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公民参与
——基于J市的案例研究

2016-05-28 03:30李珍珍
关键词:可接受性高架桥冲突

马 奔, 李珍珍



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公民参与
——基于J市的案例研究

马奔, 李珍珍

【摘要】公民参与在邻避设施选址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中国邻避事件的一般演化模式,将邻避事件中的公民参与分为三个阶段:没有公民参与阶段、公民施压开始参与阶段和公民参与后的政策调整阶段。不同阶段的公民参与对邻避设施的公众可接受性存在差异。对S省J市二环南路高架桥规划所引发的邻避冲突研究发现,第一阶段决策中公民参与缺失促进了公众的不满,随着第二阶段公民抗争,施压要求参与决策,事态走向严重,使得政府在第三阶段朝着减轻邻避效应的方向修改政策,以此平息冲突。个体特征对邻避设施的满意程度有显著影响;参与机会缺失降低了公众对邻避设施的可接受度;较低的公众可接受性更容易导致压力型参与行为和邻避冲突;参与行为对决策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邻避设施公民参与冲突可接受性

根据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2014年版),中国是世界上城市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到2020年城市化率将达到60%左右。*参见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2014年版),http://esa.un.org/unpd/wup/Country-Profiles/。快速的城市化需要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一系列服务设施,而某些工业或公共设施,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高速公路、火葬场等,可能会使当地产生不受欢迎的改变,由此引发当地居民的排斥。他们要求设施的选址“别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yard, NIMBY),这种抵制甚至会演化成冲突。2007年厦门反PX项目通常被作为邻避冲突在中国形成的起始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有2008年上海反对磁悬浮联络线、2009年广州番禺区抗议垃圾焚烧发电厂、2011年江苏无锡东港镇反对垃圾焚烧发电厂、2014年杭州余杭中泰居民反对垃圾焚烧厂和一系列的抗议PX项目等。从政策过程的视角看,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政府在进行邻避设施选址决策时,遵循的是“决策—宣布—辩护”(decide-announce-defend,DAD)的封闭模式[1],这是一种“政府—专家”主导的精英型决策模式,缺少公民参与。政府在这些邻避设施选址决策中,往往未能广泛征求民意,信息公开不充分或者采取信息封锁的行为,几乎所有与公民的互动都是在发生抗议之后被动与公民沟通等。按照谢尔·阿斯汀的公民参与阶梯理论[2],中国地方政府在制定邻避设施政策时,几乎是从“无参与”出发,待邻避冲突形成后,受到自下而上的公众压力*像邻避冲突这种从下而上的压力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公民参与,与正式的制度化参与渠道相比,带有中国特色的“维权”甚至“发泄”活动的非正式压力型公民参与(如群体性事件和集体抗争等),虽然不属于公民参与的传统范围,但却更加符合中国现实。,才开始被迫引入公民参与,其结果是这些项目大多延期、迁建或停止[3]。

与不断发生的邻避冲突事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党政报告和文件中对公民参与非常重视,如2007年十七大报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都有对公民参与的强调。特别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体制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民参与在公共决策中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内容。本文在回顾邻避效应与公民参与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公民参与的角度把中国式邻避事件分为三个阶段,并提出假设,随后对案例和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期望得出一些有价值的认识,以对中国公民参与、邻避设施的规划决策实践有所启示。

一、邻避冲突与公民参与:研究综述与问题假设

邻避表示由于LULUs(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地方上排斥的土地使用)而引发的地方反对,这种反对在大众行为层面经常表现为公众的抗争。[4]因此,“邻避”通常指邻避态度和邻避效应。“邻避态度”是指公众拒绝具有负外部性的设施在他们的“后院”修建,但不反对在其他人“后院”选址;“邻避效应”是指由于邻避态度导致的有组织的抗争,突出当地公众的行为。[4]常见的邻避设施通常伴有污染性和风险集中性(比如垃圾填埋场、有毒废物设施、核废料存储、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PX项目等),被污名化或者易造成附近居民的心理不悦(包括火葬场、监狱、戒毒中心、外形不讨好的建筑等)[5],这些工业或公共设施正成为现代社会的潜在冲突源,其选址日益陷入政策困境。从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看,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公众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邻避现象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和地区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美国,邻避相关研究始于20纪70年代。[6]这时期邻避问题开始在美国显现,并在随后的20年中形成一股研究热潮,有大量相关文献问世,探讨邻避现象的成因及其治理之道。20世纪90 年代以后,邻避现象开始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等亚洲各地出现。[7]中国大陆的邻避现象逐渐产生于 21 世纪,类似厦门反PX化工项目这样的集体抗议逐渐变成了中国“社会运动的日常形式”。[8]

