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民事商事审判六个原则提升民事商事审判水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访谈录

2016-05-24 14:46耿振善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商事民事审判

文/耿振善

贯彻落实民事商事审判六个原则提升民事商事审判水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访谈录

文/耿振善

一直以来,民事商事审判对于维护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质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周强院长在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落实产权保护、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维护诚实守信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六个原则,为新时期我国的民事商事审判指明了方向。就如何贯彻落实六个原则以及相关问题,本刊记者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进行了专访。

陈惊天: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首次提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六个原则,我们知道,这六大原则在民商事理论研究领域应该说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因此,首先想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提出民事商事审判实务中必须要坚持这六个原则的背景与意义?

董开军:好的。从世界发展进程看,民事商事案件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事商事审判涉及面广、案件量大、新类型多、对抗性增强、办理难度大等特点日益突出,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大量增多。在这种局面下,如何做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繁重而复杂的现实任务。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首次提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六个原则,应该说是切中了当前民事商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的关键性、要害性、普遍性问题,一方面贯彻与坚持了理论上的成熟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切中了日益复杂的民商事审判实践的痛点。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这六个原则,对于人民法院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至关重要。

陈惊天:概括地说,这六个原则是为了指导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民事商事审判实践,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六个原则,六个原则本身又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

董开军:民事商事审判六个原则,既有各自指向又相互关联,其内涵丰富、意义重大,理论性、现实性很强。贯彻落实这六个原则,就是要把它们当作司法理念来自觉遵循、当作司法原则来自觉遵守。只有深刻领会六个原则所蕴含的重要价值,才能增强这种实践上的自觉性,不断提升民事商事审判水平。六个原则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年,我们早已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或计划经济形态不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在经济人理性假定和利益追求最大化情形下,各类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和诚信的。这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规律性要求,符合整体利益,就像公理一样不证自明。问题是,平等、自由、诚信等市场经济要求仅停留在商业道德、交易习惯或是行业规则上,是靠不住的,只有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司法机制特别是民事商事审判之力,才有可能行得通。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就是指市场运行的道德、习惯、规则等应该而且实际上被逐步法律化、司法化了。离开法律、司法而议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自由、诚信等,逐渐成为空谈了。民事商事审判通过大量个案办理,调节、修复相应的经济社会关系,在不少市场主体眼中是“活的法律”。六个原则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对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民事商事审判中日复一日地演绎、重现和强调这六个原则,必将有助于推进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更加有效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董开军院长(左)正在接受本刊执行总编陈惊天(右)专访

二是体现了现行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更说不上商法典,但民商立法从未停止步伐,事实上也已有了长足发展。民法方面,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现行民商事立法文本中,大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指反映民商事关系本质特性,体现民商法精髓,统辖民商法具体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共同准则。有的直接称“基本原则”,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有的名为“一般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还有的在总则里作出相应规定,如担保法、公司法等。纵观民商立法对基本原则种类和内容的规定,民法通则较为完整,其他单行立法多为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重申或补充。主要是:平等原则,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法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等。民事商事审判六个原则的提出,以指导审判实践的需要切入,以引导民商事领域的价值导向为目标,同时又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与立法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以六个原则为指导,民事商事审判必将在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立法目的上取得新进展。

三是提炼了民事商事审判的实践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商事审判业务一直占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大头。2008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共审执结民事商事案件超过7500万件,占人民法院结案总数的80﹪以上。随着近年来民事商事案件持续攀升,其所占比重还将逐步增大。在经年累月的具体实践中,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恰如其分地运用好那些共性的、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性规范。如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都是为实践所证明了的、符合民事商事审判规律的办案原则。再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就是我国民事商事审判一条针对性很强的重要经验。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多年来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确保民事商事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既确保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六个原则的提出并非抽象推论的产物,而是对民事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必将进一步提升民事商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陈惊天:从形式上看,六个原则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而审判实务是非常具体的,我们到底该如何将六个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切实发挥其实质的指导作用呢?

