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本土化发展思路探索

2016-05-24 21:24杨玉娥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发展思路众筹本土化

杨玉娥

摘要: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来看,众筹在中国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但众筹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而由于经济制度和社会背景不同,显然我国众筹在高速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适应性较差,市场各方对众筹理解各异,甚至存在误区。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对于众筹法律监管,还非常不完善,导致当前众筹风险较大。因此,应积极探索众筹本土化线路,针对我国基本国情进行众筹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将针对众筹本土化发展思路展开探索。

关键词:众筹;本土化;发展思路;思路探索

中图分类号:F49;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

引言

自二零一三年后,众筹开始成为金融研究重点,很多学者针对众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各种观点。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张婷婷在论文《世界众筹发展现状研究》中指出,预计二零二五年,全球众筹年均市场规模将超过九百六十亿美元。从中国众筹发展来看,二零一一年国内就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式各样的众筹平台,为各种项目提供商品预售和天使融资服务,且这类众筹平台数量依然呈现增长趋势。但众筹在我国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论市场环境,还是监管方面都非常不完善,距离规范化应有一定距离。为了促进中国金融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众筹本土化,完善众筹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一、众筹功能与特点

众筹即大众筹资,实际上众筹并不是一个全新概念[1]。从众筹发展历史来看,最早的众筹主要应用于宗教领域,僧众为修建寺庙采取集体投资预付费的模式就是典型的众筹,只是当时名称并非众筹,但其性质完全一样。众筹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更加灵活,更具开放性,参与人数更多,看范围更快。在整个众筹过程中,能否获得资金不再由项目商业价值决定,而是需要参与人来决定,一些投资者甚至完全是凭借个人喜好。众筹关联方具体涉及到:众筹平台、项目支持者、项目发起人等几大部分。发起人往往是有创意、有能力,但缺乏资金支持的人;而支持者有资金,对发起人项目感兴趣;众筹平台则是连接支持者与发起者的平台。众筹发起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向大众筹集项目资金的一种方式。发起者通过创意展示成果,争取大众关注与支持,进而向大众筹集资金,获得资金援助[2]。只要有能力、有想法任何人都可发起项目,所发起的项目具有多样性,涉及众多领域,支持者既可以是平民,也可以是企业。众筹项目发起必须设定天数和目标,若在规定天数内,未能达到众筹目标,则视为众筹项目失败,全部资金将退回支持者。而在规定时间内,达成或超过众筹目标,即项目发起成功,项目发起人则可获得资金[3]。但众筹并非捐款,所以项目成功后,发起者需要给予支持者相应回报。

二、当前我国众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众筹起源于美国,最初是艺术家们为了完成创作而选择的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最后逐渐演变为创业项目争取资金的一种方式和渠道,这种方式消除了许多传统投资障碍。使每一个有项目,每一个有投资欲望的人都能参与众筹活动,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二零零九年,西方发达国家众筹机制已非常成熟。而中国众筹发展较晚,二零一一年中国众筹模式才开始萌发,出现各类众筹平台。虽然中国众筹发展速度快,但存诸多问题,在支持者保护方面显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众筹机制非常不完善。就目前来看,中国众筹概念已备泛化滥用,偏离最初众筹创新创业本意,其动因发生改变,天使投资、私募股权环境仍不成熟,众筹机制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显然我国众筹风险更大,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方面都十分含糊。甚至一些产品打着众筹旗号,但很快被信托行业和监管部门所抵制和查处,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且当前众筹项目运作方式差异性非常大,很容易对投资者造成误导。而当前诸多众筹平台创立者对众筹风险认识不足,对众筹金融属性认识不到位,自律性较差,需要政府监督。但政府对众筹这一块监管力度并不大,且相关法律规则也并不完善,导致众筹适应性差。积极推进众筹本土化,进行众筹改革势在必行。

三、众筹的本土化发展思路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当前众筹在我国适应性较差。想要中国众筹的发展,应进行本土化改革。经济学IAmyCortese在《投资本土化》中,对众筹本土化的作用及意义进行了描述。她认为,加速众筹发展,促进众筹功能的发挥,众筹平台必须更加专注本土化改革。因此,我国应从宏观视角上看,探求众筹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模式,创新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众筹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从发达国家来看,美国是通过法案的方式来促进众筹本土化。而日本则是通过监管的方式实现众筹本土化。但我国国情和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自然投资环境也有明显不同,经济体系仍处在转型期,所以不能完全照搬全抄外国模式,必然要更多探索本土化模式。从当前中国众筹发展来看,参与者和支持者用户仍比较少,很多人对众筹不理解,所以筹集的资金非常有限,且项目发起的评估机制存在问题。我国应加强对众筹的宣传,让投资者对众筹机制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同时要规范众筹平台,提高众筹自律性,使其开展有限的项目审核与监督,形成标准评判体系,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必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使众筹行业能发展的更稳定,这样众筹才能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本土化。从监管方面来看,必须从支持者与发起者角度进行考虑,实施有效监管,出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众筹监管规则与制度及法律,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版 JOBS 法案”,从而使中国众筹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应构建相应专门监管部门,以提高监管力度。

四、结语

众筹是实现梦想,获得项目启动资金的重要途径。众筹的发起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进步。但就目前而言,中国众筹虽然发展速度快,发展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缺乏有效监管,适应性差。因此,当前加强众筹监管,促进众筹本土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阳.浅论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与监管[J].金融服务法评论,2015:83-96.

[2]白金枝.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3]张耀东.基于消费者视角众筹项目融资影响因素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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