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中国下的“专政”与法制

2016-05-30 03:28张潇杨传兰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专政法制民主

张潇 杨传兰

摘 要:在当今中国的国情下,专政与法制是相对的相互衬托补充的,是中国人民的专政并非少数派的独裁,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制绝非维护少数阶级的统治工具。通过结合历史和同其他国家的比较,再联系现今中国的法制进程,来抨击混淆视听,认为中国是人治并通过少数领导集团进行集权专政的看法,重申中国是人民的专政,是一个努力向更健全的法治国家迈进的新中国。

关键词:法制;专政;民主

中图分类号:D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9-0192-02

法制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制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制成果(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国发展日新月异各方面的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际社会上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我国并非人治,早在邓小平时期就已经强调法制建设,虽然我国与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在法律制度上依然有差距不完善,但我们应该对中国法制的明天充满希望看到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傲人的成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真实写照。

一、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误解与扭曲

我国的法制建设之路是漫长充满挫折的,时至今日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百姓没有法律意识政府知法犯法都是我国在步入法治国家完善法律制度所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普通百姓缺乏权利意识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难、打官司贵、打官司不公平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制在基层并没有深入人心。而百姓在打官司时又遇到法官徇私枉法,相关法律部门执法不严,甚至以权谋私,进一步降低了国家的公信力,同时使人民丧失了对法制应有的信心与坚持,更严重的让人产生了对法制中国的全盘否认,不相信中国有法律。因此,有不少人认为我国没有法制只有人治,与之前的政治制度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多大改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对极少数敌对分子进行专政,而居心叵测的分离势力、反动势力借以虚假宣传我们是专政的国家只是统治者借以人民知名来进行专政统治。同时,我们中的一些对政治不了解的人也会产生错误的认识,错认为我国是专政集权的国家,和当年的袁世凯、蒋介石并无二异。

不可否认的是,有些政府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僚主义、集权主义及腐败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我们的人民不了解情况,以偏概全,误解了党和国家,从而扭曲了我们的制度,对此加以怀疑、批判、否定。

之所以有人认为我国是专政的没有法制的社会,究其原因来自于百姓的误解、反动势力的阴谋、政府部门自身的问题,更主要在于没有“法制中国”的观念,这也造成了长期以来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法制脱节,在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同时使法制成为一纸空文。

二、专政与法制辩证统一

(一)社会主义中国专政的含义

专政是指少数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个人意志左右国家意志。在目前,大多数情况人们把民主与专政作为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其实,所谓的民主是指国家所享有的政治权力,但在独裁国家都缺乏相对应的法律和政治保障。其内涵包括了法制、政治分权与制衡,同时也将平等的选举权、普遍的被选举权甚至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人权都含在其中。

而独裁作为矛盾的另一面其含义是指统治者在法律与行政上拥有的极权。而极权不一定就是独裁权,尽管极权是指统治权力的至高性和广泛性,但是权力的主体看极权并不代表是由某个个人来统治,它可能是由某个精英阶级、或党派来进行统治。因而极权可能会导致独裁,但是并不代表极权一定是独裁,或者说独裁只能是个别人的极权。

专政一般来说是代表特定人利益的特定阶级在进行政治活动中使所代表的经济物质利益占统治地位以及其他方面占据重要地位的情况。在历史长河中,多数的专政者们运用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行政管控使社会按照其所追求的方向发展。近代政治文明中普遍把专政、独裁、专制混用,都指向某些拥有绝对权力的个人统治或党派统治,人类社会认为专政的统治形态与民主政治相互矛盾水火不容的。

而在社会主义旗下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形势下,所谓的“专政”又有了新的含义。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的实质就是一定阶级的专政。任何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是封建主义还是奴隶社会,都是专政统治管辖,是指统治阶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的专政。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借助自己的统治工具如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来以维护既定的统治关系。同时,国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基于一定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原则,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点组成行政、经济、文化等各种部门,实现其各自的社会管理职能。

专政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于独裁或专制。从专政的实质上来讲,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潮流中曾出现过两种性质根本不相同的专政:一种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专政,例如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以及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另一种则是人民群众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即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历史选择。社会主义民主专政是绝大多数劳动人民对少数反动势力封建残余进行专政统治,维护革命成果。

这从概念上就决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并非集权专政。不仅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与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完全相同。它既担负着过渡时期的各项任务,又担负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后的各项任务,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对内和对外的职能是相同的;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二)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法制的建设要随社会需求相机而动,与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我们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而坚持党的领导才是根本保证。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法治的有机统一。法制中国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抽象的“宪政”,而是一个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三依”,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行政;中国法制的实质是充分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的真正平等,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纠正人民的行为,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更好地实现。

法制建设因法律自身的局限和反法制因素的存在而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法律本身具有阶段性特质。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今后应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体现方式之一。“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中国共党的英明决策下,才能使国家建立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意志、体现党的主张,才能使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建设法制中国,是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正确把握法制方向的必要前提。”

我国的法制建设脱胎于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有长足的发展但还是不够完善,要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以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为前提。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员之上,而官员执法守法行法,这个国家就会获更加富强有活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就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如果法律失去权威,法律终将会成为人治的工具,依法治国也只能是空谈。

(三)“专政”与法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治制度与治国方针的重要体现。它是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劳动人民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民主权利和自由,是为了捍卫推翻旧社会后的革命成果而向极少数人实行的新型民主和专政,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作为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群众享有最高权力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关键核心,同时这些理念是被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通过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准则,从而保证合法有效可以长久实行。保障人民民主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作用通过法律来规制社会准则,必须坚持法制建设,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核心和着力点,进而保障人民在法律范围内能够充分享有广泛的权利和高度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最高目标。

以往我们对“专政”的理解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力统治,这种观点过于偏激狭隘不客观不全面,往往以点概面。对这种观点必须要有一个恰当的理解与认知:“专政”作为上层建筑具有阶级倾向性。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专政是人民高度的民主与少数敌对势力专政的有效统一体。坚持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和应然趋势。

只有真正明白专政和法制的关系才能改变错误的认识,才能不把专政和民主相对立,才能实现民主与专政的内在统一。只有坚持民主和专政共存,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保障我国平稳运行持久法制,社会发展自然促进法制的完善,而法制的完善又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法制与专政并不矛盾,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辩证统一的。总之,我国多年来推行的依法治国政策,通过行政手段为司法制度立法制度保驾护航,与维稳政策与人民民主专政是本质上并非对立的。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4-353.

[2] 郭鹏.依法治国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建设[J].理论与改革,2015,(1).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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