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波
[摘 要]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迎来了新的模式,即是协同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协同性法律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同,可以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作用,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协作,实现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协同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7-0174-0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协同化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充分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诉讼地位的基础上,确保法官中立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官在职权范围内的主观能动性,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法官和当事人都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地履行诉讼过程中的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使诉讼过程能够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实现法律对于公平价值的追求,在提高法律效力的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推动民事诉讼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协同化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是未来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对于正确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我国司法行政效率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的理論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实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协同化转型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协同化是适应民主法治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制定的基本国策,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的生活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才能顺利完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这是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条件,在民事诉讼的协同化转型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实现了协同,法官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同时,以裁判者的身份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公平的裁判,这种方式的发展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政策,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协同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其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所以,作为上层建筑,法律也应该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价值追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自由和平等是实现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法律关系的协同化转型很好地契合了这一价值追求,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合理配置和义务的合理分担,保证了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平等,实现了公平正义,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促进民事法律关系协同化转型的有效措施
(一)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协同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协同化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当事人主义,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当事人为诉讼的中心,法官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以人为本强调的是在司法活动中彰显人类个性,强调关注民生和人类发展的法律视野,以当事人为根本;而现行的司法规则强调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强调司法的权威性,法律是中立的。这两种观点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而协同型法律关系的出现能很好地化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协同化旨在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法律机制,在这种法律机制之中,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性,建立一种价值统一,兼顾当事人利益和法律权威相协调的长效法律机制。在法律的概念之中,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保障人权,在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对于诉权的保障之上,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权既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协同型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于关注当事人的主观需要,实现法律所期待的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营造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
和谐的司法环境对于彰显和谐的社会关系和保障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行具有较大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矛盾有时也会成为困扰司法进程的主要障碍,协同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和谐司法环境的营造,有利于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制作用,达到解决矛盾纷争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协同化不仅僅是一种理念,而且是关乎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积极地推动协同化转型,使每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关怀,不断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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