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2016-05-30 10:48李思墨
新经济 2016年4期

李思墨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产业兴起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与难题,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便是互联网产业面临的一大难题。互联网产业的市场界定最早起源于美国,是在判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中事实认定的首要环节,也是反垄断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产业 相关市场 界定问题

互联网产业的相关界定问题便是互联网为我们带来的一项极大的困扰,互联网产业对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源自于互联网产业的特点,互联网产业往往具有免费服务、极快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具特色的商业模式等特点。

一、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带来挑战

互联网产品种类多种多样,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加之一些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导致互联网产品边界模糊,而且产品的替代性难以把握,导致产品替代性分析法在一些互联网产品中难以运用。互联网产品不同于传统产业,互联网产品的边界较为模糊,而传统产业中产品之间的界限较为分明,在原材料种类、用途和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的差别,例如在体育行业,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产品上,分类明确,根本不会产生交集,因此不会发生无法区分界限的事情,但是互联网产品和传统产品有着很大的差别。互联网产品经营模式和技术的相似性使得产品之间界限模糊不清,无法区分。例如,新浪旗下应用最为广泛的新浪微博,具备交友、聊天等功能,又具有资源共享、了解各种信息等功能,将多种功能集合在一起,导致产品的种类难以区分,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归属类别难以划分,实践中在产品的类别划分上存在争议。当出现综合性产品时,主要存在着两种认识,一种观点是该中产品属于原有的相关产品市场,第二种观点是存在两种相关产品市场。

2.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误区

互联网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这两类分别是纯粹的虚拟产品和与同样在实体市场存在的产品,但是在互联网产品中第一类占据了大多数,第一类产品的竞争主要是网络竞争,这种竞争只存在于互联网企业之间,与实体市场无关。而第二种产品在互联网市场和实体市场同时存在,企业之间的竞争既存在于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存在于互联网和实体企业之间。有种观点认为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互联网企业没有具体的地理区域,其相关低于市场随着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延伸可以超越地理范围“无限”延伸,这种观点将“互联网”视为互联网地域市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爭的地域范围。因此,互联网延及的空间并非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

二、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探究

1.我国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完善

互联网迅猛发展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我国有关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法律制定相对较晚,法律制定也相对较为不完善。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起来,同时一些互联网企业也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有关互联网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凸显出来,尽管很多学者已经从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理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等不同的角度阐述自己对于我国有关互联网产业立法完善的建议和诚挚期盼,但是我国有关互联网产业的法律完善仍在步履维艰的前行着。我国有关互联网产业的立法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例如,增强立法可操作性、建立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完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互联网产业中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考虑双边市场理论的影响

互联网产业不同于传统的产业,传统产业具有简单、纯粹等特点,是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直接交易,但是互联网交易并非如此,互联网交易往往要牵涉到第三方参与交易,使交易各方和竞争各方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若从传统单边市场理论进行分析,显得无从下手,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并发展了双边市场理论。但是该理论在短时间内还未发展成熟,上存在着些许问题,导致有关双边市场理论存在着很多争议,景观如此,双边市场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还是获得了很多支持与好评。尽管双边市场理论还未发展成熟,但是双边市场理论较单边市场更适合解释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理论。

三、结语

互联网作为二十一世纪对人类影响最大的发明成果,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还对人类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否认任何事物都与双面性,互联网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问题总是伴随着好处同时降临,这或许就是所谓的“祸福相依”,但是问题却会在历史的车轮下逐渐被解决掉,唯一留给人类的只有好处。人类的文明正是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发展,唯有问题才可以推动历史车轮的前行。

参考文献:

[1]蒋岩波.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 法学家,2012,06:58-74+175-176.

[2]黄勇,蒋潇君.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J]. 法学,2014,06:92-99.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大连市 11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