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风科技侵权案为例谈网络版权侵权与治理

2016-05-14 09:00杨学坤吴树勤
出版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侵权

杨学坤 吴树勤

[摘 要] 选取暴风科技网络版权侵权案,从法律与经济学视角探讨我国网络版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在建立网络版权侵权的预期损害函数基础上,分析版权监管部门治理网络版权侵权的最优预防水平,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 负外部性 预期损害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6-0032-04

[Abstract] Taking the example of the storm technology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 analyze the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hina's internet copyright.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cted damage fun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e analyzes the optimal prevention level of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 governing the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egative externalities Expected damage

2015年,网络视频企业暴风科技被国内多家媒体起诉盗播侵权,包括:腾讯起诉暴风科技盗播《离婚律师》索赔499万元;5月,乐视起诉暴风科技盗播其59部影视作品,涉案金额达千万元,其中,拟以涉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的影片有45部,拟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的影片有14部;6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起诉暴风科技未经授权,在其网站和播放器电脑客户端软件上向公众传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侵犯央视国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央视国际68万余元[1];11月,搜狐视频起诉暴风科技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暴风科技构成侵权,赔偿搜狐视频10万元。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版权侵权与保护方面的新问题,聚合、深度链接等较为隐蔽的盗版侵权模式不断出现,也体现出传统媒体在网络蓬勃发展时期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暴风科技侵权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有关版权保护方面的分歧与争议。门户网站与内容提供方的合作共赢将是未来我国文化版权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暴风科技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从法律与经济学视角探讨我国网络版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治理对策。

1 网络版权的创新与传播的权衡

搜狐视频诉暴风科技侵犯《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案,是我国首个认定娱乐新闻作品应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判例。网络版权的创新与传播的权衡,引发了各国国内版权所有者与消费者、传播者之间的矛盾。国际互联网巨头,例如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与出版商以及各类版权所有者发生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摩擦。

近年来,国内网络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引用的情况多有发生,权利人维权较难。特别是娱乐新闻播报作品,无论是以图文形式抑或以视频形式为主,经常在权利人制作播出后出现快速被转载或盗播的情况。由于国内对娱乐新闻播报作品是否应受版权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缺乏明确的认定,司法判例中也没有可借鉴的判决,导致网络新闻的内容传播商投机取巧,盗用内容生产商的现成作品。据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2015年,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新闻作品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一倍。该现状与发展趋势表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这也反映了网络媒体的内容生产商和内容传播商之间的利益博弈。

长期以来,在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娱乐新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一直存在争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解释是“通过报纸、期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国家版权局2015年公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凡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通讯、消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网络媒体转载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若新闻作品仅用极为简单的语言来叙述客观事实,并不存在独创成分,则属于事实新闻;若运用了评论性、描述性的语言,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与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转载者游走于法律边缘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2]。

法院对暴风科技侵权诉讼的一审判决认为,10段涉案视频的内容属于娱乐性质的报道,采用了影像、画面特效、图片播放的形式,中间穿插旁白解说,并配以音效、字幕及画面特效制作而完成,整体内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高度,并非是对消息的单纯介绍播报,因此,该涉案的娱乐新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复制、转载或抄袭[3]。

我国法院首次判决认定娱乐新闻播报类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这对今后我国类似案件的裁决具有一定的专业参考价值。另外,从产业发展和经济角度分析,网络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各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版权是一种临时的垄断权,根据保护范围与期限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短期限和窄范围的知识产权会减少垄断利益并扩大传播。加长加宽的知识产权通过提高使用者的收费来回报传播,给创作者以回报并鼓励更多的创新。由此,增加了创造的激励,也增加了传播的激励。但超过一定限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垄断权利,这种垄断权利虽能回报创新但也会减少传播。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是个传统话题,但以往因诉讼标的小、维权成本高,使新闻作品的维权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视听作品等新闻作品的新形式不断出现,新闻作品的价值今非昔比,网络媒体快速、海量、交互的特点决定其需要大量的内容进行传播。因此,网络版权的激励创新与激励传播是一种权衡。

2 治理网络版权侵权使侵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

从法律与经济学视角分析,版权管理当局对暴风科技的赔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措施,使因版权侵权产生的由社会承担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为由暴风科技自己承担。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网络版权侵权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它在给侵权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有可能给版权的合法所有者、授权使用者、消费者和其他各方都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并造成市场秩序紊乱,挤占传统媒体和网媒体中其他非侵权企业的市场份额。当网络版权侵权给传统媒体带来负外部性时,版权管理当局可通过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如处罚或赔偿,使侵权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来激励侵权者自我预防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图1中,可对比分析网络媒体在两种不同的预防侵权水平下的边际社会成本曲线MSC和MSC。MPC为暴风科技作为版权传播方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在暴风科技未采取侵权预防措施,以及在缺乏版权管理当局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利润最大化产量q0是由MPC与市场通行价格P0的交点决定的。由产量q0造成的外部成本是ABC区域,最后一单位的产出产生的社会净成本是t+t,MSC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不同产量的真实成本。被版权管理当局处罚后,暴风科技要对侵权产生的外部成本负责,使侵权的负外部性内在化。此时,利润最大化产量q1是由P0与MSC的交点决定的,侵权的成本是AEF区域。侵权处罚或赔偿,对暴风科技产生了威慑作用,某种程度上使私人成本提高,社会成本降低,两者相接近,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达到或近似于“帕累托最优”。