邻避设施选址经常遭遇困境,因为当地公众察觉到其自身权益会因决策而受到损害,包括环境权益、健康安全权益和经济权益等。为争取公众的支持,学者们赞成引入公民参与的开放型选址过程。[9—13]公民参与是一种过程,即个体参与制定那些将对其自身产生影响的制度、项目和环境的政策[14],使得公共政策将更能反映公民偏好,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15]。如Kuhn 和 Ballard认为选址方法不外乎两种:封闭的和开放的,前者对应“决定—宣布—辩护”(DAD),后者则是“设立标准—协商—筛选—决定”(establish critria-consult-filter-decide,ECFD)。[1]这两种方法在公民参与和决策权力下放方面都非常不同。Kuhn 和 Ballard通过考察加拿大四个危险废物设施发现,其中两个成功的设施选址都有赖于开放的、基于社区的选址方法,关键的是要引入公民参与,与社区结成伙伴关系,使其贯穿整个选址过程。这种伙伴关系意味着公民对决策拥有切实的影响力。Wolsink的研究也发现,成功的选址采取的是协作型方式,采纳了当地居民的真实意见。[16]选址过程需要开放性,从上到下、技术型和层级制的规划方式是无效的,要避免从上到下的精英型决策。Rabe用政策合作(Policy cooperation)一词作为废弃物设施选址的成功标签,政策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从选址过程初期就提供广泛的公民参与机会,而且这些机会是清晰和实质的,这样的参与同样体现在实证研究的案例中。[17]

公民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决策有很多益处。首先,公民参与能给决策者呈现不同公众的要求与视角,为决策提供工具性和规范性知识等重要贡献,促进决策的质量。[18]合法性要求不能把成本和收益的净效益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而应当考虑个体公民的价值和伦理考量等方面。[19]其次,有效的公民参与能使选址过程更加公平,提升公众对规划决策的接受度,从而增加邻避设施选址的成功机会。[20]最后,公民参与被认为不仅能促进制定高质量的决策和公平,还是取得信任的第一步。[21]信任是有效选址的一个重要原则,公民参与则是建立信任的一种实践,因为公民参与给利益相关者发出他们声音的机会,使公共决策更能反映公共利益。[22]一个引入公民参与的开放的选址决策过程是让社区和居民培养起对政府和企业信任的重要步骤。[23]

已有文献指出了公民参与对邻避设施选址决策的重要作用,并认为需要从一开始就引入公民参与直至项目建设结束。我们的目标是在时间序列上探究公民参与对选址的影响,即研究不同阶段公民参与对邻避事件的不同作用。结合中国邻避事件的一般模式,可以把公民参与划分为三个阶段,由此考察不同阶段的公民参与和邻避冲突的关系:(1)没有公民参与阶段,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途径缺失,邻避设施选址决策没有吸收公民意见;(2)公民施压开始参与,以他们认为有效的各种渠道试图影响选址结果;(3)公民参与后阶段,决策者被迫修改和调整以前的选址。这三个阶段的研究重点分别是公民参与的机会、行为和效果。我们用个体公民对规划满意程度来代表设施的公众可接受性,对规划的满意度越高,公共可接受性就越高,也就越不可能引发邻避冲突,反之亦然。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H1:公民个体特征(性别、年龄、学历)与对规划满意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

