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为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研究同意,提高我省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0元。
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与离休干部其他护理费和离休省级干部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三、增加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提高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审批程序仍按赣老发[2005]26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2日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赣老发[2005]26号)
三、要严格审批和发放手续。调整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1980]253号等文件规定的范同和条件进行审批。要先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再由发给其离休费的单位填写《离休干部因公致残或瘫痪期间享受护理费审批表》,县以上医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和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批。增加护理费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20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