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6-05-30 10:48周毕芬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镇化

周毕芬

摘要:城镇化进程产生大量失地农民。目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基本采取给予货币补助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的做法。研究结果表明,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政府安置就业交易费用过高,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均衡,就业安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等因素导致了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现行就业安置方式。针对现行就业安置存在的弊端,从制度变革与创新的角度,提出了促进失业农民就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 F241.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48-05

城镇化是农业人口逐步向城市聚集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实现农民市民化、就业非农化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1]。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不断向外围扩张,建城区面积越来越大,城镇周边农村逐渐纳入到城镇范围内,与此同时,城郊农村的耕地也逐渐被城镇新建的各种建筑或基础设施所取代,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及生活保障来源,生计受到严重影响。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并使失地农民融入现代社会,是城镇化过程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2]。虽然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一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科目在内的补偿款,但由于补偿款标准总体严重偏低,而且补偿款是一次性支付,根本不足以补偿农民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无法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如果不对失地农民实行就业保障,使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基于这一共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在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研究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政府有责任通过一些制度措施确保失地农民享受该项基本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往往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就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但是,市场存在失灵之处,一些特殊人群由于自身素质和社会经济原因,无法通过市场途径顺利实现就业,这就需要政府以适度干预的方式来保障这些人群的就业权利。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是社会特殊弱势群体,他们的就业权利理应由政府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保障。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现状与就业安置方式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现状

城镇化是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般道路,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对我国承接信息化、提升工业化、接轨国际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必将发挥着重要作用[3]。然而,伴随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有学者估计,1990年—2003年的13年间,全国失地农民的总数超过6500万人,而且每年以250万~300万的人数递增,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4],预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以上,其中有5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000万人[5]。

由于城市扩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城市化,他们虽然在空间上已经进入了城市,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并没有完全融入城市,仍然带有浓烈的农村色彩,使得这一群体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他们城里人不像城里人,农村人不像农村人,成为游走于乡村和城市之间的“边缘人”[6]。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并且缺乏非农职业技能,只能沦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依赖有限的征地补偿款勉强度日[7]。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长远生计受到严重影响,有限的征地补偿款很快便花光,之后生活就陷入了贫困境地,不少失地农民因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据统计,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都归因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的纠纷是直接由征地引起的,失地农民问题已经由发达地区局部的社会问题扩展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8]。

(二)现行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方式

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按政策的规定,需要把失地农民安置在国有企业就业,国家用行政手段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也由以行政手段“分配”为主,逐渐向以市场配置为主转变,无论是大中专毕业生,还是部队退役军人,抑或是国企下岗职工,基本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就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显然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把失地农民强行安置进国有企业,因为企业拥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政府不能干预。目前,政府征用土地基本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9],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严重低于被征土地的实际市场价格,而政府却以远远高于土地补偿款的市场价格把所征用的土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售,从中攫取巨额利润。被征土地转让价格与补偿款之间的巨大差距,驱使城市政府热衷于经营土地,而失地农民的权益却严重受损。

由于政府不再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因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者半就业状态,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农民”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特别明显[5]。针对文化程度偏低、职业技能较差的失地农民普遍素质特点,为了促进失地农民尽快实现从从事农业生产转为从事城市非农职业,以获得稳定和持续的生活来源,有些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了培训,向他们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工作岗位,但总体而言,效果不甚理想。有学者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在非农就业中,通过政府组织获取就业信息的比例非常低,只有8.04%;而参加过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比例更低,只有6.15%[9]。由于丧失了耕地,又无法在城市找到理想工作,不少失地农民赋闲在家,无所事事,一项调查发现,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 占调查户全部富余劳动力的68.5%[10]。

二、现行就业安置方式的制度经济学解释

当前各地对失地农民普遍采用的货币补偿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安置方式,看似简便易行,并且似乎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上按照201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所构成的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虽说征地补偿款四个组成部分之一的“土地补偿费”最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发给原土地承包者,但往往要截留一部分。这样,本来就非常低的征地补偿款,真正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上就所剩无几了。当失地农民坐吃山空有限的补偿款之后,很快便会陷入生计无门的境地,由此常常引发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与冲突,对社会和谐稳定与城镇化进程造成不良影响。既然以数额有限的货币补助作为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的手段已经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那为什么会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就业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主流措施呢?这或许不能完全用“按法律法规执行”来解释。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产权不清

政府之所以能以低价从农民手上获得土地,又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是因为农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农民仅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事实上,农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存在产权不明晰或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弊端。土地名义上归村集体所有,但能够代表村集体的往往是村干部,在经济利益驱使和上级行政压力双重力量作用下,村干部极有可能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出让农地。政府征用土地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属性便发生了变化,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政府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把征用的土地高价出售给开发商,而政府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款,给村集体一笔大大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土地补偿费。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所以补偿标准低,是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符合市场自由交易的条件,因此其价格无法通过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来确定,只能由基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通过行政手段来定价。由于土地补偿费并不是直接给农民个人,而是先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向原承包土地的农民发放,一些地方的村委因此出现截留土地补偿费的现象,造成农民拿到手的土地补偿费实际比政府给予的补偿数额还低。如此低的补偿费,只能让失地农民维持短期的基本生活,还不能指望用它来自谋职业,而用于创业则更显困难。

(二)政府安置就业的交易费用过高

地方政府虽然是就业责任的主体,承担着辖区促进就业的责任。但是,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重心更多的放在了解决城镇职工的就业问题上,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却缺乏具体的措施。究其原因,是因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就业问题有现存制度《失业保险条例》作为决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覆盖对象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失地农民。尽管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扩大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覆盖对象,在附则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实际上,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措施,有关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条文无法落到实处,失地农民仍然游离于失业保险制度之外。“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在于节省交易成本”[11],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协商沟通,联系众多愿意接收失地农民的企业,把数量庞大、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参差不齐的失地农民安置就业,必然产生相当高的交易费用,地方政府显然不愿意承担这个交易费用,因此普遍采用比较简便易行的做法,给予一笔征地补偿款,让失地农民自谋出路。

