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期间,游客在景区突遇意外的新闻又发生多起。此前,冠生园集团前董事长在景区游玩时被石块砸中不幸身亡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旅游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件频发,相关游客在事后都会向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索赔,然而胜算往往不高。如何在旅游过程中将风险降到最低?
比起“责任险”,更要买对“意外险”
蒋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义务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若旅行社未告知且游客也未购买,旅游时出现意外事故时,目前相关法律并无因此增加旅行社的责任或赔偿数额的规定。赔偿仍按照事故发生时各方具体责任进行认定和承担。因此,我建议,即使旅行社未主动提示,游客自己仍应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就景区出现的意外事故,认定界限分两个大方向:一、旅游者责任较大。如旅游者不听从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因此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一般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旅行社、景区、游客分担承担责任。具体三方的责任认定界限和大小,每个案件不尽相同,但一般从几个维度来判断: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是否充分;景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是否充分;旅游者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其监护人是否尽了谨慎义务。
很多游客会为自己购买旅行社或景区“责任险”,“责任险”是转嫁了旅行社或景区的风险,因旅行社或景区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游客损失才可赔偿,其重点是在于对旅行社或景区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认定由于旅行社或景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如果景区或旅行社不存在直接责任,游客便无法获赔。
而旅游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可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导游、领队人员,“责任险”和“意外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责任”,虽然都是给游客提供意外保障,但“责任险”侧重的是旅行社和景区所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意外险”对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等都包括在保障范围内,并且被保险人还可附加旅游遗体遣返保险、旅游误工保险、旅游护理保险、旅游疾病身故保险、旅游突发急性病保险、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等附加合同。这些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意外保障。
保证景区安全才能降低旅游风险
孙伟(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造成景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部分旅游者刻意追求高风险旅游行为,景区管理的漏洞更是重要原因。许多景区管理部门抱着侥幸心理,要么为应付上级检查而组建一个可有可无的安全管理机构,要么为节省开支减少安全工作人员。
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也不能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如:大型设备不按标准安装、试车和检验就投入运营,设施老化缺乏维护,操作者缺乏训练和经验。重旅游基础建设,轻安全建设,对待事故没有事先监控预报只被动坐等报案,这些都是目前景区的常态。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主要包括:场所的安全保障,如景区内道路交通、卫生环境、山体、植被、物种或水域、雷电等自然环境危害的防范设备等;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如工程管线、游乐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防灾设施设备等;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等,如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使用说明、紧急救援配置、景区流量控制等安全制度和预案情况、安全操作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状况及安全培训等。
任何景区都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就如同任何商品都可能存在风险一样,关键在于景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有针对性地采取了防范措施,使其在通常情况下是安全的,不存在所谓“不合理危险”。比起事后处理,对管理方而言,更重要的是在日常工作中采用科学的方法,随时识别景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评估危害的风险,以此完善控制风险的措施及管理。
自组团、在线游都有风险隐患
刘思敏(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社会学者)
旅游已经成为中国人越来越主流的休闲方式。旅游业大跨步向前发展,但国内景区管理水平还停留在从前旅游产业规模很小的时候。非旅游高峰期发生意外事故少,景区管理部门就会懈怠,而当重大节假日出现旅游高峰时,景区环境和安全设施超负荷工作,管理部门疲于应付,疏漏频频,发生游客意外事故的概率就会大。
冠生园前董事长参加的“组团”,其组织者是一个摄影爱好者俱乐部,该组织不具备旅行社资质,这种户外俱乐部早期就是爱好者相约出游,均摊费用,不具备商业性质,但是随着市场越来越大,不少俱乐部开始以企业形式运营,以营利为目的推出各种产品或线路。
如果俱乐部仅提供代办服务,那么有工商营业执照尚可。如果想提供和旅行社同等的业务,应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否则涉嫌无证经营。不过,如果认定户外俱乐部是违规从事旅游业务,如遇到意外事故,可以按照违规经营对其处罚。
比起俱乐部组团,风险更高的是网友自发组织的“自由行拼团”,理论上讲这种形式是互助,如果发生意外,组织者也会因未谋取商业利益不承担责任。
另一个高风险隐患来自在线旅游。在线旅游存在监管盲区,网站平台没有资质仍然代理旅游产品是常态,而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隐私性等特点,更加剧了监管难度和事后的维权难度。
因此,组团游方面还是以参与正规旅行社组团最安全。我国对旅行社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游客可以从旅游局官网上查到正规旅行社的注册地址和编号,还可查看其“许可经营业务”一栏显示的是否包含“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理论上还应查询旅行社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此来判断旅行社是否合法合规。
旅游法还存在很多空白
战冬梅(中国旅游研究院管理学博士)
国内旅游淡旺季明显,人次众多,景区数量庞大,游客素质和景区管理质量参差不齐,旅行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了适用法律不明确和安全责任不好界定的问题,这与我国目前旅游法制还不够健全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对安全问题有些只是作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在处理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空白。在新的形势下,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旅游预警能力、做好安全救助救援、建立健全各类保险体系。尤其需要将在线旅游平台及野外游、房车宿营地等新兴的旅游活动纳入到管理视野中。
景区安全运营需要注意几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体系,定期对景区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如对山上的危石进行勘察、摘除、固定处理;要对风险性较大的旅游设备形成定时检查制度;加强对风险性较大的旅游项目的安全预报。如针对漂流,景区一定要对什么样的水流适合普通游客,什么样的水流只适合专业人士漂流等情况提前作出准确预报。
其次,景区要在游客进入景区前统一配发景区安全注意事项宣传页,向游客提示景区内哪个地区可能会出现什么安全问题,提示风险的同时给出遭遇意外后的救助方法。
最后,旅游景区需要建立快速、安全、联动的救助队伍,这支队伍要具备医学常识和基本具备就地救助的能力。这支队伍要形成与公安、消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互联动的机制,提高对景区安全事故处理的能力。
另外,要加强对景区通信网络的建设,基本做到景区内通信无盲点,对于有盲点的未开发区域一律要做好隔离措施,防止游客擅入或误入,造成安全隐患。对于有盲点但有景区旅游项目的区域,景区应为游客配备GPS定位系统与便携式高功率步话机,以增加旅游景区对安全事故的监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