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重读2005年波及欧洲的“穆罕默德漫画风波”,聚焦该风波在法国引起的冲突和诉讼一“伊斯兰资产和圣地联合会诉瓦尔”;结合法院判决结果,探究法国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语境。言论自由的限制条件在1881年《新闻自由法》和法国《刑法典》中有明确表述,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种严厉化和宽泛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法国言论自由具有反宗教传统,倡导批评和亵渎宗教的权利,使法国在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言论自由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很多可能。
关键词言论自由;穆罕默德漫画风波;《查理周刊》;仇恨言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李静,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2015年,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对《查理周刊》编辑部和巴黎其他公共场所发起的暴力袭击,吸引了世界公众的注意。媒体、观察家和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反思。将事件放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中,穆斯林移民的宗教信仰与法国世俗化之间的矛盾呈现出一系列大大小小的冲突。其中,2005年的“穆罕默德漫画风波”成为反思的一个重要切入点。2005年9月30日,丹麦一家有影响力的报纸《日德兰邮报》刊登了12副描绘、讽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形象的漫画。在之后的半年里,这组漫画被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媒体,以及美国主流媒体广泛转载,引发了阿拉伯国家、世界其他地区伊斯兰教民的抗议和控告,形成席卷全球的“穆罕默德漫画风波”。这场风波被学界看作是“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之间的危机和断裂”,并引发学者召开会议进行反思,以促进两种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但是,在地区冲突激化、大量中东和北非的穆斯林移民进入欧洲的大背景下,这种反思的努力没有带来矛盾的缓和。伊斯兰教及其先知默罕默德成为欧洲讽刺性报刊杂志的常用主题,这在法国《查理周刊》(Charlie Hebdo)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新闻传播领域,言论自由是探究“穆罕默德漫画风波”和《查理周刊》遭遇暴力袭击的一个视角。本文试图回答如下问题:报刊杂志讽刺伊斯兰教和先知穆罕默德涉及到言论自由及其规制中的哪些原则?这些原则的形成、运用与怎样的社会政治背景相关?鉴于“穆罕默德漫画风波”涉及多个国家及其媒体,它们在言论自由的理念和实践上存有差异,本文的论述聚焦于法国。一方面,法国媒体是“穆罕默德漫画风波”在欧洲的两大舆论中心之一(另一个是丹麦)。另一方面,这种研究对象的选择还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法国穆斯林人数占比将近10%,是欧洲各国中穆斯林占比最高的国家。同时,法国新闻界有批评乃至亵渎宗教的传统。以“穆罕默德漫画风波”为对象,洞悉法国言论自由的相关适用规则及其社会背景,有利于加深我们对穆斯林与法国新闻界一系列冲突的理解。
一、“穆罕默德漫画风波”:从丹麦到法国
2005年9月,丹麦一位作家哥勒·布律根想给一本有关穆罕默德的儿童读物绘上插图,多方寻求插画师而不得。丹麦《政治家报》对这一事件做出报道,题为“批评伊斯兰的深层恐惧”。紧接着丹麦《日德兰邮报》也做出回应,它的文化编辑向丹麦报纸插画联合会(Danish NewspaperIllustratorsUnion)发出邀请,请插画师画出他们心中的穆罕默德形象。结果,有一部分插画师将作品投送到《日德兰邮报》。2005年9月30口,《口德兰邮报》将这12组漫画刊登出版,命名为“穆罕默德的脸”。同时,这组漫画还附上了《日德兰邮报》文化版编辑弗莱明·罗斯(FlemingRose)撰写的一篇文章。以下段落摘选自该文章,它在后来的讨论中被广泛引用。
“在与丹麦自由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的会面中,一位阿訇敦促政府向丹麦媒体施加影响,如此媒体就能绘制一幅有关伊斯兰的更加正面的图画……公共空间正在遭受威胁。艺术家、作家、插画师、翻译家和戏剧家正对我们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文化交流避而远之一这种交流发生在伊斯兰和根植于基督教的西方世俗社会之间……一些穆斯林拒绝现代世俗社会。他们要求一种特殊地位,坚持要求对他们自己的宗教情感给予特殊考虑,。这与世俗社会的民主和表达自由是不相容的,世俗社会里每一个人必须做好准备去容忍嘲笑、讽刺和愚弄。”
这一期《日德兰邮报》出版当天,穆斯林报摊主拒绝售卖当期报纸。9月30日下午,《日德兰邮报》编辑部收到死亡威胁电话。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伊斯兰教群体动员人们向报社发出抗议,基督教群体也批评报纸出版这组漫画的动机..10月15日,5000人在《日德兰邮报》位于哥本哈根的办公楼外发起和平示威。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禁止《日德兰邮报》此类的宗教贬损。同时,阿拉伯一伊斯兰国家(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驻丹麦大使向丹麦总理提出会面要求,要讨论“在丹麦公共生活和媒体中正在进行的、针对伊斯兰和穆斯林的诽谤运动”丹麦政府以“表达自由”为由拒绝这次会面要求,主张《日德兰邮报》的漫画是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政府无权干涉。
