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离婚10年了,当时5岁的儿子由他抚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由他带着孩子居住,我搬了出来。虽然房子由前夫和儿子住着,但离婚时我们并没有就房子的归属进行分割,产权证登记为双方所有,也一直没有变更。现在房子面临拆迁,价值已经从购买时的40万元升至150万元。10年来,前夫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好,我也没有提出要分割房子。可现在不同了,一套房子的补偿款能买两套房子,我便提出分割房产。然而对我的请求,前夫一口回绝,说离婚都这么多年了,再要求分割房产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问:前夫说的对吗?
答: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其一是进行了分割,并经离婚协议确认或由法院调解、判决;其二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另一方不知情而没有分割;其三是双方知情,但离婚时没有分割。
你的情况属于第三种,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难看出,第三种情况没有期间或时效的规定和限制。你和前夫离婚时未分割的房屋,尽管一直由他和孩子居住,但从法律上讲,仍然属于双方共有。你和前夫都没有用不当手段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分割房屋不受时间限制,你有权提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