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自然法

2016-05-30 20:09杨倩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论霍布斯

杨倩

摘 要: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西方唯物主义哲学的代表之一,开创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先河。他在人性的基础上虚构了一个权势的自然状态,并以此论述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阐释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以此基础上的国家学说。霍布斯在个人的自然权利逻辑上推演出了一个具无限权力的主权者。本文结合了霍布斯的人性自私论、自然状态以及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分析了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从而探求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理论精髓。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国家理论

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显然,党和国家期望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统一,确保我国在经济发展上既能激发出一切积极因素的活力又能保持公平、有序。

回顾改革开放走过的30多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并非新问题,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越位”和“缺位”被认为是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老大难”。基于现实的国情,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的问题在我国主要是如何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的问题。

当前,党和国家已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升格为“决定性”,这无疑对政府职能的再定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革主要依靠政府的“觉悟”,这意味着一旦个别地方、个别部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的觉悟不够就容易使改革陷入僵局。如果说依靠政府觉悟来调整其自身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德治”的表现,那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法治”。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法治经济是推进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那么,在“法治”的新思路下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所面临的困局究竟应该如何突破?这就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

1 向企业法人赋权: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的法治路径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以及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管了自己不该管的事情;政府职能的缺位则是指政府对市场干预不足,该管的事情却不管;政府职能的错位则是指政府不知道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该管什么或者该怎么管。可以说,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是要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管住自己的手。”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约束政府权力有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权力约束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以及“以社会约束权力”等。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重构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以权利约束权力”。

就“以权利约束权力”而言,法治的主要意义在于:

一方面,法治是确认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从根本上讲,法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的意义就在于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手段加以保护,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法律还对政府权力加以各种限制,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有力工具。法治通过法律为政府权力划定范围和界限,政府权力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法治还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程序、期限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从而避免权力失控现象的发生。

总之,法治是“以权利约束权力”的现实保障。那么,在法治的思路下,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究竟要让谁用权利来约束政府权力?或者说,通过法律究竟要向谁赋权?

尽管在这里探讨的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所要赋权的对象却并非市场。从本质上说,市场是不同行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归根结底是在干预那些在市场中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后者即是真正需要通过法治建设获取权利的对象。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是基本经济单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强调要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要点,“即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形态为代表”[1]。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具备法人地位的公司制企业越来越占据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也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积累的需求是相契合的。因此,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在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需要赋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而向企业法人赋权就意味着发展企业公民权利。

2 何为企业公民权利

在本文中,企业公民身份(corporate citizenship)是指企业法人的公民身份,即企业法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企业公民身份是通过企业法人享受相应公民权利以及履行相应公民责任来予以确证的。

“企业公民身份”在过去的三十年间主要出现在企业伦理研究中,学术界最初将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同义语。但是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企业公民身份只是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企业公民身份想要彰显自身存在的价值,就必须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为此,这些学者开始引入政治学的公民身份理论来重新解读企业公民身份。

简言之,这些学者所做的就是以自然人公民身份为模板来理解“企业公民身份”。在此基础上,学术界逐渐取得以下共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企业公民身份的全部,只是后者的组成要素之一;除了责任维度外,企业公民身份还应包含权利维度。就这样,企业公民权利问题走进了学术界的视野。

英国学者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将公民权利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这一观点随后获得公民身份研究者的广泛认同并成为讨论公民权利的基本框架。从结构上看,企业公民权利的组成要素也不外乎上述三个。企业民事权利是指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具体表现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企业法人内部治理的自主权、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缔结交易契约的自由等。企业政治权利是指企业法人参与政治过程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自由。企业社会权利是指企业法人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对于企业公民权利的内容,既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民事权利,但是从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说,企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也不可或缺。

3 以企业公民权利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面临着三大挑战——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以企业公民权利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是要借助企业公民权利的发展来应对上述挑战。

3.1 企业民事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越位

既然政府职能的越位就是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那么应对越位问题就需要企业法人能够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设置“上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企业民事权利。

