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环境治理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

2016-05-30 22:44朱延松
科技与企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程度机制

朱延松

【摘要】经济的发展会反作用于环境,因此,在新时代的新思想的引导下,我国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这一伟大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将陆续开展节能型社会以及生态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活动,以期完成预期的节能减排指标。但是我国固有的区域行政规划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地政府的环保工作相对独立,因此,有必要对此加强环境治理体制改革,将跨区域环境治理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构建起来。

【关键词】跨区域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合作

我国的经济在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大环境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相对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将我国的区域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广并完善,就成了我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环境保护之路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将各地方政府结合起来,建立跨区域污染综合治理体系,这种合作机制的建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进程而言将是非常强大的助力。

一、跨区域环境治理问题的现状

1.跨区域污染频发 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环境,因为经济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久而久之,引发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是我国在可持续发展之路上所面临的巨大考验。而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传递性,在一个区域所发生的环境问题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传递到别的区域。如,水污染问题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因为水具有流动属性,当一处水源发生污染问题时,水的流动性会引发其内部的扩散效应,因为各地的流动水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因此,水流就会将污染物扩散到其他流域,进而导致跨区域的水污染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

2.环境污染转移问题 由于我国的区域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身的自由度,因此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对于其他地方政府而言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这就给各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的构建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个别地方政府辖区内的生态也就随之带上了这种相对独立性,其生态互补的能力就被间接削弱,长此以往,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互相干扰,进而引发环境污染转移问题。与此同时,企业的迁移也是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企业在前移的同时会将环境污染问题一同迁走,比如有的企业以工业生产为主,那么在企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向别处迁移的同时,其自身的大气污染问题也会随之转移,这都是对环境尤为不利的。

二、当下跨区域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所面临的问题

1.环境合作共识缺乏稳定性 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县政府及其以上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其辖区的权限,因此其辖区内的科教文卫等事物均可由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但是宪法对各政府之的合作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政府之间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合作就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在环境治理层面所达成的共识就缺乏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这对政府之间的合作是尤为不利的。首先,各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不强,合作关系难以达成,其次,政府之间的合作没有明确各自的权限与义务,这就让后续工作的开展难以进行。最后,许多政府之间只是通过口头协议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法律约束力的确实会弱化合作的强度,从而威胁合作的稳定性。

2.合作行动不成体系 合作行动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基本停留在各种会议的层面上,采取集体磋商的形式这是一种政府倡导的非制度性合作协调机制,如其中较为成熟的环境合作机制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合作联席会议;二是专题工作小组,进行专项合作协商;三是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制度。这种会议形式与领导人的任期密切相关,一旦地方领导调动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间和合作机制架空的制度化的决策机制,这就造成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3.合作的目标不一致 经济的发展只是反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平均值,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经济反作用于环境,所以这种经济的差异性也就间接地体现在环境上,出现环境的差异性,这对各政府之间的合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其环境的受损程度也就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其环境的治理目标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跨区域环境治理的贯彻与落实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地区对环境的治理理念相对完善,其所进行环境治理活动的要求就会相对提高,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环境治理体系相对不完善,因此其需要的是环境治理的落实,而不是对环境治理程度的高要求。这种理念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构建。

三、如何构建有效的地方政府间环境治理合作机制

1.完善相关法制体系 地方政府的环境合作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依据才能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体系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从组织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制定有关政府合作的法律法规。既要反对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又要以法律形式对地方政府的权限进行划分。同时司法救济上要针对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的纠纷处理进行创新,使合作中的民事、经济纠纷能够不受地方利益的牵制达成司法公平。

2.建立合作行政制度 跨区域环境治理合作难度很大,跨区域环境治理中所涉及的地方政府不仅是同一行政区划,而是分属于不同行政区划,包括横向的多行政区划以及纵向的多层级地方关系。因此要建立合作行政,就必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上进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跨区域的合作实际是一个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博弈,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之所以会产生利益短视,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上级政府不适当的约束激励机制所致。

3.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型 行政区化是我国的社会制度之一,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意义,其本身并不是直接造成当前中国跨区域环境污染的原因,而当前跨区域环境污染的原因在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的这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所致,因此,政府需要加大自身职能转变的力度,顺利完成智能的转型,以职能的转变带动当地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从而落实和改进自身的行政机制,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环境的治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不断完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进程,从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基础。这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政府之间的协调性,有利于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完善和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与革新。

参考文献

[1]杨妍,孙涛.跨区域环境治理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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