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思考

2016-05-30 20:48王晓烁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校建设

王晓烁

摘 要:当前我国多所高校已经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教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借鉴其他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经验,结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为本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模式、资金保障和师资队伍培养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高校 法律援助机构 建设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进程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即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两大类,后者一般由社会团体设立或者高等院校设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以法科学生为主体,在高校有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指导下,参与法律案件援助活动,为民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从时间上看,我国法律援助实践早于制度化规定;从类型上看,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早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994年之前法律援助活动已经存在,高校率先进行法律援助实践的是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此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分别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实践探索运行一段时间后,2003年9月我国首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中没有关于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直接规定,但是司法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鼓励和支持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由此推动了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进程。当前我国众多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名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服务于实践教学。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正在筹划过程中,法学院于2014年设立了民事和刑事法律诊所,共有100多名学生、8名指导教师参与,2015年加入中国法律诊所网。法律诊所开展了部分法律援助活动,为即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奠定了基础。

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教学中的意义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一问题,法学界经过多年的争论,逐渐形成了共识: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之一致:培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型、复合型、自主型高素质人才。而要培养应用型人才就需要不断创新实践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法律法律援助活动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

1.常规实践教学方式存在不足。各高校法学院按照教学计划,一般都会安排专业实习实践活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设有大一的认知实习、大二和大三的专业调研、大四的专业实习和就业实践环节。另外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采用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法,河北经贸大学同样在采用。但是高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上述实践教学方式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效果不理想。低年级学生由于只学习了一部分专业课,实习中获取实践知识的能力有限;毕业班学生由于参加各种考试和找工作,致使不能专注于实习。大三学生相对而言实习成效较好,但是又受制于实习时间短(集中实习一般为一个月)这一因素,刚熟悉实习庭室的业务基本情况,实习就结束了,系统获取法律实践知识受限。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中涉及到的案例,往往是人为设计的虚拟案例或者是已经结案有定论的案件,与处理生活中实际发生且没有结论的案件相差很多。

2.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满足法学教育改革所需。高校法科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可以弥补前述实践教学方式的不足,是对常规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和创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获取法律知识的动力更强。与案例讨论、法庭辩论等方式相比,学生在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获取法律知识,更有成就感和价值感,从而增强学习兴趣。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中,基于回答当事人咨询、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案的压力,也会促使自己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第二,更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参与法律援助不像教学环节安排的实习实践活动受到时间限制,可使办案实现常态化。学生可以自主选择2-4年大学时间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完整处理多个案件,从而深入系统掌握法律实践知识。不少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也无形中形成了未来从事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伦理。第三,促进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利于实现法学教育目标。高等院校汇集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培养高素质法律实务人才的实践教学方式。指导老师一般同时是兼职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手把手教会学生课堂上不易掌握的法律职业知识;反过来这种法律服务活动,又会给课堂教学带来有益启发。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整合是法學教育改革的必然。河北经贸大学作为地方院校,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可以为培养服务于地方发展的法律人才提供良好的平台,从而契合了本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三、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优势与障碍

河北经贸大学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正在筹划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而这需要明了自身的有利与不利条件。

1.优势条件。

1.1法学专业的优势地位提供了动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是国家特色专业、国家级“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拥有国家级“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在此基础上,2016年被确定为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并且是河北省唯一获批的法学专业。依据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要求,一流学科要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人才;要改革传统教学教学模式,注重启发式、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强劲的发展实力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带来了动力和压力。

1.2法律诊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已经成立了法律诊所,开展了多项服务于周边群众的法律援助活动,如受理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进社区等。学生通过参与法律诊所的活动,增强了法律实务处理能力,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援助技巧。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以法律诊所为依托,与法律诊所结合进行。因此我校的法律诊所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3借鉴其他高校的经验。目前河北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在十余个高校下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包括石家庄学院、唐山师范学院、河北理工大学、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北方学院、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农业大学海滨学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等。还有部分高校以实践教学机构、学生社团形式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省内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经验,提供了便利的学习借鉴条件。

2.障碍。当前大多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如下共性问题,而这也是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援助机构以后要克服的障碍。

