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检验的权利

2016-05-17 03:38何家弘
21世纪 2016年6期
关键词:强奸案约瑟夫陪审团

DNA检验的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1年的一天早晨,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州发生了一起入室强奸案。两个女孩在家中睡觉,有人破窗而入,把他们捆绑起来,实施了强奸。后来两个女孩报案,跟警察讲那是一个黑人,因为是凌晨,光线比较暗,看得不是很清楚。她们说,好像是约瑟夫。这个人也住在当地,以前在他们家干过零活。警方就把约瑟夫列为重大嫌疑人,而且还组织两个被害人进行了照片辨认。因为两个女孩原本认识约瑟夫,所以很容易在多张照片中认定是他。警方要抓捕约瑟夫的时候,发现他已经离开了北卡州。警方找不到嫌疑人,就把这个案子搁置了起来。1994年,警方通过其他线索得知,约瑟夫被关押在得克萨斯州的拘留所里,因为使用过期支票,有欺诈嫌疑。北卡州的警方通过州际警察合作把约瑟夫抓捕归案。

这个案件中的证据包括两个被害人的辨认,还有现场提取的物证,如含有精斑的被害人的内裤、床单、衣服。DNA鉴定结果表明外衣上的斑痕不是约瑟夫的,但内裤和床单上的斑痕可能是约瑟夫的。这是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换言之,鉴定结果既不能肯定那些精斑是约瑟夫的,也不能否定那些精斑是约瑟夫的。

1995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对约瑟夫一共是三项指控:强奸、绑架和入室盗窃,这个案件是陪审团审判。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证,约瑟夫说自己那天上早班,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请他当年的雇主出庭作证。但是检察官质证说,被告人公司有上班打卡的制度,那就应该提供打卡记录。但是四年过去了,记录没有保存。

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分工。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就是说,陪审团负责认定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不是有罪。如果认定有罪,法官再负责量刑。该案的陪审团评议之后认定被告人有罪。随后,法官量刑,判处约瑟夫两个终身监禁,再加110年。约瑟夫不服上诉,1996年,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洗冤行动”的推动下,美国各地不断完善保障已决犯申诉权利的法律制度。例如,通过DNA检验查纠错案需要警察机关的合作,以保证申诉人能够对警方掌控的物证进行检验。20世纪90年代,伊利诺伊和纽约两个州率先颁布了“囚犯DNA检验法”(Inmate DNA Testing Law),明确规定被判有罪者享有审后的“DNA检验权”。随后,美国很多州都相继通过了保障已决犯审后“DNA检验权”的法律,明确规定检控方必须向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提供相关的物证,以便进行DNA检验。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卡州的洗冤中心于2005年代理约瑟夫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中的生物物证进行DNA检验。该中心从警察局获得了当年的内裤等物证,送到法庭科学实验室进行检验。第一次检验的精确度不够高,得出的结论还是非确定性的,既不能肯定那些精斑是约瑟夫的,也不能否定那些精斑是约瑟夫的。然后,实验室采用了更为精确的检验方法,终于得出了确定性的检验结论——那些精斑不是约瑟夫的。检验结论得出来之后,“洗冤中心”的律师代理约瑟夫向法院请求再审。然而,该案再审的时间很长,直到2009年的9月2日,约瑟夫才终于拿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这时,他已经在监狱里关了14年。

当年对约瑟夫定罪的主要证据是未成年被害人的证言和辨认结论,由于被害人在案发前认识所谓的“作案人”,所以其辨认的依据主要是案发前的感知和记忆,而不是案发时的感知和记忆。该案又一次佐证了美国“洗冤行动”的统计结论,即美国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辨认错误(例如,在1989年到2009年美国各州通过DNA检验发现并纠正的242起冤案中,75%都存在辨认的错误)。当然,这大概也和“洗冤行动”复查案件的种类有关,因为通过DNA检验复查的多为强奸案,而强奸案定罪时的主要证据往往就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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