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2016-05-30 11:54孟庆元
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孟庆元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不完全具备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属性,但是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依然可以作为犯罪的对象。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通过欺骗、窃取、侵占等非法的手段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论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刑法学;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引言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相当多的人参与到网络游戏中,也正因此,线下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大量存在。然而虚拟财产如今能够以现实交易的估价来衡量,并可以通过现实社会中的交易来实现虚拟财产向实物财产的转化,网络用户对其所有的虚拟财产日渐重视,在虚拟财产被侵犯时寻求公力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无法准确地对案件定性。侵犯虚拟财产的网络游戏违法犯罪,无论在内地还是国外,都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违法犯罪类型,并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类型的案件,有的成立了专门的部門来应对此类案件,根据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现实情况,以刑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存在着诸多困难,只有对已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才可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可选择的路径。

1 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的不足

1.1 立法缺陷

近年来,涉及虚拟财产的刑事类犯罪案件常有发生,因此,针对该类犯罪,理论界对此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在立法方面,我国在 1997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 28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倾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 287 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上述的计算机方面的刑事立法皆是针对计算机对象犯或者是行为犯。 当前所出现的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不仅在犯罪对象上种类多样,而且在犯罪手段上变化繁多,准确的说,这种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已经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理论,尤其是对《刑法》中侵犯财产罪这方面的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1.2司法认定上的困境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孕育出的附有财产属性的事物,实际上已经不可避免的蔓延到现实社会的很多层面,不仅仅在现实社会中具有不容轻视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几乎成为了一类新型的财产,无论是对传统的民法理论还是刑法理论都造成了实质性的冲击。

1.3数额上的认定困境

即使针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按照现有的法条条款来处理,那么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数额,也是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对盗窃、抢劫以及诈骗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仅仅是解决了定罪的问题,实践中量刑的问题也是必须要把握好的度。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包含了罪量要素,通常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结果的”等类似的词语来规定具体犯罪。在刑法的研究中也出现了数额犯、情节犯的概念。暂且不论这种规定罪量的方式和抽象性是否妥当,如何认定一个犯罪行为的数额已经是刑法分则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认定一个犯罪行为数额的大小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件的虚拟财产具体价格,应当视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个别案件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无法作为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标准来引申到其他案件中。

2 完善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2.1明确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作出准确客观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又是必须的工作,如果将虚拟财产的犯罪归为财产型犯罪来处理,虚拟财产的价值多少直接影响到该行为是否有罪,也影响到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缺少准确性,就无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定性。尽早确立一个统一的虚拟财产估价标准,并在地方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评估机构。这种统一的估价标准可以综合玩家的投入成本、是否可以转让、买卖来确定,与物价定制标准和证券评级类似。这种设想在短期内缺少诸多的设立条件,但是确实可以有效解决虚拟财产的估价问题。

2.2完善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立法

虚拟财产是存在其固有价值的,理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通过犯罪构成的方法来看,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人,其主观意图就是故意,将本不归自己所有的虚拟物品通过非法的手段来据为己有。如果侵犯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则侵犯虚拟财产犯罪就是具有危害性的侵犯他人私有财物的行为,即侵犯了受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故意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侵犯虚拟财产。

3 结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这一发明已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广泛运用,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已经逐渐形成,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互联网犯罪行为却日趋泛滥,尤其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案发数量急剧增加,造成的经济损失数字庞大,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体制不尽健全,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法律规定的盲区实施犯罪行为,并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严重危害互联网中人们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甚至对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21(6).

[2]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4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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