董开军:六个原则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应运而生的。每一个原则都有相对独立的重要意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民事商事审判的办案方向、过程和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它们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且经常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互动,但各自的具体导向或重点并不一样,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充分地加以把握。具体来说,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际应用工作: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原则的应用。产权为经济学概念,也是实际生活中的常用语。市场经济是追求物质财富的自主性经济,拥有对物质财富的产权或财产权,既是主体从事生产交换的前提条件,更是开展经济活动的动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重视建立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完善产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民商立法来构建的,落实依法保护产权原则,民商司法自然责无旁贷。在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用好这个原则:一要依法,二要全面。依法,是首要的一条。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是法律的臣仆,依法办案已成为法官们本能的价值认知。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产权保护有法可依,关键在于严格实施。全面,是说产权保护的周延性、开放性。现代社会,财产权利常处于分解、组合之中,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和扩展,产权人的各种产权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具有各种产权性质的使用权、经营权等都应受到司法保护。须指出,鉴于债权通常不在一般产权的定义范围,依法保护原则不适用于债权保护问题。

二是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应用。实际生活中,契约行为是大量发生的,可以说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商事活动。契约自由鲜明而集中地体现了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作为近现代契约法上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早已被举世公认。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从理论到立法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实则不然,契约自由在实际生活中打了很多折扣。一方面,民事商事活动中滥用契约自由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民事商事审判中对契约自由尊重不够现象仍然存在。强调尊重契约自由,主要是针对民事商事审判而言的。民事商事审判中适用这个原则时,主要应在“尊重”二字上下功夫:一要把契约当法律看待。合同当然不是法律,但在依法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官应当树立尊重合同就是尊重法律、依合同裁判也是依法裁判的理念;二要把意思自治落到实处。契约的实质是合意,合意变了就等于立了新的契约。对当事人双方有意图变更原契约的,及时引导达成合意、予以认定,或判决或调解或和解撤诉,处理起来就有了基础。

三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应用。宪法确立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主要特征。倘若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商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平等原则必然意味着法律对各类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自然构成民事商事审判的重要原则,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自始至终、从头到脚都要坚持这个原则。做到平等保护,当前要突出强调两个问题:一个是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应地存在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有制企业主体特别是国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客观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一些差别。对这些企业主体不应厚此薄彼,而要坚持一碗水端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办案的干扰;第二个是平等保护“强者”和“弱者”。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既有强势集团,也有弱势群体,其经济、政治地位不同,诉讼能力亦有差别。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既不能袒护“强者”也不可偏向“弱者”。

四是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的应用。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是一条基本的法理,并非民商法上的专门原则。现在把它单拎出来作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一项富有针对性的创新之举。从民事商事审判实践看,不少当事人权利义务观扭曲、失衡,只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履行对他人的义务,还设法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目前最重要的是树立并不断强化权利义务责任统一观。民事商事审判既要维护民事权利,也要督促履行民事义务,更要追究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位一体模式,这为我们统筹三者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事商事审判不能简单地搞当事人权利本位主义,还应同时顾及其义务、责任问题。

五是倡导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诚实守信就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或诚信。诚实信用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尽管不少人只是把它直观地理解为一种道德信条。诚实信用是贯穿整个民商法领域的核心原则,被奉为“帝王规则”,也叫“帝王条款”。其字面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诈或欺骗,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将倡导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工作原则,就是要求民事商事审判充分有效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条款,发挥好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在运用这项原则指导工作时,首先要认识诚信原则的全面性。诚实信用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是一个管总的原则,覆盖所有民商领域。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的调整都适用,也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这个原则都用得着;同时,还要理解诚信原则的独立性。民商法的许多条款都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适用这个原则当然应联系具体条款。但在找不到具体条款时,诚信原则也可直接、独立地适用;最后,必须时刻警醒并依法制裁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尤其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惩处力度,让不诚信诉讼的人不仅讨不到半点便宜,还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六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的应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密切关联性,马克思早就指出过: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实践中,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少人觉得只要处理结果正确就行了,程序上有点瑕疵不算什么事。在他们看来,程序规定是弹性的,不走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把案子摆平了也可以。因此,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作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原则要求,是完全必要的。实践中坚持这个原则,做到实体、程序并重,首先必须大大方方地承认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法院自身的问题,是法院和法官的毛病,板子要打在自己的屁股上,责任不能往外推;其二必须强调司法本身就是一种专门化的程序设计,无程序也就无司法,程序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通过司法解决问题,就是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从这点上讲程序甚至优于实体、过程甚至重于结果;其三必须充分遵行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在民事商事案件办理中摒弃嫌麻烦、图省事的心理,不要心存侥幸,不搞程序上“偷工减料”。要知道,不按程序办案,实体结果就不可能公正,即使搞对了摆平了,也是瞎猫碰上死耗子,碰巧而已。

