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狱内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的思考

2016-05-14 02:39周小凤
学理论·下 2016年6期
关键词:刑罚对策

周小凤

摘 要: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发案数量、发案领域和作案手段都出现了新态势。如何对职务犯执行刑罚才能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我们急需探讨的问题。独立关押模式尽管考虑了职务犯的特殊性,但仍面临诸多现实难题。本文从监管体系规范分类、制度资金保障、精细化管理、罪犯教育、网络软件系统考核与公示、检察院驻监监督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旨在进一步促进刑罚公平、保障监管安全稳定。

关键词:职务犯;刑罚;独立关押;关押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124-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运行,职务犯罪问题更加突出。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 804件,查办职务犯48 632人。同时,一些新领域出现多种多样的受贿形式,如房地产交易中出现虚开纳税证明、规避楼市限购政策、送房产收受贿或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房、股金分红、委托理财收取收益等。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行为是一种涉及领域广、种类多、形式多样的严重且特殊的社会腐败行为,它不仅侵蚀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更毒化了社会风气,影响经济的发展。如何对职务犯执行刑罚关系着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同时关系着监管的安全性、稳定性。因此,如何对职务犯进行刑罚执行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难题。

一、职务犯现行关押模式的现状

据1994年《监狱法》第39条之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监狱需要对未成年犯和女性罪犯两类进行分类关押,而对其他类型的罪犯没有特别规定。但职务犯数量急剧上升、发案领域广、作案手段隐蔽多样化等特点对目前监狱的职务犯关押模式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国部分监狱对职务犯进行了单独关押或集中关押的试点,即混合关押与个别监狱试点独立关押模式[2]。

(一)混合关押

从总体来说,我国对职务犯仍实行分散关押,即将职务犯与其他的暴力犯、强奸犯、老病残犯、国籍犯等进行统一地混合关押。这种传统的罪犯改造关押模式,没有考虑到职务犯的特殊性,有时甚至容易诱发改造特权化、罪犯间交叉感染、深度感染等后果,影响罪犯改造效果。

(二)独立关押

独立关押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独成立监狱进行独立管理,如公安部秦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狱、重庆九龙监狱等[3];另一种则是成立监区或者分监区进行独立关押,又称集中关押,如广东省阳江监狱职务犯监区、广东省梅州监狱职务犯监区、广东省揭阳监狱职务犯监区、广东省女子监狱职务犯监区等。虽然这种分类关押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职务犯数量急剧增长对监狱关押模式提出的要求,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没有对职务犯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分类,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二、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面临的问题

职务犯身份的特殊性,容易引发监管区别化对待、集中特权化,引起一些关押尴尬,监管干警执法有风险。由于职务犯曾都担任过一定的领导职务或者受委托负责某方面的重要工作,有一定的关系网。一旦入监进行改造,家属往往和某些在职领导打招呼,请求多关照,这种现象容易酿成监管暗箱操作,诱发集中特权,无形给监管干警带来监管压力,造成监管尴尬。据报道,秦城监狱关押的职务犯陈良宇,在监狱内除了没有自由外,生活条件较好,其他行为相对不受约束。这种区别化对待和集中的特殊照顾的关押模式容易将罪犯的服刑改造演变为一个高官最后休养的归宿地。《肖申克的救赎》里说“当罪犯开始服刑时,他对监狱的高墙是憎恨的;后来,他就慢慢地适应了这堵高墙;再后来,他就开始依赖这堵高墙了。”这种监狱管理方式淡化了监狱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根本职能,反而容易引发职务犯最后难以回归社会。

职务犯改造过程中心理落差大,内心挣扎过程中容易走向极端道路。一些职务犯由于对权力顶礼膜拜或者因为“59岁现象”,认为身处低位或退休走下权力岗位,自己权势不如别人或者生活水平仍不满足,同时认为地方一般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查处风险较小,结果在错误相信自己能幸免被查处的侥幸心理下铤而走险导致晚节不保。这类职务犯受到刑事处罚之后的改造状态与之前身居高位时生活状态和各种待遇有很大差距,内心备受挣扎与煎熬,面对遥遥无期的刑期更是失去信心甚至放弃。因此在监狱里不服从改造、企图自杀等现象时有发生。

