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梳理了元代蒙古人“孝亲”思想渊源;概述了元代统治者以孝治国的举措;列举了元代蒙古贵族巩固孝治的法律保障,以及元代统治者从制度上禁止 “愚孝”的措施等,初步展示了元代的孝亲思想。
【关键词】 元代;蒙古族;孝亲思想
蒙古族传统的道德规范——“孝亲敬老”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与中原文化相结合的特点。历史上,在蒙古人入主中原后,在大批儒士的推动下,元朝统治者将“孝亲敬老”的伦理思想与 “以孝治天下”的政治主张相结合,确立了元王朝的孝治模式,建立了有元一代“孝亲敬老”的伦理文化。
一、蒙古族传统的“孝亲敬老”思想渊源
古代蒙古人对祖先的祭祀格外隆重。史载,“其祖宗祭享之礼,割牲、奠马湩,以蒙古巫祝致辞,盖国俗也”。[1]缅怀祖先的祭祀在现实的生活之中,就表现为对在世长者的敬、顺、养等。成吉思汗曾言“凡是一个民族,子不尊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重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他严厉告诫臣民:“凡子不率父教,弟不率兄教,夫疑其妻,妻忤其夫,男虐待其已聘之女,女慢视其已字之男,长者不约束幼者,幼者不受长者约束……家则丧,国则亡,临敌则遇殃我”。 [2]由此可见,成吉思汗特别重视蒙古族孝亲敬老观念中“敬”的传统,将此提到了关系民族存亡的高度。“秘史中对于若干老人常加‘额不干一字,以示敬重之意……甚至还有的地方,称他们为‘额赤格——父,‘额客——母,显示对老人的尊重。”[3]
蒙古民族为了血缘关系的强化和部落力量的强大,其“孝亲”成分在情感方面胜过理论与礼仪。成吉思汗非常孝敬自己的母亲,对母亲的话言听计从,《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受“通天巫”阔阔出的误导欲置胞弟合撒尔于死地,他们的母亲及时赶到怒斥了成吉思汗,避免了兄弟之间的这场误会:“见母至,成吉思汗大骇,惧母矣……母怒不可遏,盘腿而坐,出其两乳,掂于双膝上曰:见之否,汝等所哺之乳在此,此等龇吼驰逐自嗜胞衣者每,合撒儿何为之耶?”受到责备的成吉思汗“惧则惧矣,羞则羞矣,吾其退乎!” [4]在他的心目中母亲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孝敬母亲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他被推为全蒙古的大汗时,给他母亲的分封也最多。
成吉思汗重视“孝道”,崇敬先祖,他不仅亲身践行孝道,也对孝养亲人的部众给予奖励。他对孝、忠、信、义等道德观念的整合,使孝敬父母、尊崇祖辈与忠于大汗统一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能够巩固统治的伦理道德体系,既笼络了人心、规范了社会道德,安定了社会秩序,也聚集了大批的忠孝勇士,团结了广泛的社会力量,为完成蒙古草原的统一大业奠定了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二、元代蒙古贵族的孝治措施
元代蒙古贵族将他们在原始游牧经济条件下的忠、信等美德,与孝相结合,形成了有元一代的孝治措施。建元伊始,精通蒙古游牧文明又对中原农业文明谙熟的忽必烈大汗,跳出蒙古“黄金家族”的小圈子,遵循“国俗”推行“汉法”,仅从制度层面推行“汉法”措施,更在思想文化层面实施“以儒治国”,突显孝治措施。
元朝“孝治”在国家层面上表现在诸皇帝的谥号、尊号及即位诏书上。元朝皇帝的尊号或者谥号中多有“孝”字。如世祖忽必烈的尊号为“宪天述道仁文义武大光孝皇帝”;成宗的谥号为“钦明广孝皇帝”;武宗海山的尊号为“统天继圣钦文英武大章孝皇帝”,谥号为“仁惠宣孝皇帝”。史载忽必烈“及长,仁明英睿,事太后至孝,尤善抚下”。忽必烈从小受到蒙古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对自己的母亲十分敬重,推行汉法时,他接受了“宪天述道仁文义武大光孝皇帝”这一尊号。谥号为“昭圣衍孝皇帝”的元顺帝则将孝写在继位诏书中:“朕惟帝王之道,德莫大于克孝,治莫大于得贤。朕早历多难,入绍大统,仰思祖宗付托之重,战棘惕励,于兹八年……乃以至元六年十月初四日,奉玉册、玉宝,追上皇考曰顺天立道睿文智武大圣孝皇帝,被服衮晃,裸于太室,式展孝诚”。[1]其推行孝道、追念先祖之情溢于言表。
元代蒙古贵族为了推行儒治,蒙译了许多重要的儒家典籍。《孝经》即为其一。并且把《孝经》列为国子学的首要学习教材[1],不仅体现了蒙古统治者对儒家传统文化的接纳,更体现了对孝道教育的重视。元朝官员的选拔,“孝”行为其重要一环。如果有“孝子顺孙堪从政者,量才任之”,“孝”成为元朝选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元代统治者也对以孝著称的家庭给予旌表。据史料记载,元代浙江浦阳聚居六世的郑氏家族族长郑大和“严而有恩,虽家庭之中,凛如公府。子弟小有过,斑白者犹鞭之。每遇岁时,大和坐堂上,群从子弟皆盛衣冠,雁行立左亭下,以次进,拜跪奉厢。上寿毕,皆肃容拱手,自右移出,足武相衔,无敢参差者。见者唶唶嗟叹,谓有三代遗风。名闻天下,自大丞相及台院名公卿,多赋诗美其行。部使者行县,以其孝友一郡,或奠之先,复书,‘浙东第一家,以褒宠之。”[5]族长格守“冠婚丧礼,必稽古乃行”的儒家传统,在元武宗时得到下诏旌表的奖励,元顺帝时又获得朝廷免除其赋税的特殊待遇。“至顺元年七月,冠州郁世复、大都赵祥及弟英,以孝行旌其门”;“九月,淳州龙溪县陈必达以孝行,并旌其门”;“三年二月己未,旌宁夏路赵那海孝行”;“秋七月甲申,旌裕州民李庭瑞孝行”[1]。