H2:在第一阶段,公民参与缺失(参与机会)与对规划满意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

H3:在第二阶段,公民寻求参与(参与行为)与对规划满意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

H4:在第三阶段,公民参与的影响力(参与效果)与对规划满意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案例:J市邻避冲突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更大的车流,在过去几年间,J市机动车保有量从99.59万辆增至131.87万辆,增幅超过30%,年均增长8%以上。早在2012年初召开的S省两会上,在J市建设二环南路建设高架路就被作为议案提出,因为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分流车辆,三五年后J市南部主路段很可能会陷入半瘫痪状态。*参见《人大代表建议J市形成环城高架 破解交通拥堵》,http://news.e23.cn/content/2012-02-21/2012022100003.html。结合该市未来40年的快速路系统大格局,2012年12月28日,J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第一次公示了《关于二环南路高架桥工程规划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划中的高架桥全长约12公里,将影响沿线七个居民小区,其中有一段将横穿沿线5个小区。这是此次事件中的第一次规划公布,是事件的第一阶段,很明显没有公民参与。在这一阶段,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规划方案的形成与通过均未曾通过任何形式吸纳公民参与,且公示时间处于2014年元旦放假期间。

第二阶段,公民强烈抗议,要求进入政策议程。规划公布后,受影响的一些居民开始强烈反对二环南路高架桥的规划方案,他们担心高架桥与自己的住宅距离太近,并影响山体安全、学区规划,同时质疑规划中的绿化和污染的环评不到位。居民的反对态度和行为在规划公布后的几日内迅速发酵。他们在居民区内挂横幅、集会抗议、呼吁撰写公开信,并向市政和规划部门递交了有3 000户反对建高架桥的业主签名和手印的请愿书。沿线部分居民组织前往高架桥项目的指挥处和信访局等处进行集体上访抗议。同时,居民还寻求媒体帮助,在网上的论坛和贴吧等处发表言论进行抗议,要求高架桥规划方案改线绕过小区。

第三阶段,也是这次事件中政府的回应,以及第二次规划决策结果的公布,体现了政府在压力型公民参与后进行的政策调整。在反对的压力下,2013年3月21日,J市政府网站发布了《二环南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的公告,这是整个事件中的第二次公示。*参见《二环南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http://www.jinan.gov.cn/art/2013/3/21/art_1021_430741.html。根据新的建设方案,二环南路穿越小区部分得到修改,不再建设高架,而采用地(隧)道和地堑形式。政府还选取了新的环评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公示了机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同时,政府承诺在环境工作期间将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居民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或建设单位提交意见,以此来安抚附近居民的抗议行为。

2013年7月2日,二环南路高架桥西段开工,该项目正式进入施工,但仍有零星的个体抗议行为。在J市上演的这次邻避冲突,典型地体现了中国的邻避运动产生与演化的一般模式:某邻避设施在信息不公开、公民未参与的状态下计划兴建,被曝后激起当地民众抗议,事态又通过网络、媒体等载体进一步扩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冲突,使得当地政府迫于民意的压力重新规划、迁建或最终取消该设施。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样本

研究方法为问卷调查和利益相关者访谈。为衡量个体公民对选址规划的满意程度,问卷采用李克特五分量表法,“1”表示“十分满意”;“2”表示“满意”;“3”表示“一般”;“4”表示“不满意”;“5”表示“很不满意”,数值越大,满意度越低。问卷的目标群体为二环南路高架桥规划线路中沿线七个小区的居民,由于其中有两个小区尚未有居民入住,不好掌握居民的信息,问卷范围缩小到五个小区。然后根据人口学特征,并查阅相关文本、图片等信息和根据事先的预调查,了解到各个社区受影响住宅情况,并据此设定在每个居民小区发放问卷的范围与数量。这次调查选择300个样本量。回收有效问卷296份,以此作为我们分析的数据来源,这个数量满足本次研究对信度和效度的要求。另外,我们选取了20名受影响的普通居民作为深度访谈对象。

本研究用SPSS16.0对所收集到的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检验相关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关系。基于数据结构和问题假设,主要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假设当p<0.05,差异达到显著。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图表和描述。

