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房产已过户,当然全部归一方所有吗

2016-05-27 16:04
伴侣 2016年4期
关键词:袁先生袁某过户

问:

2012年10月,丈夫袁某的婚外情被我发现。为留住婚姻,应我要求,双方写下“保婚”协议,约定:因袁某婚外情给我造成伤害,他同意将共同居住的房屋(他的个人婚前财产)过户到我名下。今后袁某不得再有婚外情,我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不得反悔。去年3月,我虽未发现袁某再有婚外情,但因双方感情裂痕,我提出离婚。袁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是我主动提出的,应退还其所赠予的房产。我以袁先生是因之前的过错行为自愿赠予房屋,且已经过户在我名下,想反悔晚了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答:

无论袁先生是否是基于婚外情之过错赠予,都因该赠予

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即便如此,你也不能主张该房产全部归你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你婚后获得的赠予,无论是谁人赠予,如果未在赠予合同中明确只归受赠予人一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争议的房产是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予,袁某在赠予时并未明确只归你一方所有,其过户到你名下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也不能视为“合同中确定只归你一方的财产”。那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袁某有权要求二分之一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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