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星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重血缘、分亲疏、序尊卑的伦理社会,同财共居组织大家庭为国家法律及社会主流观念所肯定,家族主义伦理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经济互助,尤其是家族中优秀成员对其他成员在经济上的帮助,由此,官员理所当然地负有供养家庭、帮助宗族中贫弱族人的道德义务。来自家族的需索和对家族的回报构成许多出身贫寒的官员沉重的经济负担,致使其俸禄远远不够支出。基于家族的经济负担成为传统社会官员腐败的动因,贪得无厌的贪官以之为肆无忌惮腐败的借口,而那些律己甚严、持身清谨的官员也不得不在体制默许的范围内收取一定灰色收入,以周濟亲族和应对人情来往。在传统社会,权力监督机制的失灵为公权力寻租解除了制度上的束缚,家族主义伦理则一定程度上为腐败解除了道德束缚。家族主义伦理仍构成当今中国腐败多发的催化剂,遏制腐败不仅要构建监督、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也须从文化上正视、治理家族主义伦理。
(《湖北社会科学》2016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