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月
【摘要】我国水泥行业龙头企业—山东山水水泥集团(简称山水集团)于近期上演了一场控制权逐鹿战,引起了社会的热议。本文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系为出发点,剖析了山水集团股东冲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文章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的文献;其次,对山水集团发生股东冲突进行分析;最后,探讨了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与社会责任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而对于协调企业财务目标与社会责任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责任“山水集团”
【中图分类号】F270
一、文献梳理
(一)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动态
国外学者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对此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自Stanford Institute(1963)第一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后,便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探讨,随之Ansoff、Freeman和Starik等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探究,由此形成了完整的利益相关者理论。Jones(1995)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会成为探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基础。同时,Dunfee(1995)所提出的“综合社会契约论”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他们运用制度经济学,研究得出所有的制度安排均为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混合体,而企业则为两种契约的载体。然而,利用规则所明示的显性契约是存在缺陷的,必须利用隐性契约进行完善,若组织无视隐性契约甚至无法履行显性契约,必然会导致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组织也就很难得到持续发展(多纳德逊,2001)。珍妮特·威廉森(2001)认为公司仅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是远远不够的,组织应当寻求一种既有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又能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的管理方式。大卫·威勒(2002)的研究表明,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利益的企业更有责任感,企业能形成更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并预测21世纪考虑利益相关者的组织会发展得更好。
(二)国内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进展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学者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问题虽有研究,但是发展缓慢,自改革开放后,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例如韦德贞(2001)从博弈视角出发,剖析了企业价值与其社会责任间的关系,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因此,对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组织会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提高企业价值。李心合(2003)提出以相关者利益为导向的企业与其员工可以长期维持稳定的财务关系。而李灿(2010)运用生物学领域的共生理论,研究得出各利益相关者所获得合理的最低程度的利益回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的前提,而在企业寻求价值最大化的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要素,在企业管理中嵌入社会责任要素,以期更好的实现企业价值创造的目标(郑晓青,2013)。李姝(2007)和宁永志(2010)认为虽然履行社会责任会提高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所形成的良好的声誉是一种宝贵的战略性资产,为了使企业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完善产权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体系,令社会责任这一要素得以考核(史永隽,2007)。
二“山水集团”股东角力案例剖析
我国水泥行业龙头企业——山水集团于近期上演了一幕争夺控制权的混战,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以山水集团股东冲突为案例,选取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这一角度,对此进行剖析。
(一)苛刻的退股方案
山水集团原由职工持股平台山水投资所控制。而山水投资中,原董事长张才奎持有81.74%的股权,其余18.26%的股份由7名小股东(均为山水集团前高管)所持有。其中,张才奎所持有81.74%的股权中只有13.18%的股份属于他自己,其他股份均为其通过“酌情信托”代3939名职工持有的。张才奎父子于2013年11月份推出的2份变现条件苛刻的退股方案成为山水水泥控制权大战的导火索。一份是针对3939名不具名职工股东,另一份则是针对7名小股东。其苛刻的条件可概括为用职工自己的分红买自己的股票。这2份文件公布后,立即引起山水投资内部的轩然大波,在强烈的反对声中,这两份退股方案最终流产。职工股持有者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了张才奎对其股份的代持关系。
依据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经济契约与社会契约,张才奎对其职工股份的代持即为一种社会契约关系,是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依据而建立的,而社会契约是一种隐性契约,其执行不具有可考核性,也无强制约束性,在信息和能力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优势的一方为寻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过度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张才奎父子发布如此苛刻的退股方案无疑彻底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由此,导致代持关系解体,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
(二)清盘博弈
山水集团于2015年11月11日宣告称由于无力偿还12月到期的20亿元超额短期融资债券,将向法庭申请清盘,并请求委任清盘人。此次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债券市场的震动。然而,令人更加意想不到的是清盘申请实则是各方力量再次展开的博弈。增发入股山水集团的中建材与亚洲水泥想利用此机会低价收购山水集团。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天瑞集团和山水投资力阻清盘,并最终取得完胜。但山水集团在此次事件中遭受重创,“清盘”事件极大威胁了公司的信用。
山水集团的清盘事件,显然是对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一种违背。首先,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结合来看,除了相关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外,利益相关者间协调会对企业的生产效率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时所体现的互利和负责任的行为,能够使利益相关者间形成一种和谐的双赢关系,促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公司内部的高效运行,进而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效率。其次,从外部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来说,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行为可以为组织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第一,山水集团此次的违约事件致使同行利益受损;第二,导致市场对产能过剩行业如水泥、钢铁和煤炭等的信用风险,来自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且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较大的周期性行业取消发债,致使传统行业风险加剧;第三,此次事件使得对信用风险的忧虑呈现长期化趋势,山水水泥违约后,市场预期违约将越来越多,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通常是指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利益关系的群体,如股东、债权人、企业员工、管理者、供应商、消费者甚至政府、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等。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指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应对每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考虑、均衡,以使组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最大。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1971年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解释(如图1),简言之,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指在市场高速发展,经济快速膨胀的条件下,组织在寻求经营利益的同时,也要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方承担责任,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收益更须照顾到受企业行为影响其他各方。当然,若将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视为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需考虑诸多因素,由此增加所付出的成本。反过来说,组织自发的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建立优良的企业形象,提高信誉和知名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那么,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是何种关系呢?两者的关系又应如何协调呢?
