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肖岳
资本与法治CAPITAL MARKET AND RULE OF LAW
互联网金融监管再升级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多重监管措施“穿透”之下,互联网金融将完成由“发展”到“规范发展”的过渡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与安排,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7个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与其自身所分管领域相关的多项 配套政策,将具体整治重点进行明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提供积极、灵活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甚至出现一些干扰市场秩序现象以及违法犯罪的案例。此前,诸如e租宝、中晋系等案件就较具代表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乱象尤多,有些业态已经和正确的创新方向相违背,甚至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因此,本次《方案》的发布,被认为恰逢其时,同时《方案》也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和整治行动的升级。接下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更加强力、精准、有效和更具操作性的一系列监管举措,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的现象也将得到进一步整治。
根据《方案》的内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等领域成为本次整治的重点。
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年来在国内的不断发展,以其成本低、融资便捷等优点而深受用户喜爱。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深化发展的同时,也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
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从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能有所感受。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是在2014年,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而今年互联网金融更是第三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已由“促发展”向“规范发展”转变,除体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以外,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文件的密集下达,也从另一个角度展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而随着2015年以来,一些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平台不断案发,也导致相关监管举措的不断推出。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即提到“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至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无论是业务层面还是外部政策环境,都已和一年之前产生了较大变化。
对于此次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方案》,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就已联合17个部委制订了《方案》,而近日总体《方案》以及各细分领域的详细方案均已公开发布,这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规范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
“从一整套《方案》中也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石鹏峰表示,《方案》中特别提到对多个细分领域的整治内容,针对不同的监管部门分类提出不同领域的细节方案,也是延续了分类监管的原则。而分类监管原则一直是中国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思路之一。
此外,《方案》中还特别提出“穿透式监管”,要求从行为实质角度出发,来定义业务属性和监管责任主体,亦被认为是中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但同时也对监管层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属于统筹整治地位,是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件,涉及面很广,涉及领域宽泛,对行业影响较大,但也难免会因影响面太大而不能面面俱到。
《方案》的工作原则中提到:“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按照《方案》要求,将针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进行专项整治。根据《方案》,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摸底排查阶段、分类处置阶段、验收规范阶段三步走,并将于2017年3月前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方案》中,还是在此后媒体相关报道中,“穿透式监管”都被多次提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穿透式”监管,是一种新的提法,目前的监管难免出现一些监管不到位或者有断层和缺层的情况,如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为打政策“擦边球”,寄用某一个明目后,使得监管难以将这种行为囊括。
“现在互联网金融寄用的明目很多,就造成了现有的监管力量和资源不够的情况。因为现有的监管资源和力量基本上是按照传统的业务分工进行配置,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很多利用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手段来开展的经营活动就比较缺乏监管的力量,所以要实现‘监管够得着’,必须穿透现有的技术力量。”赵锡军告诉《法人》记者。
此外,本次《方案》在监管的层次、覆盖面以及程度上,也与以往有所不同。
首先,以往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发布的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原则,都属于部门规章。而此次《方案》由国务院发布,层次有所提高。
其次,此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发布的有关监管文件,监管范围往往较为有限。如银监会之前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的只是P2P行业。
最后,在执行力度上,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方案》可操作性更强,规则更严谨。
无论此前发布的一系列监管规则还是本次《方案》,目的都是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使其健康发展,并对不规范的机构、不规范的行为、不规范的产品和不规范的服务进行整治。
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穿透式”监管是从行为的角度进行监管,可以说是我国监管行为的一次巨大进步。在互联网时代,跨界成为较容易发生的事情,而由于我国金融行业仍处在分类监管的现状下,各种互联网下的跨界金融创新,很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大量风险的隐藏和积累。
而“穿透式”的监管原则,从行为的本质角度出发来定义监管的主体和要求,同时将整个金融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从资金端到资产端完全穿透、连接起来,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可以有效减少监管的真空地带,从而帮助风险的暴露和防治,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更有利于对‘四不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杨东亦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强调,以往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要基于“一行三会”来进行。其中,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监管。
由于互联网领域跨界产品较多,而一些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段对“一行三会”的监管视而不见,就需要监管层透过表面现象,分析其内在的功能和结构,判断其金融的性质,并最终确定是由银监会、证监会还是由保监会监管,即穿透业务表象,抓住实质进行监管。
随着《方案》的发布,亦有身处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P2P平台开始担忧,监管升级之后,行业或将受到打击,P2P行业内的平台面临洗牌风险,甚至可能步入寒冬。
在石鹏峰看来,实事并非如此,他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方案》相关要求,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期。但专项整治工作在《方案》下发前已经同步开展了半年,对所有的从业机构而言,已经经过半年的学习解读、合规调整和摸底排查。从当前的影响来看,部分平台选择了主动良性退出,也有部分平台选择转型,当然也有部分平台(但比例比之前几年的低)出现了恶性问题事件。
“从接下来几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来看,由于之前半年多的消化、准备和发酵,其实未来几个月里并不会出现非常突然的大规模的行业洗牌。”石鹏峰认为,从《方案》来看,规范整治工作的整治对象是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和机构,而非全盘否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和价值。
石鹏峰表示,目前的监管正处于分类处置阶段,当前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将所有的从业机构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于基本合法合规的从业机构要支持鼓励其发展;第二类,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从业机构要敦促和帮助其限期整改;第三类,对于存在非法集资等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机构要严厉打击,坚决令其退出。
而对于这三类的具体划分,则经过了全面、深度、仔细的摸底和排查。虽然有些地区从业机构数量庞大,但为了实现一户一档的深度全面摸排,在实际情况特别复杂、工作量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则需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来保证相关工作尽可能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另外,在《方案》的排查方法中特别提到,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要会同各方及第三方统计机构,利用行业信息库来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石鹏峰任职的网贷之家利用自身积累的网贷平台资料库和数据库,在最近的半年时间亦积极参与了此项工作。
而据网贷之家观察,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质是没有问题的,也对中国金融业和民营实体经济具有非常重大意义和价值。但正如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言,部分从业机构偏离了互联网金融应有的本质,从而在这几年的快速发展中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问题。
“这恰恰是接下来的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要面对和改变的,即拨乱反正——将行业和从业机构从偏离的方向上拉回正轨。因此也可以说,这次的专项整治工作非常的及时,也非常重要。”石鹏峰告诉《法人》记者。
石鹏峰认为,本次《方案》并没有采用简单粗暴“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充分尊重了市场的实际情况,抓住导致风险发生和积累的重点问题,对存在一定争议的监管点给出了进一步充分探讨的空间和余地。以债权转让为例,专项整治文件中并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而是提出对于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排查。
尽管具体如何算作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方案》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但从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禁止行为中可见,平台不得从事的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对具体哪些属于违规债权转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石鹏峰强调,监管层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是借着债权转让的名义,实则做着期限错配、资产打包、资产证券化的违规行为。而此类行为会使从业机构承担本不应该承担、也不一定承担得起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且这些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容易积累得越来越大。
“所以通过对这些风险精准的定位和监管,才能在实现对行业风险的精准防控的同时,不对行业造成过度的限制和冲击。”石鹏峰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