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网络众筹的监管研究

2016-05-30 04:30冯伟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

[摘要]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诞生于异土,却扎根于本土的中国式网络众筹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中国式网络众筹的风险较多,监管难度系数高,但网络众筹代表了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监管困难是新生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网络众筹合法化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网络众筹;监管;互联网+

一、前言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众筹作为一种的新的金融形态,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网络众筹最早源于美国,其英文名字称之为“Crowd funding”,其含义是投资人为了筹划某项活动或者开办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面向全社会进行资金筹集。国外第一个网络众筹平台为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2012年奥巴马签订JOBS法案首次允许利用互联网进行项目筹资,这意味着国外网络众筹进入了合法化阶段。我国最早对网络众筹的引入始于2011年,网络众筹在国外取得合法化后,国内的网络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一系列的债券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公益众筹等迅速产生并蔓延开来,形成中国式的网络众筹发展态势。

二、中国式网络众筹监管的困境

我国网络众筹起步相对较晚,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形态,网络众筹初级形态的监管处于模糊管理地段。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监管之困 当前,中国式网络众筹监管在立法上属于空白状态,涉及到非法集资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对众筹的认可要求有两点:一是不干涉金融秩序,二是低于银行利息回报。尽管网络众筹目的明显与非法集资存在不同,但是中国式网络众筹会在多方面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是发起人以商业机密保护为理由,资金运作仅对部分人公开,不对全部投资者公开;二是对于重大事项变更不及时进行公布或者延迟时间公布;三是创建变相的资金池,四是利用平台从事高利贷行为。

(二)非法发行证券及开公司的风险监管之困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允许和批准,不得变相向非特定成员发行股票或转让股权,超过200人,则那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于中国式网络众筹来说,绝大多数的股权网络众筹平台是通过向其注册成员进行筹资为主的操作方式,但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吸引参与人,很多网络众筹平台对外宣传其众筹计划,这一过程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证券活动的嫌疑。

(三)欺诈众筹风险的监管之困 网络众筹合法地位没有得到认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完善还需要较长的路程,无疑对网络众筹的欺诈行为的监管存在难度,欺诈问题就应然而生。从中国式网络众筹来看,投资者之间、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等往往缺少足够的联系,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和企业不甚了解,发起人捐钱跑路现象十分常见。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仅2014年10月份,我国网络众筹平台涉嫌欺诈跑路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38家,该规模直接超过了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的单月数量。2015年年末,全国就有200多家众筹跑路,众筹欺诈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态势。

(四)侵权风险的监管之困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在市场竞争的现实背景下,网络众筹作品和创意容易被剽窃、模仿等侵权的风险。一方面项目发起人既想尽可能的展示作品或项目,获取尽可能多的资金筹集,另一方面又担心创意被剽窃。尽管发起人与网络众筹平台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往往该协议所起到的效果却不大。网络众筹的筹资期较长,这为创意剽窃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而目前法律对剽窃案件的调查周期长、取证难度大,无疑给侵权风险的监管带来较大的难度。

三、中国式网络众筹的监管原则和建议

(一)監管原则 金融创新容忍原则:作为一种典型金融创新模式,网络众筹实现了现有金融体系的部分功能,网络众筹的良性发展有利于金融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我国政府监管必须对网络众筹创新遵守容忍监管的原则,合理把握其创新尺度和界限,实现金融服务经济的协调发展。监管一致性原则:当前网络众筹还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不同众筹模式的分管主体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网络众筹监管中必须实施监管一致性原则,规避监管套利,促进行业的公平和公正。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保护原则: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网络众筹的侵权、欺诈风险存在可能,只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实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我国网络众筹才能走向良性发展道路。

(二)监管建议 1.赋予网络众筹合法化的地位,给予明确的立法支撑。当前我国刑法应该首先对网络众筹进行立法完善,明确网络众筹合法化的地位,网络众筹的监管无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分工和协作,规避重复监管或监管盲区。从顶层设计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明确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工作;进行分工设计,证监会全面负责股权众筹的监管,保监会负责投资连结险的监管,工信部审查网络众筹平台的资格、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网络欺诈、非法集资等非合法行为;当涉及到跨行业、跨部门监管时,要统一认识,相互协作。3、设置行业规制和底线,引导互联网金融良性可持续健康发展。对网络众筹的规则和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划,明确网络众筹与P2P网络借贷的区别。对股权众筹等,明确监管的规则和细则。对融资上线、融资条件、最高投资人数量等进行明确限定。4、建立信息披露和风险评级制度。对网络众筹产品质量、进程、资金投向等进行披露和跟踪,对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计量和提示。

四、结论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我国网络众筹起步晚,处于初期阶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中国式网络众筹模式。当前所面临的监管之困是一个新形态发展必然面对的阶段,从总体来看,网络众筹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必须不断跟进。

参考文献

[1]孟韬,张黎明,董大海.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02):34-36

[2]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06):3-5

作者简介

冯伟.男.籍贯:温州.出生年月:1986年7月,目前学历:本科,毕业学校:重庆大学,现有职称: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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