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及其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6-05-30 01:10王蕊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劳动法维权

王蕊

【摘 要】目前,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日益增加,其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現象也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包头市六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分析了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兼职权益受侵害原因;权益保障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通过兼职大学生可以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开拓视野,同时还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很多大学生都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及寒暑假进行校外兼职。但是在兼职过程中,有部分学生曾遭遇过被老板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工作强度等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就我们对包头市六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及访谈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大多数学生都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由于学生兼职时间较短或只利用寒暑假进行兼职,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会与学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也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协议的要求,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仅仅与用人单位进行口头约定,以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不出真凭实据;其次,很多大学生不懂得鉴别用人单位的资质,看到校园内粘贴的招聘小广告就前去应聘,而实际上有些单位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或经营内容超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范围,到这种不依法经营的单位从事兼职,其权益受侵害的风险也比较大;再次,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会由于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太高而选择忍气吞声。有一些学生想要维权,却由于搜集证据困难较大而不得不放弃维权,任由这些不法企业逍遥法外。

二、学校对兼职学生的引导、帮助力度不够

在调查中,学生们普遍反映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只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且岗位数量有限,老师会把这些岗位分配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不能满足大多数学生的需求。学校设立的就业指导中心往往只针对即将毕业的学生,为他们提供招聘信息,而这些企业基本上不招收兼职学生。这就使得很多学生只能通过校园内张贴的招聘广告、同学介绍或通过网络来寻找兼职岗位,这些兼职信息良莠不齐,这样一来兼职过程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三、针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根据我国1995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规定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为认定为了勤工助学,可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根据2007 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规定又把未在学校组织下学生自行从事的校外兼职行为排除在外,不受该管理办法的保护。而我国《劳动法》也未将兼职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仍处于无法可以的状态。

四、监管机构缺少监管①

目前兼职劳动力市场监管混乱,监管机构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兼职人员状况进行监督。全职人员的监管则可以通过几种的渠道,首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监管,用人单位需把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送到监管机构备案;其次,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监管。而兼职人员因大部分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会帮劳动者购买保险,监管机构就无法得知用人单位中兼职人员的劳动权益状况,兼职人员的劳动权益处于无监管的状态。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大学生应从自身做起,提高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将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里给大学生们几点建议:第一,在兼职过程中养成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习惯,详细约定兼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内容,不要仅听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第二,注意甄别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真伪,营业执照是否已经过期,经营范围是否超出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范围等;第三,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与自身兼职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另外在兼职过程中如果发生权益受侵害现象,一定要想方设法保留证据,这样才不至于在维权时无据可依。

其次,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引导与帮助。第一,学校应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或定期举办相关讲座,向大学生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法、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等与校外兼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第二,开设兼职信息校园网,为有兼职需求的大学生提供方便。建立校园网的好处是可以先由学校出面对提供兼职岗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帮助学生把好第一道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其兼职岗位信息;同时还应在网站内开设兼职评价栏目,允许学生对用人单位的履约情况发布匿名评价,评价需经校方调查审核后方能最终发布,这些评价信息将为后续从事兼职的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另外也可以形成对用人单位的隐形约束。第三,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成立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为兼职学生提供兼职前、中、后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对于学生的维权需求,校方应尽自己所能出面帮学生和企业进行调解,或者为学生提供诉讼法律咨询服务,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

再次,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将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劳动保护。第一,明确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法主体资格;第二,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环境、范围及保险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从法律层面加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第三,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杜绝用人单位工资待遇过低、无故拖延、克扣工资以及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

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第一,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求职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营业证照不全或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应及时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营业执照。对于损害兼职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为兼职学生开辟举报热线,一旦调查属实则要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将其侵害兼职劳动者权益的事实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曝光,提高其违法成本。

注释:

①吴颖,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以在校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法律适用为角度[D].上海:复旦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吴颖,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以在校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法律适用为角度[D].上海:复旦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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