可以设想,当版权管理当局开始采取严格的侵权治理措施,暴风科技将不得不将侵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此时,如果暴风科技不采取自我预防措施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就要对侵权的外部成本负责。若暴风科技事先采取一定的自我预防侵权措施使侵权损害降低,则此时的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为MSC,利润最大化产量q2是由P0和MSC的交点决定的,整个社会的侵权境况也得以改善。但若管理当局未采取严格的侵权治理措施,暴风科技也就没有激励采取自我预防侵权的措施。版权保护法规的完善和侵权处置力度的强化,使暴风科技对外部成本负责,利润最大化产量为q2,最大利润是AP0H区域,外部成本为AGH。如果此时网络媒体还执迷不悟,不采取自我预防侵权措施,则版权监管当局采取治理措施后,网络媒体的利润最大化产量q1为P0和MSC的交点决定的,最大利润是AP0F区域,外部成本为AEF。显然,AP0H﹥AP0F。此时,网络媒体的最优选择是,采取自我预防措施降低侵权行为。

3 网络版权侵权的最优预防水平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多媒体、时效性、容量大、交互式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巨大挑战与冲击,但快速发展的网络媒体又是以长期依赖以及无偿使用传统媒体已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伴随着网络媒体大量非法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现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网络版权的监督管理方面,自2010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加强对有影响力的网络企业与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提高对网络新闻、网络影视、网络文学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的主动检查力度。各省市版权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网站达3000多家,包括百度、新浪、淘宝网、搜狐、优酷等知名网站。据国家版权局数据,2005年至2013年,各地版权及公安等部门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查处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等一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4]。

从法律与经济学视角分析,任何法规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目标,法律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也是如此。而潜在的违法者也要考量其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违法成本,实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网络视频企业暴风科技侵权案,凸显了网络时代版权侵权现象激增这一现实问题。对执法效率的追求,使版权管理当局此时要选择能避免侵权发生的社会总体有效率的预防水平,以便最小化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

假设网络版权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为p,p随预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图2中网络版权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货币价值为A,A是一个常数,p(x)A是用人民币表示的版权侵权损害的预期值(因为存在概率分布)。预期损害水平p(x)A是预防水平x的减函数,该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表示预期损害随预防水平的提升而降低。假设预防成本为每单位w元,w是常数,并且不随预防水平x的变化而改变。网络版权侵权的事故总成本为SC,包括两类事故成本:预防侵权的成本wx和预期损害的成本p(x)A,两者之和是网络版权侵权的预期社会总成本。在该模型中,假设没有任何额外的社会成本。该预期社会总成本曲线是一个U形曲线,有:

SC=wx+p(x)A (1.1)

在U形曲线的底端必有一个最优预防水平x*值存在,是最小化侵权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的预防水平。版权的立法者与执法者们面对创新与传播的权衡,要想使网络版权侵权与治理产生的社会成本最小化,需要监管机构、版权所有者与传播者、消费者共同努力,既要考虑预防侵权的成本,还要考量预期伤害的成本。

w= -p(x*)A(1.2)

4 结 论

本文从法律与经济学视角分析网络版权的侵权与治理问题,从治理版权侵权使侵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得出网络媒体的最佳选择是采取措施自我预防侵权行为。通过建立版权侵权的预期损害函数,分析网络媒体自我预防侵权的最优水平和最小化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从网络媒体发展分析,版权之争的合理解决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以及促进各利益群体在产业链中合理分享利益。从本质上讲,传统媒体并不希望被“遗忘”在受众的推送名单之外,网络媒体也并不愿失去赖以生存的信息渠道。因此,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都有合作意愿。双方合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版权和经济利益的置换、交易。版权监管部门要引导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建立版权合作机制,提供互动交流平台,寻求合理的合作模式、盈利模式和定价原则,协调出版商、运营商、技术开发商、版权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使版权交易规范化、便利化。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引导各方依法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继续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的合作双赢机制[5]。传统媒体在加强版权保护方面也需要进行思维革新与技术改进,改变单一的盈利方式,利益分成要更多倾斜于内容原创部门,这样更有利于知识创新与传播。

注 释

[1]胡彪,刘丹.央视国际诉暴风科技侵权案一审有果[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6-03

[2]高健,张沛.传统媒体告网媒侵权案猛增,争论五大焦点[N].北京日报,2015-10-14

[3]李含. 暴风盗播搜狐视频终审被判侵权[N].法治周末,2015-11-15

[4]窦新颖.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维护网络版权传播秩序[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1-30

[5]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EB/OL].[2015-11-15].http:/ /www. ncac.gov.cn/china copyright/contents/619 4/249936.html

(收稿日期: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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