2.1师资力量较弱。多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学员以大一、大二学生为主,高年级学生忙于应付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一般会退出法律援助机构。低年级学生的专业知识积累还不够,参与法律援助的深度受限。另外由于大学生总体社会阅历较浅,社会知识和经验不丰富,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受到制约。法学教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案件代理费用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援案件有相应专项费用,但是费用标准低。没有政府扶持的法律援助机构教师的报酬更是无法保障。第二,大多数院校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量确认和激励机制,降低了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2.2活动经费较少。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但是比较微薄。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教师的积极性不高。很多教师不愿意义务进行法律援助指导。第二,学生活动开展受限,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学员到校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打印资料费用等,往往不能有足够保障。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如果想从规模上进行扩大、活动范围上进行拓展、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则更是举步维艰。

2.3案源不足。案源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从司法行政部门获得法律援助案件,但是很多教师因费用不高或者因法援案件多为老上访户申请的难以处理的案件,而不积极接收案件;第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遇有法律纠纷的部分当事人会求助。第三,学生主动进行普法、社区咨询服务等活动中,会获得一些案源。但是多数社会公众不信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使得后两种途径获取的案源也不充足。河北经贸法学法律诊所开办以来,也面临接待来访人员不多、案源不足的现状。

四、建设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通过借鉴当前各高校经验,吸取其教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更好地满足法学学科和法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1.模式选择。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主要三种模式:第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工作站。案件相对有保障,但是建设程序相对复杂。第二,教师主导的法律援助。法学教师带领学生提供法律服务。能推动实践教学,但是需要教师的积极性较高。第三,学生主导的法律援助。学生成立社团,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设立程序简便,但是存在指导不及时、不能契合教学改革所需等问题。综上,从满足实践教学需要角度入手,设立专业教师负责管理、投入专项经费的固定常规机构为宜。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正在筹划建设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应将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其中一部分,配备固定指导教师,且分步发展。第一,初步建设阶段。以法律诊所为基础,具有兼职律师身份的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广西大学农民土地权益普法咨询中心采取了这样的形式,为实践教学服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用案件,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第二,完善阶段。在运行2年左右时间、积累一定经验后,向司法局申请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获得政府的扶持。第三,发展阶段。将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定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将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实践环节列入学生课程。法律援助机构与实验教学中心的其它组成部分,既能相互协同发展,又能从其他组成部分(法律诊所、公证中心、案例室)获取案源,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

2.资金保障。初步建设阶段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法学一流学科资金提供支持。按照国家及河北省对一流学科建设资金的意见,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一流学科在建设期每年都有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固定资金用于法律援助活动。二是,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地方企业的合作,完善联合培养学生机制。完善阶段进一步充分利用好政府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发展阶段则需不断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健全社会支持长效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师资队伍培养.改善学员结构。第一,通过严格笔试和面试进行招新,提高学员素质。第二,不同年级、不同层次学生共同参与。大一、大二学生重点负责法律咨询,大三、大四学生进行法律文书撰写、参与诉讼代理等工作。另外要吸纳硕士研究生加入法律援助活动,发挥其年龄、经验、知识积累方面更有优势。第三,提前进行实务培训。由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指导教师或法律实务人员为新学员进行为期4周左右的集中实训,培训内容为法律援助中常用法律实务知识与技能。增强指导教师的力量。第一,鼓励有律师资格的老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不断优化自己的实践知识结构。培养更多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老师。第二,充分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当前更多老师把精力用于搞科研,不太注重教学改革,尤其是实践教学改革。对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支持实践教学改革的教师,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或者在教学工作量认定、职称评聘、年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从而调动老师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董蔚.《高校法律援助機构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J].新西部(理论版). 2014(7):144.

[2]许鹭嘉.从我校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2(10):272.

[3]单鹏、彭文、李林.大学生法律援助如何发挥更大作用[N].中国青年报.2015,1(23):6.

[4]凌晨、周磊.论高校参与法律援助运行机制[J].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4):59-60.

[5]李帅.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制度化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4.

[6]冯惠敏.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79.

[7]《关于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2003.9.

[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2011.11.

[9]2007年9月实施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基金项目:河北经贸大学2015年度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编号:0112000532 ).

猜你喜欢
高校建设
自贸区建设再出发
基于IUV的4G承载网的模拟建设
《人大建设》伴我成长
保障房建设更快了
提升高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传播效果的几点思考
中日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比较
试论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党史教育
学研产模式下的医药英语人才培养研究
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的建设与思考
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