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年前,我与丈夫孙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3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照协议,孙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女儿上高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孙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我和女儿找到孙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遭到拒绝。请问,我能起诉孙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吗?
杨采文(河南周口)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的女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