陈惊天:在您看来,民事商事法官在今后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该怎样贯彻落实这六个原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董开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提速、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民事商事审判压力空前,进一步做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离不开六个原则的引领和指导。对各级民事商事法官来说,除了尽快学习掌握六个原则的内容要义,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自觉性外,还应从以下四个路径上下功夫。

一要致力养成正确的法官思维。在民事商事审判中贯彻六个原则,需要树立和培养正确的法官思维。法官思维就是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有待裁决的案件事实和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的理性思考。何为正确的法官思维?对此肯定有不同的说法。法官既是专业人,又是普通人,面对案件时常徘徊于专业思维与非专业思维之间。毫无疑问,专业思维是必须的,是民商事法官必备的基本素养。民事商事纠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不能光靠专业思维办案。非专业思维即经验思维、普通人的思维,有时也很必要。正确的法官思维应该是专业思维为主、经验思维为辅的思维模式。在进行专业思维时,应秉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注重经验规则和生活逻辑的作用,避免法条主义之下的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在进行经验思维时,不忘专业精神,避免以普通人的感受、评价先入为主,干扰自己的专业判断。学习、掌握以至熟练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主要的案例分析法,有助于养成正确的法官思维。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常用的民商法专业思维方法。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梳理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可称为历史分析法,也是一种常用也很管用的经验思维方法。

二要适当区分民事商事的不同点。在民事商事中贯彻六个原则,应适当注意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民事商事审判具有共同的属性,也有一定的不同,但共性大于个性、共同大于不同。从实体法讲,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适用的是统一的民商法规范;从程序法讲,适用的是同一个民事诉讼法。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商事审判,在坚持六个原则问题上是一致的。但是,多年审判实践表明,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还是有一定差别的。有研究认为:在价值的追求上,民事审判侧重于以人为本,着重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商事审判侧重于鼓励交易,资产流动,以交易的快捷、安全为目的。在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上,民事审判侧重保护自然人财产的静态安全;商事审判侧重保护法人财产的动态安全。在承担责任的依据上,民事审判侧重主观的过错与结果的公正;商事审判侧重交易安全和风险的承担。在补偿损失的内容与范围上,民事审判既强调财产性损失的补偿,也强调精神利益的维护;商事审判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判决与调解的功能上,民事纠纷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有利于社会和谐;商事审判中的当事人多为理性的经济人,更多情况下采用判决方式,有利于彰显规则、稳定秩序。应当说,民事审判、商事审判的区别是相对的,虽有必要但应把握适当,不能因此而损害民事商事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要进一步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在民事商事审判中贯彻六个原则,必须把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落到实处。民事商事案件从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到执行,都属法院管辖,虽不像刑事诉讼那样存在着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的问题,但民事商事案件庭审虚化、空洞化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开庭审理是审判活动最基本的程序和最重要的阶段,庭审虚化、空洞化不仅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添当事人诉累,而且使程序空转、影响司法公信。落实庭审实质化,就要以庭审为中心,在庭上解决主要问题,强化诉讼证明中当事人主导地位,发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还要防止和纠正不同审级的庭审同质化。一审庭审重在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二审庭审重在解决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要清醒地认识到,庭审实质化是程序公正的核心所在。全面到位地落实庭审实质化,我们的民事商事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程序公正,进而确保实体公正。

四要强化法官的责任担当。在民事商事审判中贯彻六个原则,离不开法治担当。民事商事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有的冲突激烈、对抗性强,法官不仅承受社会压力,有时还面临着人身遭受攻击的危险。特别是在案件数量飙升、案多人少情形下,坚守好六个原则,最关键的还在于强化责任担当。强化责任担当,就要锤炼法治胆识。对查清了的事实证据敢于认定,对看准了的法律规范大胆适用,对心有定见的处理结果果断拍板定案。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拖延不决。强化责任担当,就要提高办案本领。艺高人胆大,勇于担当需要过硬的本事。民事商事审判领域纷繁复杂,点多、面广、线长,只有持之以恒地苦学、苦练本领,方可担当重任;强化责任担当,就要支持法官依法履职、独立负责地审判好每一起民事商事案件。适应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抓紧落实相配套的法官待遇,切实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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