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棒
[摘 要] 针对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一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研究总结出了几个可行性较高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明确高校所应具备的法人地位、促进带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积极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管理体制以及通过提高高校国际化水平来带动高等教育质量等,以期给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 键 词] 高等教育;教育改革;综合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7-0058-01
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是我国教育部门需要积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毋容置疑的是,组织是一切人类活动的重要载体,所有活动的实施均离不开组织的支持,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如果缺少一个完整的组织,那么就意味着现代社会活动根本无法进行有效开展。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积极整合一切资源先进的高等教育组织,为现代化优秀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明确高校所应具备的法人地位
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就对《高等教育法》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修改,从而全面体现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高等教育法制化与科学化发展的高度重视。被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中专门取消掉了“部署”与“省属”的概念,刻意凸显出了高校所应具备的法人地位。在此种办学环境下,国家政府与教育管理部门也在积极地调整自己的管理职能,一方面要连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布置自身的工作权限,另一方面还要为高校自主权利的形式提供尽可能的支持,从根本上杜绝错位、缺位以及越位情况的发生。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政府积极地转变管理职能,高校还要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教育模式以及教学理念与之签订管理合同,利用法律的手段约束政府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以此来保证高校在分配资源与改革创新过程中的主体权利。
二、促进带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政府先后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度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不难看出,带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管理制度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改进:首先,实施政校分开制,全面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覆盖范围;其次,进一步完善高校原有的治理结构,为其日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这种形势下,高校必须要不断增强内部监督机制的规范性,避免在日后的管理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纵观我國高校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需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即为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要根据国家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条例将党委与校长的职权发挥出来;其次,要对学术权力给予应有的尊重,展示学术委员会的实用价值,实现行政权力同学术权力的相对分離;最后,还要提高高校的民主管理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积极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管理体制
达成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的综合改革目标,不能够完全依赖政府与高校,而是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将社会各界的力量整合到一起,尽可能地调动社会人士的参与积极性。基于此,在日后的改革工作中,各个地方上的政府机构与教育管理部门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组建高校管理董事会,其中的参与主体应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管理部门、师生代表、优秀企业以及知名人士等,借此力量突破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提高高校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能力。此外,教育部门还要鼓励高校组建自有的学术协会,促进高校之间的交流互动,实现学术评价与教学评价等管理实务的有效落实。
四、通过提高高校国际化水平带动高等教育质量
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实施高等教育的开放式管理,可以一改往日管理工作中的复杂情况,将相对困难的部分进行简单化处理,在各种外来文化的帮助下提高高校管理的理性认识。
我们再从更加广泛的范围来理解开放,这其中还包括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高校要积极借鉴来自于西方先进国家的优秀经验,实现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联合发展,将远程教育和面对面教育有机结合到一起。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发展应当体现在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上,一方面要鼓励教育者积极参与文化培训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对自身的教育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为日后的创新改革积累实战经验。
参考文献:
[1]张传燧.治理、文化、质量: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三大主体[J].大学教育科学,2015(1):15-19.
[2]张兴华,王玲.从“管理”到“治理”,深化高教综合改革的重大课题:访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明瞿振元教授[J].山东高等教育,2015(5):5-11.
[3]吴振.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风险分析及控制[J].现代教育管理,2014(4):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