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制度——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6-05-26 03:44周六
妇女之友 2016年4期
关键词:加害人伤情家暴

周六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女人为了家,为了孩子,遭受家暴拨打了110,却在看到警察的一刹那改变了主意——带走拘留?那是要留案底的呀,以后如何在社会上立足;罚款处分?那可是自己辛辛苦苦一点一点攒出来的,过日子还得用呢……于是,警方只能口头教育一番后尴尬离场。

面对家庭成员的不忍,警方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呢?《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暴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在化解受害人困境的同时,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即轻微家暴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还对告诫书的送达和监督实施做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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