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下女性基本权利的保障

2016-05-14 22:04邝利芬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全面二孩产假

邝利芬

摘 要: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多地关注经济因素而忽视性别公正造成的。为了扭转计划生育强制的“一胎化”造成的人口结构以及超低生育率问题,我国继“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后又实行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但“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从性别公正的视角来认识,为了确保女性基本权利与生育政策积极效应的正向相关性,应该加大陪产假制度供给、健全“全面二孩”政策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全面二孩”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

关键词: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性别公正;女性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4-0063-06

2015年12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做出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经历了“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后又得到了进一步松绑。我国五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与变革的历史主要是基于协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考虑,此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也更多的是基于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短缺、养老等问题积重难返等因素的考虑而做出的重新修正。女性是生育和照顾职能的主要担负者,也是生育政策顺利达到期望目标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实现“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期望目标,必须基于性别公正的立场,加大相应配套措施的供给,解决旧有文化传统影响以及独生子女社会形态下尚未解决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保障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生育政策和女性的基本权利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我国现行基本生育政策的法律地位。生育政策、女性及其基本权利是计划生育体系三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们之间是一种密切互动的相辅相成关系,任何一方的正向发展都可能会触及其他两者的良性生态循环,而任何一方的严重缺失也都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计划生育体系的正常运行。

(一)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整体风貌,对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但就其对女性基本权利的影响而言,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以及人身权利这三大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我们在此以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来说明这个关系。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在把女性从家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生育价值的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和实施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只生一个好”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把女性从繁重的生儿育女以及照顾孩子的家庭负担重压下解救出来,使得她们有更多的时间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同时,它还能使家庭在时间、物质、精神等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因孩子数量的减少而增加对单个孩子的有效配置额度尤其是能大大增加对女孩的投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女性(及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控制和限制生育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女性生育价值的实现。生育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男人和女人生物价值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生儿育女更是她们的一种本能渴望,足够数量的子女是她们人生价值圆满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晚婚晚育、少生少育增加了独生子女的安全风险,继而也会增加女性生育价值贬损的风险。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价值在家庭和社会得到双重体现的同时也使她们在家庭和职场之间陷入两难困境。计划生育政策把女性从狭小的私人领域(家庭)解放出来,推动她们走向更为广阔的公共领域(社会),促进了女性参与劳动的范围,使她们的劳动价值在家庭与社会双重的维度上得到了体现。然而,计划生育政策所造成的超低生育率以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又使得女性在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影响下最有可能成为担负家庭照顾责任的人选。性别角色既是女性走向职场时的“拦路虎”,也是她们走上职场后遭受同工不同酬和“升职天花板”等性别歧视的“绊脚石”。在现代社会,女性疲于应对家庭与职场冲突以及苦于“生殖”与“升职”的二难选择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女性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成年女性和女婴女童的人身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女性有计划地进行个人家庭的科学生育安排,避免了过早和过多生育的倾向,有利于女性在生理与心理方面的健康发展。它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又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权。但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一价值导向又使得生育政策计划外的生育行为得不到认可,女性只能通过堕胎的方式来结束意外怀孕。此外,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性胎儿往往是不被考虑接受的对象。很多家庭要么通过人工流产的方式、要么通过不断超生的方法来达到理想的性别选择的目的。这些现象不仅摧残了成年女性的身体,也造成了很多女婴、女童被溺死、被遗弃或者成为黑户,使得成年女性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都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是生育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

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女性的发展以及素质的提高。发展是最有效的避孕药,女性的发展是我国过去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目的的计划生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但自1980年开启的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在达到人口数量控制目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人口问题,如生育率偏低、年龄和性别比例失衡等。要有效消弭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偏离现象,除对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外,还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正视女性的性别公正问题。因为女性是实行生育政策的重要主体,只有她们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才能保障生育政策的正向发展。

