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风险及应对措施

2016-05-30 19:07耿晓杰
科技与企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定金商品房应对措施

耿晓杰

【摘要】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都会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且在此之前,还要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的购房意向,以及在其中标注了定金的相关事宜,购房者将定金交付给开发商,此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就生效了,如果购房者的意向坚定,那么后续的工作也就顺利的进行着,但是相反,如果在签订完认购合同并且交付定金后,购房者又改变了主意,不再具有购房的意愿,想要开发商将定金予以返还,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开放商又会以合同中具有明确的表示而不予返还,此时究竟是谁对谁错,本文将进行具体的阐述,希望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商品房;定金;风险;应对措施

在购买房屋中,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一旦在此后出现矛盾,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决。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在购买房屋前,购房者会交付定金,如果在交付定金后又失去了购买的意愿,此时想要开发商顺利的退回定金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究竟在商品房买卖中,定金存在何种风险,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解决,相信人们对此并不了解,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在今后的实际情况中,可以令更多的人们对这一问题具有系统的认识。

1、案例分析

2011年,王女士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在经过对市场的详细考察后,她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决定购买此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王女士还在签订的当日缴纳了合同中所述的定金,共计四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规定即自签订认购书的当日算起,十五日内必须要进一步签订具体的购房合同。王女士依照认购书中的要求缴纳了定金,也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往开发商处打算进一步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在签订具体购房合同的过程中,王女士经过认真的审核,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表示出异议,并没有草率进行签字,在与开发商针对存在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开发商也明确的表示合同中的条款并不能进行修改,必须要按照以上的内容签订合同,所以最后合同并没能如愿的签订。事后王女士不想购房并要求开发商将定金退还,但是开发商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宜进行谈判,购房合同也已经签订了正式的版本,所以不予退还定金。此时,就产生了本文所提到的定金风险,王女士的定金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要回,答案是肯定的,开发商应该退还王女士的定金共计四万元。下面笔者对此案件进行详细讨论。

2、购房买卖中的定金风险

首先,要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具有一定的认识,这是在购买商品房前签订的一份合同,但并不是买卖合同,只是达成了购买的意向,所以如果开发商将其作为买卖合同不予退还消费者的定金,明显是不合情理的,并且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相关规定对担保法做出过如下的解释,就是说定金是双方进行交易的约定,如果将定金作为担保,对合同起到约束性的作用,并且购买者也就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并没有订立主合同的意愿,那么购房者并不具有要求返还定金的能力,但是如果开发商,即接受定金的一方主观上拒绝对主合同进行签订,那么就需要以双倍的价格返还定金。相关适用法律对购房认购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在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未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购房者,那么开发商有权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购房定金在法律中的性质表示为立约定金,而并不是履约定金,所以在没有签订合同时,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对守约一方的保护以及救济,必须要建立在诚信的前提下,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购房正式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购房者自身的问题,并不能履行购房意愿时,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均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满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以达到双方顺利合作的目的。对于买方来说,由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购买房屋,对卖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定金就不能返回。对于卖方来说,不能购房的原因是卖方引起的,那么就应该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买方。所以,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对具体的购房协议进行商讨并且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却因为购房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存在异议,买方并不认同,并且拒绝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不具有责任,卖方的回应也就不成立了。因此必须要退还给买方事先交付的购房定金。如果卖方拒不接受,买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由上述的案例可知,王女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开发商处进行合同洽谈的,所以满足购买房屋的条件,并且其做法也符合合同的义务范围,正式购房合同的签订并不能以认购书定金作为认定,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十分普遍,可以说是购房买卖中最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故意拒绝返还定金,实际上具有一种半强制性的意味。一些购房者也就因此购买了房屋,而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果发生诉讼,购房者负有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只有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违约才能要回定金;购房者在诉讼审理中要举证来证明自己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曾经去和开发商商谈过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实成立,就成为是否能够胜诉要回定金的关键所在。

3、应对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尤为重要,下面准备了几种方案来帮助购房者作出决策:(1)注重落实当事人洽谈协商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录音、摄像,证明双方洽谈协商购房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对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导致不能签约的事实;(2)双方洽谈协商一次如果不能奏效的话,可以多次进行商讨。每次洽谈协商未果后,以书面形式约定下次面谈协商时间,对方当然要签名,签名写在空白处就可以了。如果再有些双方的异议要点的内容就更好了;(3)在认购书约定时间内以有证据证明的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合同的某些条款或者修改意见;(4)洽谈协商购房合同时最好请公证人员一起去,假若不能谈成,就请公证人员就谈判的确切事实作出公证,虽然此种方法比较好,但需要费用。

4、结语

综上所述,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对合同的相关细节进行详细的研究,如果发现存在异议,可以进行协商,并且在有公证人员的前提下对事实作出公正,这样才能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达到返还定金目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对人们提供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杨峥嵘.商品房预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J].法学评论,2008(01)

[2]陆宝丽.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问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0)

[3]周秋荣.浅谈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的认定及纠纷的法律问题[J].科技信息,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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