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与儒家

2016-05-14 13:44吴晓波
语文教学与研究(读写天地) 2016年5期
关键词:德治国科斯养牛

吴晓波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分别属于两个地主,一块用作养牛,另一块用作种麦。因为牛群常常跑到麦地去吃麦,给麦地的主人造成了损失。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纠纷呢?

稍稍熟悉经济学的人都知道,这个故事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他由此推导出著名的“科斯定律”(又称“不变定律”)。科斯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的权利有清楚的界定,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根据市场收益来确定是让牛吃麦,还是保护麦场,少养牛,然后协商利益分配。科斯据此提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他因这一发现而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现在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提出问题:如果科斯所描述的情况发生在传统中国,儒家将怎样解决这个纠纷?

儒家绝对不会采取科斯的做法,因为,在儒家看来,你养的牛跑到别人的麦田里去吃麦,显然是没有道德的事情,所以,能约束住牛的地主就是有道德的人,反之就是在道德上有瑕疵的人。要解决这个纠纷,唯一的办法是用道德约束,“井水不犯河水”。在如此的教化下,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将各自约束,划界相处,他们的道德因此得到升华,可是既定资源下的产出潜力则被完全地压制了。

换而言之,儒家的做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科斯的做法是“己所欲,施于人”。前者思考的起点是“有序前提下的道德约束”,后者则是“规范前提下的效益产生”。我们可以把这两者的不同抉择,看成为东西方商业文明的分野。在儒家伦理之下,道德替代了市场,社会得以在低效率的水平上保持稳定;而在科斯主义之下,业主的产权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资源市场化的自由交易得到鼓励。

事实上,科斯的这一推断是长期思想进步的结果,更早时期的马克斯·韦伯就在自己的著作中,将“人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视为资本主义的一条首要原则,他引用美国思想家富兰克林的观点:“个人有增加自己资本的责任,而增加资本本身就是目的。”这从根本上认同了企业家职业的正当性和独立性。

韦伯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行为“首先是依赖于平等的获利机会的行为,其次根据理性的要求其行为要根据资本核算来调节,并且以货币形式进行资本核算。”而这一过程要得以顺利地进行,则需要理性的法治保障,“独立健全的法律和训练有素的行政人员组成的政治联合体是构成资本社会的主导体”。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这些思想,在儒家伦理传统中都寻觅不到。

中国是全世界最早进行职业分工的国家,早在公元前8世纪就有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可是却在私人产权的认定上,掉进了“道德的陷阱”。当年读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便见他在此处找到了问题的关键:“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核,而考核的主要标准乃是田赋能否按时如额缴纳,社会秩序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倡导的宗旨相悖。”

为什么“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悖”?承认私人的产权,就相当于承认人性的自私,不符合“人之初,性本善”的儒家伦理,即具有了道德的“不洁”。儒家看来,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就是用道德伦理来调节冲突,用礼义廉耻来强调秩序,再加上严酷的国法族规体系。

美国经济史学家、诺贝尔奖得主的道格拉斯·诺斯曾说:西方超过中国、印度等东方文明古国,并非由于技术进步,真正的动力是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由此创造了西方文明。

这真的是一个具有极端讽刺性的事实:中国人是世界上最注重现世享乐的民族,也是各种族中唯一可与犹太人在商业天赋上匹敌的民族。但是,却在公共意识上缺乏对私人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对财富本身抱持了一种奇怪的“洁癖”。

【阅读指津】 社科类阅读主要涉及对文本内容和表达形式的理解。本文主要阐释在经济社会中规则和道德之间的问题,涉及对现代经济学中的“科斯定律”和中华儒家“以德治国”的正确认识,表现手法主要运用了对比和引用,语言平实易解,结构上没有难解之处。由此可见,本文设题重点可能会放在对内容和对比、引用的作用理解上,而对于当代中学生来说,理解“科斯定律”和“以德治国”应该是两大难点。

“科斯定律”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认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强调产权,产权地位平等,产权交易价格要合理,其实质是法制经济。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工厂排放烟尘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办法有三种:一是在烟囱上安装防尘罩,需150美元;二是每户购一台除尘机,每台50元,需250美元;三是每户获75美元补偿,需375美元。如果法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住户会选择每户出30美元为工厂安装防尘罩;如果法定住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150美元安装防尘罩,因为这最经济。因此,无论法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住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问题都是花150美元安装防尘罩,因为它成本最低。本文事例中,只要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的权利依法确立,假定养牛可年获利1000美元,而种麦年获利200美元,那么,养牛地主可协商让牛吃麦,每年赔偿种麦地主200美元,反之亦然(当然还可以有其他对双方更有利的方式)。这说明,在确立产权的前提下,不管法律作何规定,不仅经济矛盾能够得到和平解决,而且成本最低,效益最优,资源配置趋于优化,社会经济也就会得以健康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飞速发展也验证了这一神奇效果:在农村,家庭有了土地承包权;在产业领域,人们有了创办企业的权利。这些产权改革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中国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激发了其非凡创造力,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与现代西方经济观念几乎相反,中国古代儒家向来贬低“以法治国”,而竭力倡导“以德治国”。孔子曾说:“道(通‘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通‘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说:用政令来训导百姓,用刑法来强制百姓,百姓可以免除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劝导百姓,用礼义来教化百姓,他们就会有羞耻心而内心归附。这里明显崇尚道德教育而轻视法律规范,认为“以法治国”治标不治本,理想的境界则是“以德治国”。所以儒家思考问题的起点是“有序前提下的道德约束”,其做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个人产权认定上,掉进了“道德的陷阱”,以道德代替法制,用道德伦理来调节冲突,用礼仪廉耻来强调秩序。

其实,儒家在经济领域的道德观念是和稀泥,主体间交易不平等又不合理,道德高尚者吃亏,人们潜意识里觉得赚钱是丑恶的,统而骂之“无商不奸”。所以有人劝导:“你有钱你就让着点儿,吃点亏就吃点亏吧,吃亏是福。”其实善良的人吃亏多了,就会滋长不良者的贪心。胡适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这恐怕是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停滞,封建社会后期虚伪成风、奸猾成癖的重要原因。

本文突出的手法是对比,将科斯现代经济学主张与中国古代儒家观念作中西对比,肯定科斯定律的进步性,而否定儒家“以德治国”的落后性;文中还有暗含中国古今对比,突出当今经济政策的进步性,侧面印证了以产权为基础的法制经济的正确性。

另一手法是引用。开头引用东西方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解决经济矛盾的事例,引出所阐述的产权问题,不仅通俗生动,增强了可读性;还在讨论中西方对同一纠纷的不同处理中,突出确立产权的重要性。文章中间引用马克斯·韦伯语段,具体梳理出科斯观点的来源,突出西方经济其实质是法制经济;后半部分引用黄仁宇的论述既有归纳总结的作用,还有印证中国古代产权不能确立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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