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婚”误入歧途,法律指点迷津

2016-05-23 23:11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6年5期
关键词:袁某刘女士彩礼

杨学友

“做梦都在想,醒来不敢讲”,这是许多渴望再婚老人的纠结心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升至2.2亿,也就是说每6个人中,就有1人是老年人,且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单身老人数量也在增长。财产、赡养问题以及潜在的家庭危机,使得许多老人在婚姻的殿堂外无奈徘徊,一些老人无奈选择了“走婚”生 活——只同居不领证,搭伴养老。然而,“走婚”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财产权益、人身责任等纠纷照样不断。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最好依法登记,但是如果出现了财产、人身权益、责任纠纷,法律也绝不会坐视不管!

同居后房产证上加名,有效吗?

[案例]6年前,经邻居介绍,赵老先生与吕女士相识。赵老先生大吕女士近20岁,吕女士提出若赵老先生同意在所居住的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便同意共同生活并照顾赵老先生。赵老先生并没有多想,愉快地接受了这一要求,并与吕女士签写了以上述内容为主的书面协议。同居生活不久,二人共同办理了房产证加名事宜。2013年3月初,赵老先生因病去世,其子女得知老人的房产证已经被加名,当即表态,吕女士借同居索取老父亲财物,这是违法行为,吕女士不但无权分得这套房产,还被要求立即搬出。

[分析]案例中,赵老先生和吕女士所达成的“一方房产证加名,一方行同居、照顾义务”的书面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予扶养协议。其协议所附条件具有互利互惠性质,一方将自己房产的二分之一以加名的形式赠予对方,另一方行与之共同生活、陪伴照顾的职责。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且双方早已实际履行,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该房产确系赵老先生个人所有,他有权对房产的一半以赠予方式予以处置。吕女士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主张一半的房产权利。

主张继续居住,法律允许吗?

[案例]刘女士与袁某同居生活1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袁某的二居室房屋内,二人感情也一直很好,生活和谐。特别是袁某去世前的一年时间里,刘女士一直悉心照顾病重的袁某。袁某住院治病的4个月时间里,更是主要靠刘女士伺候,袁某的子女虽能时常前来看望,但实际照顾的并不多。袁某病故后,袁某的儿子要求刘女士立刻走人,退还该房屋。刘女士因无房可居,要求继续居住 此房。

[分析]若本案涉及到的这间二居室房屋系袁某的个人遗产,那么,袁某去世后,这套房屋就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本案中,刘女士虽然一直辛苦照顾袁某,但却并不是袁某的合法妻子,只是同居关系人,也就是说,刘女士没有对袁某财产的继承权,当然也就没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即使刘女士确实无家可归,袁某的子女也没有赡养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因此,刘女士要求继续居住此房,法律是不会答应的。当然,刘女士毕竟和袁某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特别是袁某病重后,她不辞辛苦,照顾袁某,作为袁某的子女,应该给予刘女士一些帮助,但这并不是法律所必须要求的。刘女士居无定所,可以求助自己的子女,也可以以“五保户”身份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入住具有公益性质的养老院等专门养老机构。

同居染病,能否要求对方资助?

[案例]张阿姨与退休教师丘某同居生活到第8年时,张阿姨因肝炎病复发,几次住院治疗均不见好转。丘某非但不给予帮助、照顾,反倒因怕受传染而决定与张阿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知道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无奈的张阿姨不得不同意。分家时,考虑到双方毕竟一起生活近8年,且自己每月退休金只有1700多元,去了治病花销,维持基本生活也都困难,张阿姨向丘某提出应给予自己一些适当的帮助,却遭遇丘某的拒绝。

[分析]张阿姨要求丘某适当地予以生活帮助是可行的,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在这个案例中,张阿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多分割一些财产,或者要求丘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试婚后分手,彩礼退不?

[案例]经人介绍,曹大伯与黄女士相识。初次见面时,性格温柔平和的黄女士给曹大伯留下好感。此后两个月的相处中,双方都觉得很投缘,于是,曹大伯向黄女士提出结婚要求,黄女士提出可试婚一段时间后再做决定。双方过起同居生活不久,黄女士提出,按照风俗,结婚前,曹大伯要先给黄女士一定数额的订婚彩礼钱。后经介绍人协调,曹大伯向黄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然而,过了没多久,黄女士不告而别。曹大伯提出分手并要求黄女士退还3万元的彩礼钱。黄女士表示,分手可以,但毕竟同居一段时间,当然不能退回彩礼钱。

[分析]所谓试婚,实质就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同居关系,试婚只是同居,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黄女士应无条件地返还曹大伯所给付的彩礼款3万元。至于黄女士以“同居一段时间”为理由,拒退彩礼,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换言之,因为曹大伯与黄女士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试婚行为,并不违背法律,当然试婚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如果黄女士坚决不退还彩礼款,曹大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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