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犹如一枚存在隐患的定时炸弹,一方面成为影响监管改造工作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又可能成为其走出监狱的另一条捷径。职务犯大都年龄偏大、身居高位,养尊处优,是高血压、糖尿病等心脑疾病的易感人群,其中大部分又是带病入狱。监狱出于人道及人权保障考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让他们在养病和治病中度过刑罚执行,严重的甚至只能依法决定保外就医。如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法院判处其服刑。但因其家属贿赂看守所所长、指导员及医院医务科长、医生等人,恶意串通制作了不实的体检报告使其适合保外就医,骗取监外执行。最终在案件宣判当日“当庭释放”,没有在监狱内进行服刑。这样惩罚教育、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手段就大打折扣,影响到刑罚的有效执行,弱化刑罚执行对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功能。

成立独立监狱对职务犯进行关押,容易造成监管干警力量不足、监狱监舍拥挤、资源匮乏等问题。急剧增长的职务犯数量,对监狱监舍资源提出了更多要求。据悉,2012年成立的燕城监狱职务犯监区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秦城监狱罪犯关押数量过多带來的压力,但是这种得天独厚、高水平的综合关押基地主要用于关押中央部委中的职务犯罪人,这种投入巨大的行刑成本只针对小范围的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很难适应中国的现实需求。

法律规定的检查监督不具体,监督难深入,监督不力。在驻监检察实践中,担负驻监检察任务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少,任务繁重,因此对职务犯改造工作尚存在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职务犯的管理使用、日常考核、减刑假释、疾病监控、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存留死角,一些考评材料检查过程不具体细致,不能确保对职务犯改造工作的监督效果。例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买通律师和公职人员“购买检举线索谋求立功减刑”,将原来一审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减刑为10年。之后,在服刑期间又“造假而为”一再获得立功、重大立功减刑,于2011年初提前走出监狱。这个造假立功获得减刑案反映出检察院对职务犯日常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不力,工作不具体细致,监督不到位。

三、完善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

监狱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文明程度的标志。对在监狱内的职务犯实现惩罚与改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有针对性的工作标准。因此,如何细化管理环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责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形成监狱对职务犯独立集中关押模式的规范化、示范化效应,是我们监狱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目标。

(一)制度保障,资金支持

1.落实制度,领导重视。一方面严格实行职务犯关押和监管干警双重回避制度,实行职务犯异地关押(即不在本户籍地、出生地等监狱内进行关押)、异地监管执法(即挑选监管干警时不能选择与职务犯相同户籍地或者临近户籍地的干警);另一方面,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严肃监管,纯正风气,避免不正常的特殊照顾。

2.资金保障,注重监管干警队伍素质建设。一是资金方面,确保监管职务犯的硬件软件条件达到合理的监管标准。二是监管干警素质方面,治理不合理的警囚关系。严禁监狱警察私自为罪犯携带、传递手机、现金及其他违禁品。严禁监狱警察在罪犯考核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二)精细化管理

1.应用大数据和情报信息做好狱情分析,探讨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对职务犯进行分类时,一方面需要考察职务犯的籍贯、职务、级别、年龄、身体、疾病、心理、危险程度等进行科学分类[4]。同时依照宽严相济政策,对罪犯的通讯、减刑、假释、探亲、会见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激发罪犯改造动力。虽然目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对罪犯分类管理有比较系统的研究和实践,如国外按警戒程度从严到宽分成高级、中级、普通级警戒及开放性处遇,对服法又不可假释的职务犯尝试实行开放性处遇,在探亲、接见等方面给予宽待等[5]。但西方的分类管理方法和模板不能生搬硬套,需要结合中国实践开展有中国特色的分类管理模式。

2.严格实行日常考核体系,如“5+1+1”教育改造模式,即“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6]。同时,对重点人员重点管理,尤其是一些宽管区的罪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1)统一监管住宿、劳动伙食标准,除特殊的身体、病残等原因不搞特殊化照顾;(2)结合罪犯具体情况,设定生产、劳动合理的任务量,严格开工、收工时间,认真记录,计量公开并存档,接受罪犯间的相互监督;(3)落实奖励制度,具体规定表扬、嘉奖条件,激励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促进监狱生产经营、罪犯劳动与监管改造教育协调统一。

