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两年前,我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9.8平方米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2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倪某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由于倪某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有搬出。倪某最近凑够了25万元,让我搬家,我拒绝了。我认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70万元了,他必须再补我10万元,我才搬家。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倪某和你的离婚协议及其房产分割条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你没有搬出,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现在,因房屋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倪某增补房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房屋增值情况,要求倪某在原有25万元补偿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