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5-14 11:41余炼念
学理论·下 2016年5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

余炼念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导致了各阶层利益分化严重,冲突加剧,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因此,正确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现实意义着手,分析了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受阻的原因,从弱势群体自身以及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两个方面来积极构建和完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实现弱势群体的有效利益表达。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与渠道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011-02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导致了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社会群体也出现了强弱之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权力方面、物质生活方面、社会地位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扶持的群体。”[1]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我国有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存在,如果不能有效保障他们的利益,就无法体现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一、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意义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本质属性。弱势群体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其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其意义表现在很多方面。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公平与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实质,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要求。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才能够带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也才能够真正构建和谐社会。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最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的公正问题。弱势群体相比强势群体而言,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少,而这很显然是一种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违背了和谐社会的本质。为此,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既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弱势群体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就应该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因此,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更好地发展。

(三)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产生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如果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对社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构成威胁。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当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正常的表达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利益,而这种非正常的表达方式一旦被事实证明并被弱势群体认为是一种有效表达他们利益的方法时,更多的弱势群体就会选择这种方式来诉求他们的利益,从而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存在的主要障碍及原因

(一)我国弱势群体自身的利益表达意识较为缺乏

我国弱势群体由于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对自己的利益表达从主观上就缺乏一种维护意识,这种利益表达意识主体上的缺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利益表达能力的缺乏

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低、经济条件差等原因,导致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能力低下。我国的弱势群体除了人数众多之外,在其他方面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就会逐渐被边缘化,不可能拥有很大的利益表达力量,也就对国家的政策制定几乎不产生影响。

2.利益表达群体性意识的缺乏

“利益表达要想最大可能地影响国家政策,必须要有一定影响力,这取决于为此而进行的政治参与的强度和持久性,如果这类政治参与是公民个人分散零星地进行的话,那么他们的利益表达便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难以引起政府重视。”[3]然而我国的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后往往是以孤立的个体或少数人聚合的分散的形式进行利益表达,缺乏群体性意识,因此他们的利益诉求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来,如此一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有效程度降低,难以引起政府或国家权力层的重视,更难以形成一股合力与社会强势群体进行对抗、博弈,如此恶性循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就很难再得到满足。

(二)我国现有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

1.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完全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阶层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在这个平台合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目前的人大代表中,弱势群体的代表比例与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明显不符,我国的人大代表往往是由各行各业的领先人物构成,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呼声并不强烈,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选举的人大代表与他们的利益表达并不存在紧密关联,他们有利益诉求时,也很少去寻找人民代表来解决。

2.信访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表达制度,也是弱势群体比较倚重的一种利益表达渠道,在利益表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我国信访的实际操作来看,它又往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三、消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障碍

(一)提高弱势群体对自身利益的表达能力

弱势群体的“弱”与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性有最直接的关系,弱势群体要想改变现在的“弱者”地位,就不能被动地等待外界的关注和扶持,而应从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出发来改善现在的地位。

1.提高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而这严重制约了他们利益表达能力的提高。因此,要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就必须加强文化素质教育,要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逐渐消除教育的不公平,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因为“贫富差距归根结底是知识差距、教育差距,最终是受教育机会的差距。”[4]只有消除了教育的不公平,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使弱势群体不仅为自身,而且为下一代的脱贫致富奠定文化基础。

2.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成功率的低下,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因素是他们的经济基础薄弱,这也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他们“弱者”地位的局面。当他们的生存问题还未解决时,就不会有精力来关心自己其他方面的权利,即使有也因面对高昂的利益表达成本,而选择沉默或者激进的手段来表达,因此,必须要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表达。应该大力发展经济,提供更多的适合弱势群体发展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增加他们的收入,从而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物质基础。

3.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政策都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和反映,博弈的力量和方式取决于社会组织化程度,社会化组织程度越高则博弈的方式越理性,转化为暴力方式的几率越少。”[5]我国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影响力,越来越处于社会的底层和边缘,因此,要想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培育真正能够代表弱势群体的各类利益集团,以增强其表达利益的影响力和有效度。

(二)国家必须构建并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一个社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并且做出合理的回应,取决于利益表达机制是否完善”[6]。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完善,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受阻,因此,必须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让弱势群体享有自主利益表达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渠道,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弱势群体所选举的代表,不一定其自身必须是弱势群体,但是必须要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要能够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利益表达。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比例方面,也要加大弱势群体的代表比例,以加大弱势群体整个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弱者”地位。

2.加大信访制度改革力度,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制度一直是被人们所熟知而且愿意去尝试的利益表达渠道。但是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并不完善,并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积极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应是处理信访的根本,而听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则是基础。”[7]因此,信访机构应及时了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机构的分散庞杂、职责不清的状况,避免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避免使弱势群体对信访机构丧失信心的局面产生。

3.切实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并对其做了全面的规定,公民游行、示威、集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是合法且被允许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导致了人们思想中对游行、示威、集会等行为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认为这是一种反政府、违法的行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对法律缺乏认知和了解,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都趋向于选择游行、示威的方式。而正因为他们对法律了解甚少,在游行、示威时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让弱势群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而不应该进行简单粗暴的干涉,造成矛盾激化。

参考文献:

[1]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2]刘建明.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J].理论探讨,2009(6).

[3]吕晓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研究[J].新西部(下半月),2009(7).

[4]冯爱霞.试论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J].西安社会科学,2010(3).

[5]龚俊.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困境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1(7).

[6]叶国平.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8(9).

[7]赵光侠.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现实困境与执政党的功能发挥[J].求实,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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