三、 分析结果

(一)公民个体特征

对个体公民的性别、年龄、学历与他们对第一次公示的《规划》的满意度作分析,经过显著性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性别和学历与第一次公示的《规划》的满意度达到显著。男性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平均值是3.24,女性为3.57,t检验结果达到显著(t(235)=-2.483,p<0.05)。由于数值越小满意度越高,可知男性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高于女性。高中及以下学历居民对第一次规划满意度为3.04,高中以上的则为3.49,t检验结果达到显著(t(236)=-3.009,p<0.05),可知较高学历居民更不满意第一次规划。年龄与满意度没有关系(t(235)=-1.541,p>0.05)。

表1 公民个体特征与对第一次公示满意度的显著性检验

分析满意度在不同学历水平上的分布,可知在学历为高中以下的居民中,持满意态度的约为30%,高中以上学历居民中这一比例则不到12%。较低学历者中持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态度的人的比例也是约30%,相比之下较高学历者中这一比例达到41%。

图1 居民满意度在不同学历水平上的分布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文化程度高者抗争意识更高,更勇于表达自己对于政府决策的不满(不论是决策方式还是决策结果),并且这部分群体更能认识该设施建设的风险以及负外部性;而文化程度较低者反对意见较小,可能是民主参与意识和抗争意识较低(如在访谈中一位A说:“老百姓怎么能和政府作对呢?政府怎么能听我们老百姓的话呢?”),或是对于风险与负外部性认识不足等。

(二)参与机会

为了解参与机会在邻避冲突中的作用,可以按是否在二环南路高架桥项目《规划》第一次公示之前就听说过该建设项目,将受访者分为知情居民和不知情居民,并对两个群体对第一次方案的满意程度进行比较平均数分析。知情居民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09;不知情居民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68。对这两个样本进行显著性检验,检验结果未达到显著(t(232)=-4.712,p<0.05),说明知情居民与不知情居民在满意程度上有明显差异。由于数值越大表示越不满意,因此,知情居民对规划的满意度显著高于不知情居民。

表2 知情与否对第一次公示的满意度的显著性检验

知情尤其是在决策前对决策及其过程的基本事实和信息的知情,是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施加影响的一个前提条件,后者被认为是公民参与的核心所在。可以说,公民知情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是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机会。公民参与机会对其满意程度有显著影响,具体表现为公民不知情导致较低的满意度和公众可接受性(知情公民满意度平均数是3.09,最接近的是“一般”,即“3”);不知情公民满意度平均数是3.68,最接近的是“不满意”,即“4”),更有可能引发邻避冲突。这种不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政府在公示前采取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完全公开的做法,使得那些不知情的居民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政府在决策结果公布之前没有通过各种渠道知会居民有关决策,居民在非常突然的情况下了解到决策已经做出,而自己作为利益相关者并没有接收到有关信息,也就缺失机会施加影响。在访谈小区居民B的过程中,B就认为:“按常理,应该是政府先征求民意,然后再根据民意设计项目方案,但是第一次公示完全没有这样做,完全反了过来。这样一来肯定会引起居民的抗争。”这些信息表明:政府提供公民参与渠道缺失,会导致居民的不满意,不满意代表着较低的公众可接受性,由此加强了居民的抗议动机。

(三)参与行为

1. 居民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与其参与行为

二环南路高架桥《规划》第一次公示后,向政府表达了意见,即做出了参与行为(主要是游行、上访和请愿等抗议行为)的居民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95,没有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10。而由假设方差相等的t值与显著性,发现检验结果达到显著(t(233)=6.573,p<0.05),表示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和没有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在满意度上有明显差异。由于数值越小表示满意程度越高,由样本的平均数大小可以看出,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对《规划》第一次公示内容的满意度比没有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的满意度要低。

表3 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与参与行为的显著性检验

对政府第一次公示采取抗议行动的居民,其满意度明显低于没有采取行动的居民。对政府公示越不满意,越容易采取抗议行动,构成了邻避冲突现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易于理解的现象。一般来说,行为反映动机,做出参与行为的个体居民表达意见动机较强,而较强的表达意见动机可能是因为其利益(经济利益、生活环境等)受第一次《规划》影响更大。

2. 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对第一次《规划》和第二次《规划》的满意度

二环南路高架桥《规划》第一次公示后,向政府表达了意见,采取参与行为的居民对第二次公示的《规划》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18,这部分居民对第一次公示的《规划》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95。这一次对样本的检验的t值为-5.856,显著性为0.000,检验结果达到显著,表示进行了参与行为的居民对两次规划的满意度有显著的不同。由于数值越小表示越满意,从样本的平均数大小可以看出,进行了参与行为的居民对第二次《规划》的满意程度要比第一次《规划》的满意程度高。

