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
当下,全民创业成为一种新的潮流。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以其所具备的成熟的经营思路、完备的管理模式、良好的市场口碑以及广泛的市场知名度等优势,受到广大创业者的青睐。
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特许经营面临不少法律风险,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必须认清这些风险并加以有效防范。
本文还原三起特许经营案例,深入剖析特许经营背后的陷阱,对加盟者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伪造材料,“冒牌盟主”擅自授权他人经营品牌服饰
2012年11月份,着急创业的刘某与孙某某签订一份某品牌服饰经营合同。签订合同过程中,孙某某出示该品牌服饰公司的相关证书,该合同约定刘某可以专营该品牌服饰,并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刘某向孙某某支付3万元保证金。
2013年1月份,刘某按孙某某要求将货架款11余万元打给对方,由孙某某向其提供货架。同年9月底,经某品牌服饰公司出函确认,孙某某向刘某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代扣款证明》等材料上所盖公章,均非该公司的印章,属伪造印章。2014年1月刘某被迫从商场撤柜。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孙某某伪造公章,以欺骗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骗取其保证金、货款,并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已经交付的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虽然经营过该品牌,但未取得某服饰公司授权其许可其他经营者经营该品牌的资格,其提供给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和代扣款证明均系伪造,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其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被告孙某某应当返还刘某的保证金及货款,对原告刘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案例二
中间人犯罪被捕,原告抵赖拒不履行合同
2013年7月,南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递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公司诉称,他们与威海某生物工程公司达成销售某产品的协议,且双方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南通公司支付威海公司保证金4万元。但因双方之间联络人黄某某涉嫌犯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南通公司要求威海公司返还保证金,但威海公司拒不返还。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使用合同、返还保证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威海公司辩称,原告提及的黄某某是否犯罪和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系。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事由中没有原告提到的情形。被告的意见是继续执行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所签订的某产品授权使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理由为“联络人黄某某涉嫌犯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就该主张,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不予认可,且即使原告所称属实,原被告间依法订立的合同亦不能因具体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而解除,故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南通某生物公司承担。
案例三
健身器材成“医疗器械”?投资加盟需做好调查?
2013年夏天,孙女士考察到一家威海公司销售韩国进口设备,生意十分红火,有意加盟。在向该公司缴纳保证金后,孙女士又先后于当年8月份、9月份先后向该公司汇款款近23万元,并与其签订合同书。随后,该公司将设备送至原告租赁的店面处。
当孙女士到门店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局告知孙女士经营的项目属于医疗器械类,应当有卫生局的审批手续以及被告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孙女士认为,威海公司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属于未审批的医疗器械类,提供的全部设备并非宣传所称的“全部韩国进口”,而且没有发票、说明书等,请求法院判令威海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广告宣传费等共计27万元。
被告威海公司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设备时附随保修单、合格证等材料,也从未声明设备全部从韩国进口,而且所提供的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类,而属于健身器材,被告并未欺骗原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约定的产品、技术培训及市场调研服务,并承担了培训期间的费用及原告店面的装修费用,双方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双方约定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合同特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被告需要原告提供设备的类型及数量,并未提及产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各种设备,并提供了培训服务。原告主张双方约定设备是韩国进口,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提供的设备属医疗器械,亦缺乏依据,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
近几年,楼市、股市投资机会明显较少,很多资金转向从事连锁加盟。随着国内消费市场日趋成熟,消费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很多新兴品牌都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扩张,服务业等行业的连锁发展正成为一种趋势。
打着招商加盟的旗号圈钱,加盟店持续经营能力差,品牌存活率低……特许经营模式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泥沙俱下,“乱象”丛生,不少“冒牌盟主”遍地开花。有的加盟商没有经过授权就擅自以原有品牌名义发展新加盟商,还有企业干脆对已有知名品牌稍加改动,以相似品牌标识和业态误导投资者加盟,部分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标准化管理能力和品牌推广扩张能力,品牌存活率低。“盟主”与加盟商之间纠纷不断,诉诸法庭屡见不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许萍建议,加盟者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项目时,首先要确定所加盟品牌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备案。这可以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次是要选择朝阳行业。第三是考察所要加盟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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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签约九个必杀技
1、要求加盟总部必须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说白了就是加盟品牌要开放加盟必须要拥有这个品牌,必须注册,无品牌 LOGO 名等纠纷。
2、权利金的支付:特许品牌会向加盟业主收取三种费用,为加盟费、权利金、保证金。权利金,就是需要年缴纳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如何支付;个别公司还会有其它费用。有的公司一次性收取 5 年授权权利金,但是因为不可力抗因素或者加盟品牌原因未经营满 5 年,那这种情况是否退还等等;
3、总部供货的价格:就是标准,提前商量,这就是三流加盟品牌欺骗加盟业主的最大块的肉,很多加盟业主退出加盟品牌大部分缘由这个,有利益的点就有纷争;
4、商圈保障:及多少范围内不准加盟总部授权开放同类品牌,很多加盟业主都忘记这个条款,越小的品牌越容易忽略;
5、竞业禁止条款:及加盟品牌知识和技术保护条款,加盟品牌为保护其品牌技术要求加盟业主接触条约后几年内不允许经营同类品牌的要求,可以参考许多企业招聘高管签订的合同,避免影响未来;
6、管理规章:大部分是霸王条款,没辙;
7、违规罚款:也是霸王条款,一般是加盟品牌有利,加盟业主可以相对完善品牌授权方违约的责任;如这次超雅倒闭风波,等等,如何维权?
8、纠纷处理:官司的地点,如何处理,你们懂么?
9、授权终止:取回保证金。
剩下的就是经验了:
1、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尽量谈省级代理加盟;
2、如果资源允许,可以商量自行采购货源或者部分自行采购货源;同时除去品牌公司必要设计的东西,装修尽量自行操办,这个合同上看清楚;
3、不要加盟被加盟烂了的品牌,不要加盟才开一家店就开放加盟的品牌;不要加盟本区域未开直营店愿意开放加盟的品牌;不代表不盈利,但是做不长,被稀释投资额都是真的。如咖啡陪你这种牌子。
最后,合同要各执一份,加盟手册要收集好,特别是上面有各项费用的那份资料,会用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