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推行了一系列以政府干预为主的经济政策,短期内快速振兴了美国经济。在金融领域,《1933年证券实情法》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尤为引人注目,该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投资者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公司经管制度变动等重大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权益,避免了投机欺诈行为。
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正逐步走向复苏。2009年,一种新的募资方式在国外兴起,即通过互联网连接投资者与募资者,建立起线上募资平台,这就是所谓的股权众筹平台。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国内,使得小微型企业得以迅速成功募资,推动其进一步发展。但由此应运而生的互联网众筹平台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及其立处的法律灰色地带现已成为制约网络众筹平台发展的主要瓶颈。
虽然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推行《1933年证券实情法》已与当下相隔将近一个世纪;当时美国大萧条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当今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模式不可相提并论;互联网众筹平台也并非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但是我们必然能从美国推行的金融制度中学到很多。本文将分析当下网络众筹平台的发展瓶颈,并探讨美国金融制度对其发展的启示。
二、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瓶颈
本阶段,根据众筹平台的经营模式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本文将分别加以分析。
1.众投模式
众投模式即众筹平台公开众筹,任何投资者都有权进行投资,不存在制约限制因素。该众筹模式可以迅速完成融资,但由于投资者数量庞大,所占股份较少。如何在保证众筹平台高速度高质量的特点不变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规定将成为众投模式的重要挑战之一。
由于互联网众筹平台融资速度较快,散户为主的特点,投资者很难在融资完成后了解所投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也不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所投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也是众投式众筹的主要瓶颈之一。
例如大家投,借鉴了国际经验在国内首创了私募股权融资“领投+跟投”模式,领投人需承担相应的项目调研权利与义务,降低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充分提升投资过程的专业度,对融资项目而言,在大家投上发起融资,获得的不仅仅是资金,更有人脉和资源,但现在的众筹模式还是需要转型和更新,才能够更好的形成更好的投资。
2.合投模式
合投模式即经认证的单一投资者联合其他众多投资者进行投资,领投人将按比例收取相应报酬。
国内众筹平台中京东众筹即采用这种方式。该融资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并能为散户提供明确的投资方向。但由于领投人的道德素质——即可能与所投公司达成某种交易,对投资者散布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相关投资——专业能力——领投人的资历,对所投行业发展趋势的揣度估计——预判能力——对于众筹所存在的风险把控到位与否——等都可能存在良莠不齐,可能会造成跟投者的大量损失,而由于跟投人与领投人并未能有直接联系,这笔损失将不会得到解释或赔偿。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与充实
根据本文上述内容,笔者将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瓶颈总结如下:如何实现合法众筹?如何保障投资者的权利?如何规范领投人的标准?接下来,本文将讨论美国金融制度的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国网络众筹平台可能产生的影响。
《1933年证券实情法》仅要求上市公司对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重大事件进行定期披露,但却未对重大事件进行具体定义,也没有可量化评估的标准。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研究工作将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做适当充实。
我国目前需要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多以小微型企业为主,其特点为竞争高度集中,资金需求量大且紧急,主营业务鲜明,人力成本紧张等。若要求其定时披露所有重大事件,则会无端加重其人力资本负担,造成恶劣的同行竞争等。
在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笔者认为借助众筹的企业应定期披露其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
利润表是财务报表中最基本的部分,这可以维持小微型企业的人力成本,无需聘请高级别的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同时根据利润表本身的特点,该表可凸显出企业的净利率毛利率等,再通过长期比较,可使投资者清楚地认识所投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利润表设有的企业三费操纵栏可供投资者思考公司的经营情况,资本的运用能力是否合理等等。
利润表是判断一家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但资产负债一类的财务信息也是非常重要,就拿阿里巴巴来说,其信息公开制度是相对完善的,或许能够给予投资者更大的“心理安慰”,更加清楚的了解一家企业的运营状况是必不可少的。阿里巴巴的的财务数据的完善和清晰,股票交易以及财报公告都是其重要表现!
互联网众筹平台也应承担更多责任,可发展评级制度,即平台定期考核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大致判断其披露是否有效,并予以等级评定,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增加融资企业的信任度,有利于良心企业更好地发展,网络众筹平台此举可同时维护投融资双方的权益,因此建议实施。
由于互联网快速变化的特点,建立一套更具时效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现在的企业更新信息的周期可更加明确,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适当调整;重大事件的公布往往更能体现企业的责任感和对大事件的重视以及对事件的处理能力,信息披露制度本就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临时报告制度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信息公开的程度也与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密切相关。
四、展望
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众筹平台的来源,并相继分析了当下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众投模式和合投模式的发展瓶颈,再引鉴美国《1933年证券实情法》所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探讨其应用于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网络众筹平台的可能性,并在其是否能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进行具体说明。网络众筹在未来的发展阶段上更加能够体现出当下时代以互联网为纽带的金融投资,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虚无且又实在的存在,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对政府的惯例也有明显的好处,政府干预经济是一大措施。对于未来笔者希望能够对如何实现合法众筹,如何确立领投人标准这两个更具争议性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看法和建议。
五、总结
罗斯福新政中一系列金融措施的实行,开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先河,以金融业的率先稳定恢复振兴了大萧条时期的美国经济。这对于当下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相对混乱,了无章法的现状具有重大发展意义。但同时,中国也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化着的经济大环境下,因此,对于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还应在借鉴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众筹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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