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
最近旁听了一次庭审,有意思的是,尽管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证据确凿,但这名犯罪嫌疑人却在法庭上大呼“冤枉”——他拿自己和大贪官相比,认为自己不是腐败分子,“我要贪的话,机会太多了!”言下之意,他觉得自己还是有“良心”的——因为在位时白白地放弃了更多的“贪机”(对有些贪官来说,有“贪”不贪,的确够“冤”)。
贪官喊“冤”,喊出的不只是他自己的“心声”。近年来,通过大量的案例,笔者留意到,这种“冤屈”心理在许多贪官身上都存在,而且越来越普遍;甚至,连一些群众也逐渐麻木,会对那些不很典型的贪官表示同情,认为他们跟大贪官比很“冤枉”。当这种“声音”壮大成为一种“观念”,就很有必要引起重视了。
贪官喊“冤”,说明在一些人的意识里,一般的贪腐问题简直快要“合法化”了。正如上述贪官所言,“要贪的话,机会太多了”,对他这个曾经的“一把手”来说,大权在握,不贪不占固然是好的,捞一点贪一点也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就像老百姓吃过晚饭去逛商店,想去就去,不去也行,爱不爱逛完全是自己的自由。在这种观念下,难怪人们要感叹“当官真好”了,因为许多人已经默认了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认为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特权”!
贪官喊“冤”,说明他们普遍认同“法不责众”的“道理”。在他们看来,贪的人太多,纪律和法律肯定管不过来,要么大家被“一网打尽”,否则就应全部网开一面,统统放行。所以,当法网“意外”地罩到他自己头上时,他当然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事情。
贪官喊“冤”,还反映出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参照物”已经完全错位。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该按什么标准来判定?按正常的逻辑,当然是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可是,随着贪污受贿的腐败者越来越多,而且“落网”的“鱼”越来越肥、越来越大,在一些人的眼里,“法律参照物”已经由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错位成了“更大的贪官”、“未落网的贪官”。和“更大的贪官”(包括“圈里人”所知的未落网的贪官)相比,他们的数字可能不算大,却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当然感到“冤”了。
换个角度来看,贪官喊“冤”,喊出的是反腐战线的苦衷,反腐工作的艰巨。反腐无上限、无禁区、无死角,纪律和法律的尊严当然不能因为“小贪”们的“冤屈”而受到挑战,只要触犯了法纪,不管是“大鱼”还是“小鱼”,都应成为“落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