女性是生育责任和照顾功能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生育政策涉及的直接利益者。生育政策不仅关乎女性的生育权,而且关乎与女性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生育政策如果不能保障女性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女性的积极支持。这样的生育政策自然也不会是一个切合人性、行之有效的政策。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88,自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实行以来的34年间,我国“多”出了3000万男性①。这一趋势深刻地透露出严重的重男轻女问题,反映了对女性权益和价值的漠视,若继续恶化,势必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据此也可以推测,新调整的计划生育政策若没有女性这一占人口总数将近一半生育主体的积极参与,要想有效治理“一胎化”产生的政策型人口问题,几乎是一项难以攻破的社会大难题。

当前我国的人口问题早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人口增长压力问题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结构失衡问题,从自然型的人口问题转变为政策型的人口问题,从高生育率问题转变为低生育率问题[1]。人口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人口性别生态失衡,无子、少子、独子家庭的老龄化以及整个社会人口的断崖式下跌。强制的“一胎化”政策是造成问题的罪魁祸首,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作为刺激生育行为的杠杆,最终都得依靠女性真正去落实,而当前我国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女性的生育意愿普遍不高。国家卫计委数据显示,2013年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时符合条件的有1100万对夫妇,但截至 2014年8月只有70万对提出申请,获批的仅62万对,只占5.6%②

三、性别公正视角下“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完善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因过多地关注经济因素、忽视性别公正而造成的,所以需要从性别公正的视角认识保障女性基本权利与发挥生育政策积极效应的正向相关性,完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所谓性别公正,是在批判男女两性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提出的女性主义研究方法,主张尊重和维护两性平等的尊严和权利,正视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按照社会要求和个人意愿最大限度地发挥两性各自的优势和潜力,让男女两性在人格、机会和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3]

(一) 加大陪产假制度供给,平衡两性的生育成本

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中的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一定时间的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陪产假对保障女性的基本权利相当有效:一方面,丈夫的陪产假有利于照顾产妇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以及分享整个生育的艰辛过程,从而增进夫妻的感情和丈夫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丈夫的陪产假有利于改善女性的就业环境,避免女性遭受由生育而引起的就业歧视。女性从怀胎十月到孩子至少能够进日托班或脱手给其他家庭成员照顾起码要延续2至3年的时间。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供小孩进日托班或者有照顾能力的家庭成员可托付。即使这些条件都具备,女性也会因为传统性别角色的假设推定倍受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就业歧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受的歧视无疑会雪上加霜。尽管我国早已明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短时期内隐形歧视仍会持续存在。女性生育的成本应该由国家或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实际上却转嫁给了用人单位,进而落到私人家庭的女性成员身上,这是一种性别的不公平。陪产假通过男女两性均摊生育成本,使得用人单位面对男女两性近似等同的用人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促进女性就业。根据我国各地计生条例最新规定,陪产假大多在7天~25天,远低于一些生育政策较好国家的水平。例如,挪威的夫妻可以享有49周全薪或59周带80%薪水的育儿假,其中父亲的产假不能转给母亲,必须由父亲个人享受,但母亲的假期可以转移给父亲使用,这一做法使得挪威男女两性的家庭责任渐趋平等,工作场所中的性别比例也是世界上最均衡的[4]。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要完全达到挪威这样的标准可能还是一种奢望,但完善现有的陪产假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作为空间。

(二) 健全“全面二孩”政策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女性生育意愿

“全面二孩”政策一出台便迅速点燃了全民舆情,但人们在欢呼生育自由权得到一定释放空间的同时也心生经济和照顾等负担的忧虑。调查发现,许多女性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经济压力、就业困难、照料负担就像三座小山一样压在她们的肩头⑤。那么,应该如何激发她们的生育意愿呢?

