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轮胎特保案对我国的启示

2016-05-30 11:27郭婷婷
大东方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启示

摘 要:为期十二年的特别保障措施虽已到期,但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出口的大幅度增加,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定当有增无减。中美轮胎特保措施案对于中国未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争端解决;启示

一、中美特保案概况

“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是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的第一个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案件。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加征连续三年的关税。三天后,中国将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年后,2010年9月24日,WTO专家组作出初步裁决,认为美国没有违反WTO义务,中国败诉。

二、中美特保案中中國凸显出的不足

1.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应诉能力的不足

对实体性规则的运用能力的不足。实体性规则中,最为重要的应当是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把握。本案中中国对证据的列举和运用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是否存在进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中美双方在公开信中都引用了相关证据来加强证明力度。中国列举2007-2008年期间中国轮胎进口量的相关数据,认为中国轮胎消费量仅占美国同期实际消费量的2.7%,占美国实际消费量实际也只增加了3.5%,以此证明不存在快速增长。但是不论是进口量绝对增长还是相对的增长,都是在增长,不能说明“是否存在激增这一事实。这一数据的引用,显示出中国对证据运用能力的严重不足。在证据的甄选上,中国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己方关于“不存在快速增长”的主张,反倒很大程度上证明对方的观点。事实上中国可以从产品数量上证明不存在数量快速增长。《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使用了“原产于中国”这样的用语,可见特保机制所针对的是“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而非通常意义上所有“来自中国”的产品或“中国产品”。这意味着WTO其他成员方应以原产地为标准。在本案中ITC裁决所依据的中国输美轮胎数量中,来自美国轮胎生产者在中国合资或独资生产并最终输入美国的产品占据了中国输美产品的大部分份额。这些份额中并不是所有都属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2.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通过以上两点的分析,一方面可以说明中国对相关规则运用能力的不足,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正说明了中国缺乏熟悉和灵活运用相关规则的专业人才。如对美国“特保”的“421条款”理解,尤其是在明确“市场扰乱”、“实质损害”“数量激增”、“因果关系”等重要概念的界定上。这些概念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人员的专业素养很高。在本案中中美双方对421条款是否违反WTO规则存在争议,中方通过文意解释的方法来证明其标准低于WTO的规定;而美方通过体系解释和其他证据否认了中方观点。这一博弈体现出对相关人员专业能力的较高要求。然而应诉人员仅具有专业只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有较强的政策方针悟性以及谈判和辩论技巧。以中美双方的公开信为例:中方选择美国汽车协会和开拓智库的证言作为证据,但美国提出质疑。美国汽车协会从事件开始就站在中国一方且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中方“自己人”。凯托智库有着明显的政治倾向,其观点很难被美国民主党接受。反观美国证据选举的“两党共组”的ITC(美国一开始就反复强调该机构中立性)这在证据证明力上就超过了中方证据。

三、该案对我国的启示

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无疑是大国倡导下非绝对平等的秩序。对于这个既定的事实我们能做的最有意义的事情就是更加努力投身于贸易规则的研究,更加积极地面对现在的困境。努力采取措施,让本国经济发展在事前最大程度上避免国际贸易规则的不利影响;在事中受到不利影响时,可以得到全面、有效地救济;在事后积极总结不足与失误,完善相关制度。

1.改变应诉心态,积极利用WTO规则

我国入世后,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掌握和运用有所加强,但整体而言,我国深入理解和运用WTO规则意识仍然欠缺。中国本着解决问题的务实精神,以友善态度来处理贸易争端,但不能简单地束缚于“和为贵”、“息讼”的传统观念,应努力为中国经贸开拓良好的发展空间,不惧怕纠纷,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随着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我国不可避免地与他国发生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将贸易争端的解决依赖于准司法机构的DSB是国际贸易环境改善的重要表现,是其法治化的巨大进步。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各国特别是弱国小国权益的最好工具。虽然不能断言DSB能否做到百分百的公平,但至少可以避免强国单方面挑起贸易战这样的极端情况,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

2.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应诉能力

从中美特保案中我们可以清楚感觉到我国在DSU规则运用、应诉能力方面的不足,这对我国培养专业人才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培养专业人才,一是该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其研究和运用具有很大的实践难度,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深挖研究该规则。另一方面,对于DSU规则运用的程度,对我国经济利益影响极大。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出口的大幅度增加,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定当有增无减,这意味着国际贸易争端波及的领域将会更加广泛,影响范围会更大很多时候还会被迫改变国内的贸易政策,影响国家利益。最后,培养专业人才的需求来自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性。一是法律的抽象性,任何法律制度为了扩大适用的范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概括性和抽象性特征。当法律出现模糊地带需要解释其内涵与外延时,专业人才此时充当释法者的角色。例如本案中对于重要原因程度的界定,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二是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从制定出来就落后于产生的社会制度本身,这是它天生的缺陷。尤其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没有人可以预测到明天会有怎样新的变化会冲击我们生活,更没有人可以制定一部法律预测未来国际社会的走向。就像签订《伯尔尼》公约时没有人可以预测到未来的知识产权领域会有拓扑图的出现。

四、结语

在一个远非合理和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即使是由于人种、文明、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等差异而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也绝非说话一定不响,只有那些已经在内心深处抱怨“话说再多也没有用”的失败主义观点,并对这一局面认命的群体才注定是默默无闻。面对中国现在的困境,我们不能以“没有话语权”、“科技含量不够”、“品牌竞争力不强”来安慰自己和鼓励对方。而是要以更加积极地方式投入国际社会,从失败的教训中获得经验,越挫越勇。

作者简介:

郭婷婷(1991.3—),女,河南,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猜你喜欢
保障措施启示
网络通信中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
毕节试验区耕地污染治理与轮休改革对策及思路
高职院校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的保障措施研究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商业银行受余额宝的影响和启示
浅谈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侵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