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金托管,切实防范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风险

2016-05-14 13:09朱明艳
经济师 2016年6期

朱明艳

摘 要: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资金越来越带有公共性,因缺失第三方托管而可能增加基金的运行风险。文章探讨采取有别于公募基金的托管方式,通过严格选定投资禁止性内容,完备托管内容、流程、程序,以克服人为的风险,提高行业的社会形象。

关键词:股权基金 托管 防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6-146-02

股权投资基金多为私募基金,规则上并不要求强制托管,可以由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有安全保障的存储、取兑方式。但自互联网技术快速运用于投融资领域,投资人来源分散,对金融的认识或信息的来源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是否托管及相应的保障无从分析或知晓,一些或以“监管”混淆托管。最近暴出的泛亚、E租宝等管理资产的重大问题,与其说是“监管”出了问题,不如说是“托管”失之过宽的问题更为直接。凡投资人超过一定数量且不可能直接过问基金运作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托管基金显得十分必要,特别当互联网手段运用以后,一个开放的投融资平台,资金托管是保障资金安全十分重要的手段。

以浙江为例,股权投资基金(在证监部门的规章范畴内多称为“创投基金”)发展比较活跃,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4)及有关通报,2014年浙江VC(venture capital)和PE (private equity)计1140家,管理规模1300亿元,2015年发展到1747家,管理规模2700亿元。这其中多少基金是正规托管的尚无从知晓。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不同于公募基金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宽进严出,目前依规则要求备案、合格投资人、定期信息披露等。公募基金的规范性相对完备,托管是强制性要求,托管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行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借鉴意义,但不能照搬照抄。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是:

(一)开设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一般要有托管专户和基本户。基本户用于基金的日常费用支出,如年报审计费、有关的证照费、手续费、会议费等与基金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而托管户仅负责与投资相关的收、支、分配、日常费用的划转。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收支的性质、种类与非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公募基金是不一样的。另外,股权投资基金证券账户可以单独开设,只是第三方存管仍然应该在托管户,以保证股权上市后的变现资金依然回到基金托管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超过两个或以上,代表的是不同的投资人集合与利益,必须分开设户,设账套;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其他相关资料。基金要求托管机构办理业务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合规性和程序性审核后据以办理业务并留档。但并不要求算账和报账,只是完成复核工作。算账、记账、报账是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业务职责;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缴付的投资款、项目出资交割款、项目回收分配清算、基金日常费用的划转、支出等事宜。这是托管的核心要义,防止资金的移用或滥用,防止说一套做一套。公募基金是一次完成募资再限期投资,无论开放或封闭,申购、赎回相对稳定,基金净值应波动不大。股权投资基金投退融合,也有承诺制、实缴制等等,理论上最高境界可以账户上没有一分钱的高效运作,但只要有资金的流水经过账户,如果没有托管,过程中移用、滥用的风险就会大许多。因此,不是账户上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资金流水多大的问题,引入无直接控制关系的第三方监督,可增强基金防范人为因素,即便正常投资损失,也能摆在明处,买者自慎;出具年度托管报告等投资人要求的其他职责。

(二)股权投资基金不适用的托管业务内容

账册、报表的制作,证券户的开设;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三)托管机构的选择

一般选择信誉好、结算、转账业务能力强,与自身资金规模相适应的银行为主,但无须公募基金那么多的软、硬件的资质要求,托管费的高低也是选择的一个因素;无须刻意回避利益关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资金来源相对弱的一方,而一般银行是资金信息与渠道能力的胜力军,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基金自然选择资源最大化的机构为宜。也可另选完全无关联关系的银行;工作团队相对稳定,熟悉业务,熟悉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金融机构对公募的托管比较熟悉,但私募基金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具规范一致性,且需要从头开始就熟悉整个运作的要求,托管机构的人员流动性越强,对业务的熟练性越差,沟通协调的成本就越大。

二、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禁止性条款

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上市前企业的股权为投资对象,为体现特色,分散风险,分清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会对基金投向设定特别的要求:区域的比重或限制,特别是政府资金参与的基金,往往要求对当地的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某一比例;行业的比重或限制,特别是一些产业基金,为防止行业过度集中而设定的最高限;禁止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禁止定向增发,或限定定向增发最高比例;禁止控股性投资;禁止非自用性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限定投资总额内管理费的比例;限定日常费用的额度或比例;限定第三方尽调机构聘用的额度或比例;非经约定程序禁止向关联关系人投资或出借资金;非约定用途应尽快向投资人分配,不得截留;非经有权签发人签发和法定用章,不得对外支付;在未满足投资人回报约定前,不得向管理人分配绩效;禁止投资其他基金(除非为母基金);其他差异性禁止条款。

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操作程序

不同于一般账户的支票、汇票、网银等企业可以主动发起的资金转账、使用行为,托管后的操作工具主要以“支付指令”为载体,其作用相当于支票,操作步骤主要有:

(一)指令的格式与内容

划款指令系指运用托管资金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甲方”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发出的书面资金划拨指令)。内容包括: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划款指令由甲方授权的指令发送人员手写签发,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可以双签或单签。投资划款指令应列明被投资对象名称、投资金额、投资事项等,并附上相应有效的决议等甲方内部投资决策文件、政府部门相关批准、许可或备案文件(如有)、有效的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甲方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表示与原件核对一致。任何划款指令的原件均需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甲方事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称“划款指令授权书”),载明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称“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及其权限范围。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指令发送人员人名章(手签样式和印章样式)的预留印鉴样本及甲方指令上所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公章的样式。划款指令授权书加盖甲方公章并由执行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授权书。甲方若对划款指令授权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修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文件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执行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授权书。甲方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同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向甲方电话确认。划款指令授权书的修改自乙方电话确认后于修改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划款指令授权书修改的原件送交乙方。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乙方事先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划款指令接收人员情况表,列明乙方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等。划款指令以书面传真、人工送达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乙方,传真方式发送的,甲方发送指令后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凭甲方传真件或划款指令原件载明的指令付款,若采用传真方式,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原件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划款指令传真或原件后,应将划款指令的回执以传真方式发送给甲方,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原件以人工送达或特快转递等形式送达甲方。

(三)划款指令的确认

对投资划款指令及其所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指令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确认是否完整提供了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若存在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甲方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甲方修改,乙方对投资划款指令所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不承担责任。若投资划款指令书面形式审查无误,乙方指定人员应根据托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划款指令是否符合投资监督标准,是否触发禁止条款。对非投资业务的其他划款指令,乙方应指定人员对该划款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若存在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甲方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甲方修改。对投资项目变现进行分配时,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及经甲方执行代表签字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的分配方案。

(四)划款指令的执行

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执行。有明确到账时间的指令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送达至乙方。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止付已发出、但尚未执行的划款指令,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将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甲方指令发送人员签字、盖章的止付指令以传真件形式发给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乙方收到支付指令并确认划款指令尚未执行后,应停止划款指令的执行。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止付指令原件送达给乙方。

以上更多地重在解决操作层面的技术性问题,由于法律规章不要求强制托管,特别是互联网股权投融资机构的资金托管,也有银行等回避自身风险而不愿意托管的情况。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托管可以多一道防止人为风险的保护网,也能创造更好的信用环境,但仍不能防止投资行为本身产生的市场风险或其他系统性风险,但当前而言,强调托管或懂得借力于托管来保障投资目的实现,对保护投资人正常的权益更具现实意义,也是投资人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谨慎投资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 黎四奇.对我国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 朱德鹏.国际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及法律监管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5

(作者单位: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12)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