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六部门:学校要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2016-05-30 18:49
陕西教育·综合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用餐食品药品食堂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

意见提出,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持证经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要经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意见要求,学校要将食品安全、营养和节约食物纳入健康教育内容。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定期向学生传递食品安全、营养等信息,推动学生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拒绝食用高油、高盐、高糖食品。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对学生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和方式,提高对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快速处置能力,严查校园周边食品无证摊贩。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無”(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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