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通
近日,《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做、更换以及其他责任。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条例》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条例》新增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