(一)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间的矛盾
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下,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两者将产生一定的矛盾,可归纳如下:第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对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撼动;第二,企业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无疑对企业的经营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企业来说,盈利为其根本的生存依据,这显然是对企业生存基础的破坏;第三,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利益,当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会使其顾此失彼,造成企业不利的后果甚至导致破产。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无疑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逃避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真的不存在有益之处吗?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真的是越少越好吗?
(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性
以我国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为例,通过对该行业的145家企业于2010~2015年中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披露数据的统计(如表1),发现大部分企业选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该行业在2010~2016年间累计捐赠334 074.3万元。从中可知,我国企业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呈积极态度。
本文从两个角度论述企业价值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致性。第一,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社会责任与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因为组织若不遵循相应的法律条文,是难以长远的生存发展,更不要说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目标。第二,从市场的角度来说,两者亦是相契合的。在现行的经济体系下,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若想从中获取收益,企业既要具有过硬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得到的是来自消费者和社会的承认。毫不夸张的说,没有消费者企业是无法生存的,而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是无法获得消费者的首肯的,更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可。失去消费者和社会肯定的企业必然难以维持生存。虽然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却使得企业获得社会的承认,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威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若企业仅仅局限在眼前的短期利益,致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威胁。那么,必然会降低社会公共福利,使社会与企业无法实现长足的发展。
(三)协调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1.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观
第一,合理运用强制法律等强制性方法以此促使企业建立恰当的社会责任观。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利用在国际上通用的法律规章,将此视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约束性原则,但应注意不能完全生搬硬套,应考虑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另外,颁布一些配套的法规条文作为整个刚性体系的补充,例如企业关于社会责任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应尽量使法规制度涵括大部分的社会问题。第二,利用公共舆论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公民意识。一方面对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正面宣传,不仅对自发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起到激励作用并使其从中得到如免费广告效应等的利处,而且可以发挥榜样的力量,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且效仿榜样企业。另一方面,宣传揭露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例如偷税漏税、肆意违反合同的企业,利用网络媒体对其行为进行曝光,令其产生敬畏之心,从而重视对社会责任的履行。
2.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力度
提高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如消费者或行业协会组织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的监督力度,使之成为一种积极向上合力,或称之为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体系。具体方法有很多,比如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宏观调控或者行业协会利用制定的相关规章规范来监督等等,最终建立多方位、多层次完善的监督系统,增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紧张感。首先,应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加以利用。对于建立刚性约束和监督机制角度,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具有基础性,这不仅仅是因为政府部门具有强制执行力,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所行使的监督职权可以左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控制履行责任的程度,而且能够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惩罚。其次,应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的非政府组织的职能,这些非政府组织在规范、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力量。
3.投资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加以关注
投资者应当转变理财观念,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投资者大多是依靠企业披露的财务报表来进行投资决策,作为一位投资者,首先关注的自然是企业的社会价值,然而,当今社会,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作为连接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桥梁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对此进行解释。企业只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理解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努力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谋求长远稳定的发展,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在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价时理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状况纳入考虑范围。换言之,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所做的市场行为进行关注,这才是理性投资者的选择。
综上所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密切相关,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相辅相成。企业在追求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向债权人和股东负责,向供应商和客户负责,向管理层和内部员工负责,向环境、公众和政府负责,也是提升公司价值的过程。因此,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结合,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的过程中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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