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法,你应该知道的

2016-05-14 11:33
浙江人大 2016年4期
关键词:摊派捐赠人民政部门

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捐款不一定经过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大额捐赠通过慈善组织进行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禁止政府强制摊派募捐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

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及其他受捐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救济的权利。承诺捐赠后就不得反悔,捐赠者要量力而行。

不过,实在捐不起也不用担心被追责。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骗捐将受到查处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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