如前所述,企业民事权利是企业法人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基本自由。按照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个体之间自主契约的产物,是保护个体自由的工具。但与此同时,政府权力也存在着异化的风险,专制和暴政有时甚至会打着保护自由的旗号来侵犯个体自由,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施加约束。在公民身份的体系中,民事权利的存在价值正在于保护个体的基本自由,使之“免于各种政治决策——例如,废除私人财产权的政治决策——所带来的潜在威胁。”[2]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如何在面对强大的政府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中最为困难的部分。对此,现代政治生活一般是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法治条件下,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应由法律条款予以明确;一旦政府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企业法人应得到法律的救济。上述逻辑要想转变为现实,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过程中的法治就必须上升到宪政的高度。之所以一般性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往往难以奏效,就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自己就是制度的制定者,并拥有修改这些制度的自由裁量权。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普通法律法规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它代表着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违背宪法就意味着否定与个体的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否定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所以要想为政府权力施加约束,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就必须获得宪法的保护。同时,由于宪法中规定的个人权利是面向公民的,这也就决定了企业法人要想有效保护自身的基本自由就必须获得公民身份,将这些基本自由上升到公民民事权利这样一个新高度。

3.2 企业社会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缺位

既然政府职能的缺位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该管的事却不管,那么应对 “缺位”问题就需要企业法人能够督促政府履行自己在经济生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设置“下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企业社会权利。

就历史演进而言,社会权利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公民身份体系的组成要素。在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信奉亚当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让“看不见的手”主宰资源配置的方针,因此对于市场采取的主要是放任自流的态度。但是,自由放任的结果却是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以及垄断的形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舆论希望政府能够对市场这匹脱缰的野马施加必要的约束,目的则是在保障效率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社会的呼声催生出了公民身份体系中的新成员——社会权利。可见,社会权利的出现本身就代表着人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有着更为辩证的认识:政府不能越位,但也不能缺位。

同自然人一样,企业法人的发展也需要消费各种公共物品,比如基础设施、行业标准、为市场的公平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等。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中,这些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者就是政府。此外,政府常常也会对市场进行更具有倾向性的干预,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为特定行业提供补贴。尽管提供补贴的做法存在争议,但事实上这几乎是市场国家的通则。有的时候,政府是为了鼓励某个新兴产业的发展而给予补贴,比如当前的新能源产业;有的时候,政府是为了避免民生产业或巨型企业崩盘会造成社会混乱而给予补贴,比如在经济危机时期各国采取的救市行动。以上的种种补贴行为同样是企业享受社会权利的一种表现。有人可能会认为,只有个别行业或少数企业才能获取的特殊补贴根本就没有平等可言,这与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但事实上,自然人公民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在现实中也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特定人群给予的特殊补贴,比如失业者、妇女、儿童等。对于自然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只是“为了维持某种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标准”;对于企业法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同样是为了维持市场健康运作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由于一方面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需要政府投入额外的资源,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又不能越位,这对于政府的施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能够将企业公民的社会权利落到实处,其保障就必须依靠法制建设。

3.3 企业政治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错位

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源自于政府对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因此企业法人需要参与到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依靠企业政治权利。

科学定位政府的经济职能需要充分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作为非市场主体,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在相关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上存在着固有局限。这意味着定位政府经济职能不应当是政府的独角戏,而应当是相关利益者共同协商的结果。在诸多相关利益者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发展企业政治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构建起政企协商平台,为科学定位政府经济职能提供民主保障。

首先,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知情权,政府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问题上抛开企业而专断独行,企业应当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

其次,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发言权,企业只有拥有发言权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实现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否则企业就可能由协商主体蜕变为被动的听众。

在现实中,建立政企协商平台往往会遭人非议。在一些人的眼中,政企协商似乎就等同于“官商勾结”。的确,那些大公司、大财团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呼风唤雨的现实告诉我们,认为企业政治参与会引发民主制度的崩坏并非杞人忧天。但是,政治风险的存在也并不构成剥夺企业法人正当政治权利的理由。

笔者认为,从保障产业决策科学性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应当被赋予参与政治生活的正当权利;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又应当有所限制,应局限于“那些与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议题,同时企业与政府的对话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以接受公众的监督”[3]。由此可见,企业在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过程中的政治参与应当是有限的,这里的“有限”是指在承认“有”的基础上再来“限”。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法治,必须将企业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法权化。从企业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企业法人应当拥有有限的政治权利。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的结论是: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发展企业公民权利将有助于推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具体来说,发展企业公民政治权利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政企协商机制来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即应对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发展企业公民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目的则是为要分别应对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问题。当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革中依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倡导向企业法人赋权,并不是要否定提升政府道德觉悟的必要性。事实上,只在改革的路径方面实现“上下贯通”、在手段上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才能真正突破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所面临的困局。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司.四大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351-352页。

[2]Pierre-Yves Neron ,Wayne Norman.CITIZENSHIP.INC: Do we really want business to be good citizen?[J] .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08(18):16.

[3][美]基思福克斯.郭忠华译.公民身份[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53页。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1jytq031),湖北工业大学博士启动金项目(项目编号:BSQD1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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