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自身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难以得到真正实现。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
学界对于网络公证虽有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基本相同,即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软件程序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提供证据保全服务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赋予公证文书强大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标准不一,公证书的效力有时甚至取决于公证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形式性效力和实质性效力,集中表现为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1]。
二、形式性效力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性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主要指在网络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地、公证书管辖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公证书制作存在瑕疵、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公证程序不妥当、不完整等引发公证书效力认定的问题[2]。
1.申请人资格。公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受理与否,也会影响公证效力问题。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但对于何谓“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利害关系应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使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存在使其利益间接受到损害,从公证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应有权申请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2.申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均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住所地较易进行判定,而事实发生地基于网络证据易修改性、地域不限性等特点难以进行有效确认。类似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这样的抗辩或诉讼原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此机械地认为公证超出地域管辖范围而认定公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明智的,也不符合我国公证法的立法本意。
3.公证书的撰写和制作问题。一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书由于公证员的审查不周、粗心大意等未能完整记录证据,制作过程存在瑕疵,影响了公证书的效力[3]。
4.证据保全的程序问题。《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从公证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证据效力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规范具体操作入手,统一实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解决了近几年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面临的许多难题,对公证员的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证书的证明力也大大提高[4]。
三、实质性效力问题
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证明的基本要求。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即为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公证员需要客观完整地提取保存公证证据,不得有任何改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由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全证据的措施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保全证据的措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公证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证据保全的合法性提出要求,但公证机构在开具公证证明之前需要对申请人要求证据保全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加以权衡。
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公证制度要求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进行实质审查,而我国公证制度导致实质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实现。本文将对如何完善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提出一些建议[5]。
1.加强程序保障。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多元性、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性等,公证机构难以对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往往趋向于根据公证员自身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来判定取证的方式以及是否要求补证,因此加强公证的专门程序保障十分必要。
2.形成统一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明标准。本文认为法院应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不宜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判定公证书完全无效的决定。对于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公证书,法院应对其相应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因瑕疵不足以证明不侵权可能性的则应判决权利人证据不足。
3.加强公证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公证事项,通过公证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审查。这些审查的具体要求应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而不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要求,应当具备可操作性。详细参考《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4.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和技术机制。公证员可以就公证行为的客观过程作出陈述并为有瑕疵的公证书提供佐证,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证书的效力,又可以提高公证员处理此种问题的能力,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另外,应完善错证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方予以一定处罚,保障当事人利益,提高公证员素质和公证机构的办理效率。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公证制度的逐步发展,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构建统一的公证体系,另一方面,公证行业自身也要不断探索,提升公证员素质水平,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得到认可,更好地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网络侵权纠纷。
参考文献:
[1]姚良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2]杜豫苏,文艳,阿尼莎.公证存在瑕疵对公证书效力的影响[J].人民司法,2011(6):96-100.
[3]杨恩乾.论公证中的证明标准[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22(4):12-15.
[4]杨楠.公证行业及时雨 和谐社会助推器——漫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 据公证的指导意见》[J].中国公证,2012(8):24-25.
[5]王洪三.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D].安徽:安徽大学,2003.
作者简介:仝思佳(1995-),女,汉族,江苏徐州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