事件中,伊斯兰会议组织和阿拉伯国家联盟要求丹麦政府对报纸和编辑进行处罚:这一要求使欧洲多个国家的媒体(除英国外)以转载漫画的方式来支持他们的丹麦同行。2006年1月,《法兰西晚报》(France Soir)、《查理周刊》(charli。Hebdo)、《世界报》(Le Monde)对12幅漫面中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载。
《查理周刊》转载了《日德兰邮报》刊登的部分漫画,并加上了自己绘制的几幅讽刺穆罕默德的漫画,制作成一个特辑~“穆罕默德被原教旨主义者打败了”(Mohammed 0verwhelmed hvFundamentalists)。封面展示了满是胡子的穆罕默德抱住自己的头,哭泣着说“被蠢人爱上真是一件痛苦的事”。《查理周刊》的这一特辑不仅展示了讽刺漫画,还刊登了有关表达自由的评论文章
丹麦政府拒绝与阿拉伯国家驻丹麦大使会面,以及欧洲媒体转载漫画对《日德兰邮报》的声援,引发了阿拉伯国家政府、穆斯林群体和个体更为强烈的反应。阿拉伯一伊斯兰教国家从丹麦撤离大使馆。丹麦穆斯林群体组成代表团,将漫画带到埃及、黎巴嫩和土耳其进行传播,对这些地区的穆斯林进行动员。同时,“穆罕默德漫画风波”还引发美国、东南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穆斯林团体的抗议行动。在风波的两个舆论中心一丹麦和法国,穆斯林团体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所述,本文将集中关注案件在法国的审理和裁定。
二、“伊斯兰资产和圣地联合会诉瓦尔”:法庭裁定及其依据
在《查理周刊》“穆罕默德被原教旨主义者打败了”这一期特刊出版之前,法国的穆斯林团体要求巴黎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Paris,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颁布禁令,禁止特刊出版发行。巴黎高等法院拒绝颁布这一样条审查性的禁令。
(一)法国穆斯林团体的控告
这一期特刊正式出版后,三个法国穆斯林团体①就《查理周刊》出版和再版讽刺漫画,对周刊总编菲利普·瓦尔提起刑事诉讼。案件由巴黎高等法院受理。案件全称是:伊斯兰资产和圣地联合会诉瓦尔(Society 0f Islamic Properties andHoly Sites v.Val)。穆斯林团体的起诉依据有:第一,《查理周刊》的首页漫画“哭泣的穆罕默德”和转载《日德兰邮报》的两幅漫画②,是粗鲁的、商业主义的、伊斯兰恐惧症式的公开侮辱,是对穆斯林的诽谤;第二,这三幅漫画违反了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29条;第三,瓦尔和《查理周刊》出版和转载有关穆罕默德的冒犯性漫画,公开侮辱穆斯林和伊斯兰教,违反了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33条。
法国穆斯林团体援引的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29、33条主要关注诽谤与群体诽谤。第29条涉及诽谤的复制或再出版问题(republicationof defamation),规定如下:“(1)任何对某一行为的主张或诋毁,使得个人或群体的荣誉和名誉陷人不光彩的境地,都被视为诽谤;(2)对这种主张或诋毁的直接出版或复制是应受到惩罚的,哪怕这种主张或诋毁是不确定的(模糊或怀疑),哪怕它指向的个体或群体没有被清楚地标示出来,但是个体或群体的身份可以通过说话、呼喊、威胁等形象,通过文字作品或其他的印刷物、海报和布告识别出来。”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33条涉及群体诽谤(group defamation),界定了群体诽谤的偏见性言论和仇恨言论。第33条规定,针对宗教、民族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属于犯罪,“针对个体或群体的任何侮辱,只因为他们的出身、他们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民族群体、国家、种族或宗教,应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22500欧元的罚款”。_81在案件的具体裁定中,对群体的诽谤比对个体的诽谤将受到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二)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定及其依据
巴黎高等法院宣判瓦尔和《查理周刊》无罪。巴黎高等法院认为,《查理周刊》出版的特刊不构成群体诽谤,它涉及的基本议题是保护表达自由。在法国,“尊重所有信仰与批评所有宗教的自由、表达主观或客观的宗教崇拜的自由是紧密相连的......惹怒神学和宗教的亵渎,不应受到惩罚……。”对于三幅讽刺漫画的内容,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决是:《查理周刊》“哭泣的穆罕默德”,转载的《日德兰邮报》漫画“停下、停下,我们的处女用完了”是针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极端主义,不是针对所有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同时,巴黎高等法院声明,虽然《查理周刊》是一家讽刺性出版物,但是批评和使用幽默的权利并不局限于讽刺性出版物。
对于整个事件,巴黎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总结道:《查理周刊》转载令人震惊、甚至是令人感情上受到伤害的《日德兰邮报》的漫画,是一种反抗恐吓的行为,以支持他们受到惩罚威胁的记者同行。这一行为不包含任何蓄谋的意图,去直接和无缘无故地冒犯所有的穆斯林……表达自由的可接受的限制并没有遭到违背……因此,这些富有争议的漫画是在参与异常公共辩论,这场公共辩论触及行为过度的穆斯林的一般性利益,他们以宗教的名义去实施犯罪行为,并声称伊斯兰应该统治政治领域。