表4 做出参与行为的居民对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示的

采取抗议行动的公众,对政府第二次公示信息的满意度显著高于采取行动之前的第一次公示信息的满意度。因此可知,采取抗议行动,有助于提升对第二次《规划》的满意度。究其原因,可能是公民采取参与行为,以上访、游行、联系新闻媒体、网上发帖等方式进行抗议,给决策者施压。在居民与政府的双方反复博弈中,促使政府解决邻避冲突时朝着可以减轻邻避效应的方向重新决策,由此提高了居民对第二次《规划》的可接受程度。

另外,在采取参与行动的89人中,可以针对不同的参与方式进行具体的分析。

由图1可知,在七种主要方式中,上访是最为常见的,接下来按照人数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新闻媒体的帮助、网上发帖、游行(或者堵路)与听证会(或者是座谈会、论证会)并列,最少比例的是法律途径,仅为3人次。采访居民也显示出与问卷调查一样的结果,上访具有强大的号召力,所以规模大,参与人数多。居民C认为:“由年轻人们领头,带领对公示结果不满意的群众一起去市政府部门上访。大家自愿自发捐钱凑成路费和条幅等费用,确定好参与的时间就走家串户说一声,有时间就大家一块儿,没时间下次去也成。”另外,一些居民在访谈时时表示,正是因为其他渠道都没有作用,也打过12345热线了,也找过有关部门,都没有解决只能采取上访途径了。

图2 居民向政府表达意见的方式

(四)参与效果

为研究参与行为的效果是否影响邻避设施的公众可接受性,对认为是否得到了政府的回应与他们对二环南路高架桥建设方案的第二次公示内容是否满意进行比较平均数分析。做出参与行为后,认为自己的意见得到政府回应的居民对第二次

《规划》的满意度平均数是2.74,认为没有得到政府回应的人的满意度平均数是3.47。对这两个样本进行显著性检验,检验结果达到显著性(t(59)=-3.198,p<0.05),表示认为得到回应的居民的满意度比认为没有得到回应的居民的满意度有明显差异。由于数值越小表示满意度越高,所以认为自己的意见得到回应的居民比认为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回应的公民要更满意二环南路高架桥的修改方案。居民越满意,邻避设施的公众可接受性越高,越有可能平息抗议行为,缓解邻避冲突。可以说,居民的参与效果与邻避冲突的化解具有相关性,参与效果的增强有利于邻避冲突的化解。

表5 参与效果与对第二次公示的满意度的显著性检验

参与产生了效果,将更有利于冲突的化解。这可能是因为,当居民认为参与得到了回应,政府修改过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居民的偏好,即参与中的输入影响了政府决策,会使得这部分居民满意度提高,缓解了紧张状态。由此可见,民意的吸纳是公民参与的重要环节,民意是否产生影响体现参与是否产生效果,进而影响公众可接受性和邻避冲突的解决。

表6 参与效果与对两次公示的满意度的显著性检验

为进一步了解参与行为的影响,可以考察那些得到回应和没有得到回应的公民群体分别对第一次《规划》和第二次《规划》的满意程度。在认为意见得到回应的居民中,对两次规划的满意度分别为3.68和2.74,二者t检验结果达到显著性(t(22)=-6.002,p<0.05),由于数值越小表示满意程度越高,那么认为自己参与有效果的居民的满意度在第二次规划中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对那些认为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回应的居民的两次满意度的t检验发现,他们对第二次《规划》的满意度较之第一次《规划》,也得到显著提高(t(42)=-4.049,p<0.05)。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认为,一方面,如果作出参与行动的居民认为政府没有回应自己的意见,认为自己的参与没有产生影响,相比得到回应的居民,不利于规划中邻避冲突的化解,以抗议方式呈现的参与行为将可能在这部分居民中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居民心中会产生与政府更深的隔阂。显然,这种说法在这里是不成立的。为什么认为自己的参与没有产生效果的情况下,居民的接受度也提升了(虽然t值小于那些认为参与得到回应的居民的两次满意度检验),可能只能归功于参与本身的作用。这也更加印证了参与既作为一种影响力也作为一种符号的重要性。

