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刚 余方平
摘要: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为吉林省落实《农村金融改革综合i<-~Sg案》、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介绍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原理和试点案例,并结合吉林实际,提出了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价格保险;期货;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6.10 022
近年来,我国涉农保险公司积极尝试推出以现货或期货价格为基础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为农民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增加收入提供了重要的工具。2015年发布的《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综合试验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在吉林省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积极推广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对于丰富吉林农业保险产品、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原理
“保险+期货”的基本原理是保险公司基于期货市场上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农产品价格险;农民或涉农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农产品价格险,确保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进行再保险,以对冲农产品价格下降可能带来的风险;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操作,进一步分散风险。
与传统期货或期权工具相比,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不需要占用农民保证金、也更易于农民理解和接受;此外,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真实价格为支撑开发相关产品,也找到了风险对冲的渠道。在实际运作中,保险公司与农民签订保险协议,并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签订场外看跌期权买入协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货市场利用复制期权的方式对冲风险。
2 “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情况
2015年8月,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保监局的积极推动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锦州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华茂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了“保险+期货”模式试点。
2.1 产品的内容
2015年8月,两家合作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00吨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1601合约为标的的玉米价格保险,目标价格为2160元,即当玉米期货价格低于2160元时,合作社即可获得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赔偿(见表1)。调整。
2.2 保险的效果
2015年8月后玉米现货市场价格从2140元/吨,下跌至1810元/吨,以参保的1000吨玉米测算,如不购买价格保险则合作社将损失33万元。由于理赔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合作社最终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24 14万元,抵扣保费支出,合作社最终获利12.56万元。保险公司由于通过购买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场外看跌期权,因此没有受到损失,得到了保费和场外期权之间的价差利润。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通过卖出看跌期权获得权利金的同时,通过期货市场锁定了下跌风险,自身也有一定的盈利。
3 “保险+期货”在吉林省推广的政策建议
3.1 将“保险+期货”列入综改支持重点
与传统价格保险产品相比,“保险+期货”模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对冲渠道,且标的价格由市场自发形成,因此保费形成机制透明、保费成本偏低。因此,吉林省应考虑将“保险+期货”列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要推广品种,在有条件的涉农县区进行重点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
3.2 加大“保险+期货”的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产品期货保险产品费率,既是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关键,也是探索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新途径。一方面,可以由省级财政出资,专项支持“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对保险公司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从而间接降低涉农主体保费成本;另一方面,有选择性地探索尝试争取从国家直补部分拿出一定数额全额支付保费,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替代原有补贴模式。
3.3 加强“保险+期货”的基层宣传推广
一是逐步引导涉农主体根据期货市场价格确定种植规划,并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应价格保险合同锁定收益;二是积极推广现货贸易定价期货化,参考国际农产品现货市场“期货点价”定价模式,推动玉米等农产品价格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三是加强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的推广,鼓励农信社开展保险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金融经纪人培训,为涉农主体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
3.4 开展“保险+期货”产品的再应用
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期货价格保险产品的涉农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政策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农产品仓单的抵质押率,降低涉农信贷融资成本。鼓励吉林省各“粮食银行”购买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降低粮食银行运营中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