三、言论自由、仇恨言论与宗教批评
(一)言论自由的可接受限制
在法国,从法律层面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做出规定,可以追溯至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不仅对言论自由给予承认,更是提出了一些限制性条件:“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如果说1789年《人权宣言》对法国言论自由的规制是原则性的;那么,1881年通过的《新闻自由法》则对新闻采集过程和最终出版物中的言论自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闻自由法》共5章65条,其中第4章列举了与言论、出版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禁止刊载和免于起诉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第5章主要规定通过新闻途径犯罪的责任者和诉讼程序。《新闻自由法》第24条列数了报纸或其他出版媒体形式(包括互联网在内)可能会产生刑事犯罪的情况。首先,公开传播文字作品、出版物、图画、雕刻、绘画、徽章、影像或其他视频音频材料,为战争罪、反人类罪辩护,或与敌对方合作,都被视为犯罪。其次,使用任何媒介产品来煽动针对个体或群体的歧视、仇恨和暴力,冈为他们的出身,他们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民族群体、国家、种族或宗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同时,如前所述,“诽谤”和“群体诽谤”也是法国《新闻自由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此外,法国《刑法典》也对言论自由做出限制。相关限制主要归于以下三种罪行。第一,叛国罪与间谍罪,以及其他危害共和国之各种制度或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罪。通过文字或试听新闻渠道进行此种煽动之情形,将处以监禁并科以罚金。如果煽动产生效果,刑事处罚将会加重。第二,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即,因某人或某一批人的出生、是否真正或设定属于某一人种、民族、种族或宗教,对其进行非公开诽谤或非公开辱骂。第三,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罪;即,针对某人或某一批人,基于他们的出生或是否真正或设定属于特定人种、民族、种族或宗教,非公开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_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种族性质、歧视性质和仇恨等内容而受到规制的情形更多。
(二)《盖索法案》与对仇恨言论的限制
从前文可以看出,法国《新闻自由法》和《刑法典》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防止种族歧视、暴力、战争和更为严重的种族灭绝。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二十世纪90年代对l 881年《新闻自由法》的修正,更多地侧重于加强对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限制。有研究者分析,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对与种族歧视、仇恨性质的内容的限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直至《盖索法案》(GayssotAct,Loi Gayssot)的通过。
《盖索法案》于1990年7月13日通过,它最初由法国共产党议员让一克洛德-盖索(Jean-Claude Gayssot)提出,旨在禁止对二战犹太大屠杀的否认。除二战针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以外,《盖索法案》的规制对象包括反人类罪行下的所有类别。该法案规定,反对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的礼会团体或组织有权利对这些令人反感的媒体内容⑧做出回应,只要他们是为了维护某些个体干¨群体成员的利益,后者因其出身,以及在特定民族、国家、种族和宗教中的成员身份或非成员身份而在荣誉和名誉上受到攻击:因此,这些以保卫道德利益、抗争荣誉和被驱逐的人为职责的团体或组织可以成为下述案件的共同原告:反战争罪、反人类罪和通敌罪。简言之,当新闻媒体刊载否认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的内容时,其言论自由应当加以限制。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对否认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的言论和行为进行犯罪化的过程,涉及多个欧洲大陆法国家,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对仇恨言论的规制及其规制程度,与该国的自由主义理念没有太大关系,而更多地与该国对二战历史的反思有关: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德国针对仇恨言论会采取较为严厉的法律规制。就法国而言,二战结束后,法国一直到1995年才对这场战争、尤其是犹太大屠杀进行彻底反思。1995年,新当选的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Jacques Chirac)发表演讲,承认法国对它二战期间参与反犹太公民和反犹太难民的诸多暴行负有责任。希拉克主要是指1942年的“冬赛馆围捕事件”(Rafle du ve lodromdHiver),其中有13000名犹太人在巴黎被围捕,而后被解押到位于德国的集中营,当时的维希政府和法国天主教被指负有责任。这种反思浪潮延续至今,被视为是法国对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历史语境。