四、讨论

学者一般认可公民参与在邻避设施选址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中国邻避事件的一般演化模式,将一起邻避事件中按照公民参与划分为三个阶段:没有公民参与阶段、公民施压开始参与阶段,以及公民参与后的政策调整阶段,由此研究不同阶段如何塑造、加剧或缓解邻避冲突。通过考察发生于S省J市的邻避冲突案例,发现公民参与是邻避冲突的影响因素,同时也是邻避冲突的具体体现(通常以上访、游行等方式呈现),而政府对这种参与的回应最终缓解了邻避冲突。在这起邻避设施选址案例中,第一阶段决策中公民参与机会的缺失促进了不满意,随着第二阶段公民抗争,施压要求参与决策,事态走向严重化,使得政府在第三阶段朝着减轻邻避效应的方向进行决策,以此平息冲突。

首先,通过分析个体特征,验证了公民性别和文化程度对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其中,文化程度越高,对政府的规划越不满意(可能是规划过程,可能是规划结果),可能是因为这部分人有更高的民主意识,并且更能了解该设施建设的风险和负外部性。

其次,参与机会与对规划的满意度呈显著相关。通过对是否在J市二环南路高架桥项目《规划》第一次公示之前听说过这个建设项目的两类居民对第一次公示的规划方案满意度的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前期听说过该项目的居民,相对于没有听说过该项目的居民的满意度较高,反抗程度较低。公民参与机会缺失更容易导致公民的不满意,因此易于导向邻避冲突。公民参与的机会越多,代表了政府同公民协商的意愿越高,在同等条件下,解决问题的成功率就会提高。虽然有各种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引入公民参与,但J市这起高架桥决策显然没有做到。随着2014年开始强调法治和公民参与,这种地方政府的决策模式或许能够得以改善。

再次,对参与行为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对第一次规划方案越不满意的公民越有可能做出参与行为。因为当居民的利益损失越大,越有可能不满意,导致较低的公众可接受性,更易形成以抗议的方式进行的参与行为,甚至导致冲突;另一方面,做出了抗议性参与行为的公众对政府第二次公示信息的满意度显著高于采取行动之前的第一次公示的满意度。采取抗议行动有助于提升对政府二次信息公示的满意度和公众可接受性,是因为居民的抗议使政府解决邻避冲突时朝着可以减轻抗议的方向进行决策。 同时,在选择具体参与行为时,上访是最为常见的方式,然后是求助新闻媒体、网上发帖、游行等,最少的是采取法律途径。这体现了当下中国公民参与的困境:缺乏有效的制度化途径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外,在制度化参与形式缺失的情况下,公民缺乏民主参与形式的实践,还不习惯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来表达反对,而是以激烈的群体行为来表达诉求(如上街堵路和集体上访等),甚至演化成暴力抗议。

最后,就参与效果而言,认为自己的意见得到回应的居民比认为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回应的公民要更满意二环南路高架桥的修改方案。这说明当居民认为自己的参与产生了效果,影响了政策,满意度和公众可接受性就得到了提高,他们对第二次《规划》的反对就减弱了。值得一提的是,在那些认为自己的参与没有产生影响的公民中,他们对第二次《规划》的满意度也显著高于对第一次《规划》的满意度,虽然满意度的提高不如那些认为自身参与产生了影响的公民。这说明了参与行为对决策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有重要作用,参与本身有其价值,使公民的参与权利得到重视,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满意度。(感谢于梦非等同学为调研所付出的努力和清华大学CIDEG对调研提供的部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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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尚艳】

(作者简介:马奔,山东单县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山东大学风险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北京哲社办资助)兼职研究员;李珍珍,福建福州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6)02-0022-08

【收稿日期】2016-03-21

【基金项目】广东省“理论粤军”重大招标项目“广东县域社会管理创新研究”(LLYJ1309);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2015WLJH1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社会矛盾预防研究”(11JZD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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