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究

2016-05-14 18:36刘昕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摘 要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时代,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内容,丰富了网民的生活,为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任务事物都有两面性,“利”的后面必然会带来“弊”,由网络而引发的负面问题有日趋严重之势,其中公众反响最大的是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探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我国在此方面立法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关保护的几点法律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立法

作者简介:刘昕,四川省富顺第二中学校,高中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4-02

网络与我们的联系日益紧密,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取自己所需的各类信息,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随之出现的隐私安全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是每个人都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在网络上由于私密信息被披露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负担。网络发展需要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必须要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学者赵华明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论是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人们同样享有隐私权。具体指的是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要受到保护,他人没有权利侵犯,这是公众需要捍卫的人格权。利用网络泄露某些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其中事实、图像、诽谤意见等都属于此范畴。

二、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很多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这是最常见的信息披露形式,而服务商为了个人目的也会搜集个人信息,例如上网习惯、购物倾向等,在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进行商务或其它活动,这时容易发生信息泄漏或不当使用的情况,给用户带来困扰或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到用户的正常生活。例如,用户会收到电话推销的骚扰,也面临着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被盗的风险。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较多,归纳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由于网络日益普遍和飞速发展为侵犯网络隐私提供了便利

大多数网站都使用了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软件,可以将用户的浏览偏好、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记录并存储下来,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档案保存下来,存在被泄漏和不当利用的风险,从而威胁到用户的隐私权。

(二)在网络上没有得到他人允许,而擅自宣扬、公布他人在私领域的资料,谈话内容等

如2015年4月份毕福剑在私人集会上的视频被他人传到互联网上;教育留学机构将用户的个人资料公布在网络上等。

(三)电子垃圾邮件的泛滥也对用户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信息成为商家关注的重点,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收集大量用户的信息,按照需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分类,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再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向用户推广告或进行销售中,可以降低推销的成本。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才会日益突出。

另外,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有些商家会通过出售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在2000年时曾发生过影响较大的网络维护隐私权的诉讼,在事件中涉及到著名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他们在对Abacus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同时也把客户数据进行合并而引起公众的不满而引发大范围的维权活动。除此之外玩具零售商Toysmart在进行破产清算活动时违背承诺,把客户信息也做为资源进行出售受到指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用户信息在网络中的经济化与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对于不当信息收集和利用的不健全,加剧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三、 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网络的高度开放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对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颁布《国民法通则》时,立法者具有局限性,对于隐私权还没有形成深刻了解和认知,所以在法律层面关于隐私权存在纰漏,没有认定为人格局,在法律方面隐私权保护并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存在的纰漏进行了补充,认为对于个人隐私不得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进行宣扬,不允许编造事实丑化他人,或者采用侮辱、诽谤等手段使他人名誉受损,这都属于侵害名誉权,应受到法律惩处,补充规定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释。

至于网络隐私权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反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与之有关的法律比较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最基本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规,其颁布时间在1994年2月,是由我国国务院制定的。

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原有法律难以涵盖所有的范围,于是在1997年12月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同年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到了二十一世纪,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随之出现各种问题,我国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7月颁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必须遵守。

5.早在2000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6.我国信息产业在2000年10月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对隐私权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漏他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7.直到2010年7月网络隐私权得到进一步确认,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将隐私权写进了法律。

总的来说,宪法和相关部门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网络隐私权未形成体系

我国虽然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但是过于分散,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完整的系统化制度进行规范,虽然已认识到隐私权必须要予以保护,但就隐私权的内容、体系和保护等都停留在理论上,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多少法律条文有所涉及,就算涉及,也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和安全等方面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也很低。

(二)后果严重且保护困难

因为网络的传播范围难以控制,受众人数也不确定。因此造成的危害相当大。在网络环境下,侵害者可以匿名查阅、传播信息,很难查到侵权者。另外,侵权者可以瞬间删除侵权信息,有时很难掌握侵权者的犯罪证据,这种情况下维护个人隐私权是难以实现的。

四、 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一直非常重视,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随着法律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尤其重视,出台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各国的传统、发展状态、思想观点差异较大,体现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美国以行业自律为主,欧盟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一)美国

一直以来美国最重视人权,在隐私权保护理念和措施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早在1976年时即颁布了《信息自由法》,早在1974年出台了《隐私权法》,使隐私权从司法的角度予以确认。即使联邦政府在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也规定出明确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则不允许使用任何与之相关资料。

在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提出业界自律的思想观点,对网站提出要求,做为网站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在搜集个人信息时,网站需要发出通知等。

早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时,美国以行业特点为基础制定出行业隐私的有关法律。

《金融隐私权法案》: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客户的金融记录,即使是联邦立法机构在获取客户资料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美国对于非法截获或披露电子通讯行为很重视,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针对电子通讯隐私权的法案,确定了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针对儿童隐私的问题美国在1988年制定了法案予以保护,网站的经营者对于未满13岁的儿童的信息要按规定收集和处理,并且要向儿童的监护人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从这部法律可以看到美国对待儿童隐私权保护的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在1999年时美国出版了白皮书,在书中详细说明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在信息活动中必须得到相应的保护。

(二)欧盟

欧盟同样重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所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非常全面,囊括所有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问题,在1996年又相继出台了有关互联网个人隐私的法律,用户和网络服务商都要明晰隐私保护的界限并遵守相关原则。

网络个人隐私保护除了以立法模式予以明确外,还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来保护隐私权,可以使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利用高科技软件实现个人隐私保护的目的。

五、关于中国保护网络隐私方面的建议

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这是目前我国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2002年,此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的义务。但是这仅仅是公约,对网站的约束力也不够强,因此,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应该在立法中注意以下几点:

1.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2.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具体来说义务主体指的是政府、企业、社团等,除此之外还要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等细节;而从网站经营者的义务角度看,要明确规定对网站所发布的内容要进行监视,而对所收集的资料要按规定使用,禁止非法获取并使用客户资料。对网上个人隐私的特别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的义务等,并且将此类义务公示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3.有必要对儿童、雇员、患者等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儿童隐私权保护法,对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

4.发生隐私侵权行为时要分清责任,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补救等措施。

另外,美国的行业自律保护方面的经验也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例如网络隐私联盟计划比较有成效,加入到联盟的网站必须符合条件,遵守隐私保护的法规,按照网站在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保护力度予以认证标志,用户在选择网站时可以此为参考。

不可以忽略的是第三方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的互联网协会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各网站执行保护隐私权政策的状况进行监督。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英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专门隐私保护机构,负责本国本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

六、结语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保护方面力度严重不足,由于网络环境不规范、不健康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开始困扰网民的生活并使网络行业的发展处于被动的局面。应该形成以法律保护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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