(三)批评与亵渎宗教的自由
尽管法国的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有较为严厉的规制,但是,在与“穆罕默德漫画风波”相关的宗教方面,其规制却走向另一个方向。正如巴黎高等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所述,法国媒体有批评所有宗教的自由。批评宗教、乃至亵渎宗教,在法国已成为一种传统,其形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强调人类精神或意志所具有的力量,强调人类精神对人类活动和人类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把控、系统思考和理性分析。这种对人类活动的分析和评判涉及到各个方面,宗教是其中之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教是启蒙的重点。正如康德所述,宗教上的不成熟状态是一切之中最有害且最可耻的一种。他提出,一个启蒙了的国君和国家不会在宗教事务方面对人们加以任何规定,牧师可以以学者的身份自由、公开地把自己偏离既定教义的各种判断和见解提供给全世界来检验,其他不受这种牧师职业约束的人更加如此。因此,国家不应对质疑宗教的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就是对人类神圣权利的侵犯。
于启蒙运动中形成的“批评宗教是一种权利”理念,在之后的法国大革命和政教分离过程中进入具体实践。法国官方认定的建国时间是公元496年,即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受洗,接受罗马天主教,成为罗马天主教会治下的国家。这种局面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被打破。大革命开始了一个去基督教化的过程,要建立一个“反教会”的政体,即“世俗化”政体。政教之间正式、彻底的分离发生在1905年,其标志是《政教分离法》的制定。《政教分离法》规定:共和国确保信仰自由,保证宗教活动的自由;共和国不承认任何国教,也不向任何一种宗教支付薪酬或津贴。尽管在《政教分离法》出台时,法国政府还拥有86家大教堂的所有权,这些大教堂都是由此前的法国国王修建而成;但是它们只作为法国的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以开展宗教活动。
经历启蒙运动、大革命和政教分离等一系列过程,批评和亵渎宗教的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法国传统与英国传统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有观察家提出,《查理周刊》事件反映的并非言论自由与伊斯兰世界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兰西传统中的言论自由本身与其神圣源头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主要有两种传统:其一是基于信仰的自由主义,这是英国自辉格党形成的传统;其二是反宗教的、世俗的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传统,这正是法国启蒙运动奠定的传统。在该种传统下,法国新闻界可以批评本土文化中的天主教和基督教,也能批评他文化下的宗教和神。因此,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在法国也就表现得格外激烈。
四、结论
本文对2005年波及欧洲,以丹麦和法国为舆论中心的“穆罕默德漫画风波”进行梳理,聚焦于该风波在法国引起的冲突和诉讼过程一“伊斯兰资产与圣地联合会诉瓦尔”。同时,结合巴黎高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意见,文章探究了法国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语境。
法国自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理念,以及对其进行限制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1881年《新闻自由法》和法国《刑法典》中加以细化、明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政界、宗教界和整个社会对二战、尤其是协助纳粹统治者实行犹太大屠杀进行反思,使得法国在限制仇恨言论方面出现一种严厉化和宽泛化的趋势。与否认战争罪、否认大屠杀及其他反人类罪相关的言论和新闻媒体内容,在《盖索法案》下都将被限制,并加以刑事处罚。与对仇恨言论持有的高度警惕不同,法国对批评和亵渎宗教的言论有着很高的容忍度,与其言论自由的反宗教传统一脉相承。但是,现实中的案例往往是这两者的混合体,尤其是涉及宗教事务时,难以辨清仇恨言论与批评亵渎宗教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司法上呈现出一种动态。后续研究可以对与《查理周刊》和其他法国政治讽刺性媒体相关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究法国言论自由在限制仇恨言论与倡导宗教批评之间的司法实践。
注释
①具体有:伊斯兰资产和圣地联合会、法国伊斯兰组织联合会、世界伊斯兰联盟。
②一幅名为“放开我的穆罕默德”(Hands offmyMohannned,Touche paS a mon Mahomet:),另一幅名为“停下,停下,我们的处女用完了”(Stop,stop,we ran outofvirgins)。
③是指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内容。
④是指二战期间法国对纳粹占领的抗争。
⑤是指二战期间在法国被驱逐的犹太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