3.建立“监狱开放日”制度,关闭特殊会见并检查督办。通过举办“监狱开放日”活动,一方面组织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各界人士等参观服刑人员学习、生活的环境,观看狱务公示栏及宣传片等,让其能及时、客观地了解监狱的执法情况。另一方面详细向服刑人员亲属介绍監狱办理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季度奖罚、减刑假释、分级处遇、个人账户收支情况,监狱菜谱安排情况等,更好地安抚家属情绪,避免家属通过非法途径寻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扰乱监狱正常监管制度。

4.合理安排职务犯开展工作,如协助清查违禁品,协助开展谈心等工作。安排职务犯协助监管干警参与到一些事务中去,让其自身的能力得到应用,让其感受到自我存在感和价值感。但是这项工作的运行需要精心安排,否则容易使职务犯借助这样的机会获取更多的特殊照顾或嘉奖,甚至造成权力滥用,诱发腐败产生。

(三)教育改造

1.合理心理教育,促进其接受法律的惩处安心改造,另外促进监狱内职务犯的漏罪自首,扩大战果。在监狱服刑的职务犯有的因为失去自由和权利后内心极度煎熬和痛苦,存在破罐子破摔现象,容易情绪突变或反复无常;另外一些职务犯担心余罪败露而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忧心忡忡,惴惴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无心改造,丧失改造信心。这些情况下,一旦出现某些诱发其情绪突变的因素,他们极易情绪失控,实施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同时,他们极易找寻监狱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监管设施存在的隐患,择机蓄意挑起事端或制造事故。但是另一方面职务犯受到刑事处罚后,与身居高位时因违法犯罪而饱受的战战兢兢心理状态相比又觉得安心和踏实,同时又牵挂自己的亲人子女,内心仍愿意积极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因此,这也给我们的教育改造指引了方向和突破口。所以一方面需要通过合理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纠正原有的错误思想,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不能削弱执法力度、降低刑罚威严,管理上不能失之过宽,否则不利于职务犯的改造。

2.通过政策法律教育,宣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政策。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通过合法方式争取表扬、立功、嘉奖,实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避免家属走关系、走过场、制造假象等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资格。据悉,广东省监狱严格落实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1)严格审核执行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2)对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办理,伪造材料、弄虚作假情况,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三类案件重新倒查和收监;(3)规定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拉长,减刑期限缩短,提高了减刑假释的要求和标准[7]。

(四)落实网络软件系统管理,实现狱务公开,保障执法公正

全国首个服刑信息网上查询系在广东揭阳监狱正式启动,实现了狱务公开,同时还借助新闻媒体做好了宣传工作。(1)罪犯及家属可以上网查询一些公开的项目,如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教育改造、劳动改造;(2)细化公开的内容,具体细化到对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每一项活动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如每半年评的表扬,需要公开受表扬人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投监时间、嘉奖次数、扣罚情况、教育改造情况、劳动改造情况等;(3)借助新闻媒体和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随着狱务公开内容的细化、规范化,维护了司法公正,赢得罪犯、家屬及社会人士的理解和尊重[8]。

(五)实行监督,巩固惩治腐败成果,促进刑罚公正执行。

根据实践需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关工作:(1)妥善处理好检察院与监狱机关的关系,杜绝越权监督,防止监督不到位,实现监督与配合的结合;(2)借助物联网技术将派驻检察室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微机联网,实行动态监督;(3)加强重点监督,严格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的发生;(4)检察机关可以不断深化检察监督,将检察监督工作纳入硬性考评要求,确保对职务犯改造工作的监督效果[9]。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狱法[Z].1994.

[2]王辉.职务犯关押模式初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138-140.

[3]姚伦.秦城监狱的由来[J].武汉文史资料,2007(11):10-12.

[4]闫循店.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类管理机制构想[J].中国司法,2007(11):30-33.

[5]王家灵.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1:1-35

[6]金高品,周雨臣.中国教育“5+1+1”教育改造模式研究[J].中国治理评论,2013(1)296-318.

[7]南方都市报.近三年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将逐案复核[EB/OL].(2014-03-08)[2015-11-12].http://news.sina.com.cn/c/2014-

03-08/051029653159.shtml.

[8]广东省揭阳监狱.揭阳监狱门户网站[EB/OL].[2015-11-

22].http://www.gdjyjy.gov.cn/index.html.

[9]尚爱国,徐海法.派驻监狱检察工作应妥善处理好十种关系[J].人民检察,2008(15):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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