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开启全新“善时代”

2016-05-14 20:04文静
党建文汇·下 2016年4期
关键词:慈善法捐赠人资格

文静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依据该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该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在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时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该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募捐,因其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该法予以明确规范、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作出规范。

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据了解,《慈善法》草案曾作出92处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如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如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全國人大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再比如,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但同时,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对此,有专家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不违法。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出台,治理仍任重道远。当下,重新审视《慈善法》,可以看到其一些刚性的措施,让人重塑公益信心。毫无疑问,《慈善法》出台是一次慈善治理转型的契机,政府可以借此构建新的慈善治理结构,比如扮演好事后监管人的角色,创造好的慈善环境,搭建好的慈善平台,让《慈善法》在落地中获得法治生命力,也给公民的善心撑起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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