丁忧是道德和法制层面的传统守丧制度,也是彰显孝道的一个重要方面。忽必烈等蒙古贵族在“国俗”与“汉法”的双重政治背景下,对丁忧制度的接纳和适应显得尤为缓慢,但总体上还是进步的。至元二十七年“祖父母、父母丧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听合支给,违例不至,停俸定罪。”大德二年时“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大德八年时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天历元年十二月戊午,诏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如旧制。元统二年辛巳,“诏蒙古、色目人行父母丧”[1]。后来又要求“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陵祭,三年然后还”[1],至此,元代丁忧制度基本成形。
三、元代蒙古贵族巩固孝治的法律保障
在元代推行孝治的过程中,元蒙统治者采取了相关的制度保障。将对父母的孝养作了规定:“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循习亦久,遂成风俗,甚非国家所以孝治之意。”在国家推行孝治的方针政策下,为防止出现上述现象,所以朝廷颁布禁令:“今后禁约,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著为定式,如此庶使人子竭养亲之心,父母享终身之乐。”[5]规定父母健在时,儿子不得分居,而应合力奉养父母,这是元朝推行孝治的政策在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倘若出现 “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者,官府将“重议其罪”[1]。元代将“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的行为定为“十恶”重罪之一,在刑罚处治时作了严厉规定,“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将处以死刑;“诸子孙轼其祖父母、父母者”,则处以“凌迟处死”之重刑;若是“诸醉后殴其父母,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则可免其一死,但仍需“杖一百七,居役百日”。[1]
元朝除了在孝亲方面的规定之处,还在敬老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以合国家孝治之意。至元二十八年诏书:“老人年八十以上,与免一子杂泛,使之侍养”。大德九年又规定:“老者年八十以上许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存侍丁二人,并免本身杂役”。其次,元代在国家庆典时常对高寿老人有所赏赐,大德九年六月立皇太子诏书云:“年八十以上者赐帛一匹,九十以上者两匹”,至大四年,“凡年各九十以上者人赐绢二匹,八十以上者一匹。”[6]三是老人犯罪可减等处罚。史载:“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1]说明老人可以以财物赎罪,这也是对老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四、元代统治者从制度上禁止“愚孝”
元朝在推行孝治的同时,也对行孝过程中的不合理成分如割肝、刲股、埋儿等“愚孝”进行了改造。元朝禁止了“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1]并且规定“行孝割股不赏”、“禁卧冰行孝”、“禁割肝刻眼”[6]。
元代蒙古贵族将 “孝亲敬老” 传统与儒家孝道相结合,在国家层面推行以孝治天下,在法律等方面给予制度保障,同时禁止传统 “愚孝”行为,顺应了当时的社会趋势,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元朝的孝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蒙古贵族对儒家孝道内容的领悟比较缓慢,对孝道的推崇与历史上其他朝代不能相提并论。从历史的发展大势来看,蒙古贵族推动儒家思想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蒙古族传统的伦理思想内涵更加丰富,这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 宋濂等.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
[2] 拉施特著,余大钧等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 札奇斯钦著.蒙古文化与社会.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126.
[4] 道润梯步.新译简注蒙古秘史.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8.
[5] 郭成伟点校.大元通制条格.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北京:中华书局,2011.
【作者简介】
王续增(1987-)男,内蒙古巴彦淖尔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蒙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