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的影响

2016-05-14 14:42杨舒慧钱云霞
经济师 2016年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影响

杨舒慧 钱云霞

摘 要:201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关规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国家将逐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项关系事业单位职工自身利益的改革,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文章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养老保险 改革 影响 设置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6-261-02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像企业那样站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所以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缓慢,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行政体制改革也日益紧迫,人员流动是必然的趋势。为了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中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规范管理。然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仍旧不完善。因此,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形势所趋。

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也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对事业单位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有利于人员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影响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间的流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人才自由流动、自主择业不可避免。在人才的流动中养老问题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必然阻碍人才的流动。例如医院有公立、民营、私营之分,三种所有制目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不同,有的实行退休金制度,有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同是有编制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来说,可能因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单位就参加了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一名医师在这三种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不同的地区流动,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相互之间不能转移接续,从而阻碍了人才的流动。

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建立与企业配套的基本养老保险,将为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一个相同的养老保障机制,可以使干部在岗位交流中不受退休养老金问题的束缚,可以放开手脚到各自有利于干事业的岗位上施展才华。今后,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势必会增多,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人才流动形成良性循环。

二、体现社会公平性,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企业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到企业工作,之前的养老保险无法计算,如果从头开始计算缴纳,势必造成不公平,退休待遇“双轨制”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现在暴露出一些矛盾,社会上也在呼吁尽快解决,以体现社会公平性。所以,在企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之配套。只有如此,人才在不同的经济组织之间流动时才不会影响他们今后的养老待遇。只有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三、有利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为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人才配置,进一步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开始实施。全国各地事业单位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现有岗位进行整理,然后分类设置,并按岗位进行聘用管理。聘用后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即“岗变薪变”。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使这一制度在实行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激励的作用。考虑退休后的待遇就是一个影响因素。

改革前,事业单位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实行退休金制度。退休金按照职工本人在职期间退休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工作年限越长,职称职务越高,退休金待遇水平越高。因此,在实行岗位聘用时,因要考虑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水平,所以有些本不应该继续聘用在高一级职称或职务的人员不得不继续聘用,直到退休。这样做,对个人而言有利,但是总的看却不利于事业单位真正实行岗位设置,不利于年轻人的发展,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养老保险后,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细致地计算到每年,能够充分体现个人整个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

四、改革后福利待遇状况的变化不确定

改革前,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财政全额负担,退休人员养老金除了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的退休金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原单位有关的各种补贴,这部分补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发放。有可能不同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前职级工龄完全相同,基本工资也一样,但是由于退休后单位不同,补贴不同,使两者的退休待遇不同。并且退休金的增长与在职职工的同步进行,并与其在职期间的职务职称挂钩。

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增长工资同步进行,而是由国家统筹考虑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起调整。和过去相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增长辐度可能减小。养老金计发基数更多的与在职缴纳水平挂钩。个人按本人在职时工资收入的8%缴费,因而个人感觉收入会有所下降,负担加重。社会上对此议论也比较多。

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区别对待,将人员按改革时点分为三类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改革确定的时限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按原待遇计发养老金,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这批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目前各地还没有公布完全成熟的具体方案实行,所以暂时无法比较改革前后待遇的变化情况。

五、加重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本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养老金从过去财政负担变为单位、个人和财政三方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对于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而言,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仍由财政解决,对单位而言没有大的变化。对于差额拔款单位,如医院,由于增加了新的支出,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在没有新增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解决的渠道只有开源和节流两种。开源是找到新的收入增长点,医院支出中人工费用是最大的一笔,因而节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降低工资增长的速度,也就是以降低工作人员的收入来达到目的。所以缴费资金的筹集会成为一个难题。

六、结语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十分重大,是国家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更加全面地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雯,医疗机构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卫生人才,2015(9)

(作者单位: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云南昆明 650101)(责编: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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