(三)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均衡

尽管多数地方对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采取给予一笔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进行就业安置。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劳务经济,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仍然会出台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政策措施,比如针对失地农民的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聘请专业老师,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促进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城镇职业介绍服务窗口免费为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然而,由于长期农业生产养成的职业惯性,并非所有的失地农民都愿意参加技能培训和接受职业介绍;有些失地农民即使愿意参加培训,因为年龄和文化水平等原因未能获得用人单位的聘用,最终也可能放弃参加培训的打算。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制度供给,和失地农民对就业安置制度的需求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点,实现制度的均衡。制度均衡的结果,往往是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

(四)就业安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从经济学角度看,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12]。也就是说,我们以往选择了某种路径,便习惯被长久地锁定在这一路径上,因为改变这一路径需要支付成本,因此,人们往往不愿意改变既定的路径。在GDP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刷新GDP数字,以谋求自身职务晋升的政绩资本,普遍热衷于搞城市扩张与建设的政绩工程,但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却不愿意投入过多,也不愿意变革与创新工作思路,因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既要花费财政资金,又无法展现政府官员的政绩。由于地方政府主要官员流动性较强,一些主要官员在一个地方工作不到几年,甚至才一年半载,或者得到晋升,或者调整到其他地方或部门任职,因此他们往往追求短期政绩,而对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措施,更愿意沿袭以往做法,使得失业农民的就业安置制度形成路径依赖和制度锁定。由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形成制度惯性,过去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新任官员也不愿意花费成本去实现制度的变迁,而是继续沿用低价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制度创新建议

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权利,促进失地农民实现就业,不仅是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城镇化进程顺利推进的必要保障。如果仅仅是城镇建城区不断扩张,农村土地逐渐纳入到城区的范围,而农民失去土地之后被迫变为“城里人”却没有较为稳定的非农职业,缺乏稳定生活来源,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而是城市扩张对农民生存权益的剥夺。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的就业安置,对于缩小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地方政府不能把给予微薄的征地补偿款当作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手段,从而甩掉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的包袱。为了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必须转变观念,对多项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

(一)改革对地方官员以GDP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之所以倾向简单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即使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发动各方面的社会力量,把失地农民安置在各类企业或社区公益组织就业,却不能彰显其政绩。而征用农村土地出售给开发商,不仅能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而且通过开发地产、兴建基础设施,进行招商引资,还能创造出新的GDP,从而能够以此向上级展示自己的政绩,以获得职务上的晋升。因此,地方政府热衷于征用农地、经营城市,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却热情不足。所以,要转变地方政府的施政观念,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首先要变革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要彻底改变唯GDP至上的政绩考核导向,而应该把民生工程的实施及成效当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特别是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作为民生工程中的专项考核指标予以突出,并提高该指标的分值权重。

(二)制定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政策法规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这种征地补偿费本身已经大大低于土地改变用途之后的市场价格,安置补助费只是仅仅占其中一小部分,这说明安置补助费是相当低的,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根本无济于事。《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要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员制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失地农民既没有雇主,个人也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要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制度,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应该出台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政策法规,如《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条例》或《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条例》。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失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包括出资主体和缴费标准。由于失业农民没有雇主,且失业保险费本身并不高,建议从征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由政府缴纳,失地农民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失地农民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三)尽快落实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征地过程中,之所以时常发生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与征用改变用途之后的土地价格存在巨大差距。有限的补偿款最多只能维持几年的生活,当征地补偿款用完之后,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失地农民将陷入严重的生存危机。然而,在市场化就业机制日臻完善的今天,再由政府统一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显然不符合现实制度环境,并且将产生无法估计的巨大交易费用。另外,制度供给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制度需求,作为制度供给主体的政府即使出台以行政手段进行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也不一定为所有失地农民所接受,一些失地农民或许根本不需要政府安置就业,而是倾向于自己创业。因此,自主择业应当是失业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政府不必包办。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失业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就要彻底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尽快落实中央最近提出的“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3]的政策取向。当然,政府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之后,并不表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放手不管了,而是要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对失地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在此基础上,让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对于有意创业的失业农民,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并在工商、税务、金融、卫生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永友,徐楠.个体特征、制度性因素与失地农民市民化——基于浙江省富阳等地调查数据的实证考察[J].管理世界,2011,(1):62-70.

[2]林民书,李文溥,林枫.城郊被动型城市化农民就业问题研究——厦门禾山镇农民非农化问题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2002,(9):75-80.

[3]郭金云,江伟娜.促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对策研究——基于创业过程的一般模型分析[J].农村经济,2010,(2):106-109.

[4]张士杰,杨昌辉.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研究[J].江淮论坛,2013,(4):22-26.

[5]翟年祥,项光勤.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的制约因素及其政策支持[J].中国行政管理,2012,(2):50-53.

[6]郑风田,孙瑾.从生存到发展——论我国失地农民创业支持体系的构建[J].经济学家,2006,(1):54-61.

[7]易虹,刘晓芳.被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现状调查——以厦门“金包银”工程为例[J].城市问题,2012,(6):72-76.

[8]李飞,钟涨宝.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失地农民职业获得——基于江苏省扬州市两个失地农民社区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10,(6):11-21.

[9]许庆.关于促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建议[J].科学发展,2013,(2):24-27.

[10]高君,汪清.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0,(1):65-70.

[11][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9.

[12][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2.

[1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5-6-15)[2013-11-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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