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请拿起这道“护身符”

2016-05-14 22:40周六
妇女之友 2016年5期
关键词:护身符民事行为家暴

周六

2016年3月5日,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市民李某向派出所报案,控诉其丈夫王某对其家庭暴力。派出所委托市公安医院诊断,李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经调查认为,王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李某遂向住所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香坊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定王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且她面临再次遭受家暴的危险,符合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于3月11日依法裁定:

1.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王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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