首先,大力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一方面,托幼服务能有效促进幼儿照顾功能的社会化、缩短女性生育“耽搁”的时间,把女性从私人领域(家庭)中解放出来,从而促进女性在公共领域(社会)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雇人照顾孩子的高额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催发的优生优育理念,也迫切呼吁托幼服务的健全。但目前我国的托幼服务尤其是0岁~3岁幼儿的托幼设施和服务几乎是一片空白,如果不积极跟进托幼服务建设,就极有可能打消女性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念头。

其次,跟进医疗服务体系。生育对于女性特别是高龄孕产妇来说是生命和健康的考验。目前准备生育二孩的并不是20岁~30岁的适龄女性,而更多的是35岁~55岁之间的中年女性。高龄意味着产妇和婴儿都面临着很多难以预测或者棘手的生命和健康问题,她们都急需专业的医疗服务,而目前中国儿科医生严重缺编。在美国,每1000个儿童拥有1.6个医生,而在中国,每1000个儿童只有0.3个医生。北京儿童医院每天24小时开诊都满足不了需求,就足以说明儿童医疗资源缺乏的程度⑥。

最后,设立公共场所母婴室。母婴室既能方便女性哺育婴儿,又方便女性兼顾工作。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部分工作场所还设有一定比例的母婴室,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母婴室逐渐从工作单位等公共场所退出,而后再也没有得到恢复和完善。此外,由于现代社会城市规模的扩大,女性家庭住址与工作场所的距离普遍较远,设立工作场所母婴室也就成为一项迫切的要求。

(三)完善“全面二孩”的法律救济制度,消除女性生育忧虑

我国女性自改革开放以来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大多非常注重自我发展和自我能力的提高,对于生育更多子女缺乏兴趣。可以说,当前我国女性较低的生育意愿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她们不断增强的自我意识与生育对自我发展造成的不确定性影响之间的冲突。因此完善与生育密切相关的救济制度非常必要。

首先,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通过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女性因生育丧失劳动力而暂时缺损的经济来源以及医疗保健,协助女性恢复劳动力以重返工作岗位。国家应在不过分增加用人单位成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以保证“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

其次,完善对弱势群体女性的经济救济制度。严格来说,女性在一定意义上称得上是弱势群体。她们是生育、照顾责任以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做出了极大的牺牲,但她们的付出因停留在私人领域的缘故而无法兑换成货币价值。女性因生育承担了巨大的生命健康成本以及自我发展的机会成本,如果还遭遇婚姻变故的话,极有可能堕入生活的深渊。尽管婚姻家庭法基于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协调家庭纠纷、离异时保障女性的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倾斜性保护作用,但往往流于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这一条不管是对“生活困难”时间以及标准判定还是对裁定的实施,都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健康条件、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及子女数量来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直到离异女性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再婚的情况下方可结束。

除完善婚姻家庭法对女性的经济救济制度外,国家还需从最低工资标准、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健基金等多重路径加强对离异母亲、单身母亲等弱势女性的经济帮助。

最后,健全劳动就业体系。除完善劳动法禁止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加强女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用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上歧视女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女性的用人成本太高而创造的利润又太低。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如果能确保在近似等量的用人成本下创造与男性几乎对等的劳动力价值,那无疑会使用人单位刮目相看。因此,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提供特别资金、场地及技术人员为女性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供条件。这样既能增强女性再就业的竞争力,又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从而减少女性因为生育造成的性别歧视。

注释:

①参见陈显玲:《我国性别比偏高世界第一, 34年“多”出3000万男性》,《南方都市报》2015年2月11日。

②参见赵晔娇、王晓婕:《全国70万夫妻申请“单独二孩”远低于官方预期》,《参考消息》2014年10月31日。

③参见周蕙:《“全面二孩”放开后:一孩家庭生育意愿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11月7日。

④参见嘉文等:《夫家想要男孩,34岁女子不愿生二胎,夫妻无奈离婚》,《钱江晚报》2016年2月26日。

⑤参见孟晓驷:《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让妇女生育与就业兼顾》,《人民政协报》2016年3月12日。

⑥参见《许戈良代表:放开“单独二孩”生育配套措施要跟上》,http://www.qnsb.com/news/html/2014/guonei_0308/55188.html, 2014年3月8日。

参考文献:

[1]穆光宗.论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改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

[2]应铎.全面“二孩”:如何让女性就业“软着陆”[J].中国就业,2015,(12).

[3]杨丹.性别公正——女性主义研究的现代理念[J].学术论坛,2008,(9).

[4]张华.家庭政策:基于工作与家庭平衡的视角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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