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啸
最近,各类金融诈骗事件屡见报端,多起包装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类庞氏骗局被揭开。无论从涉案金额、诈骗手段,还是受害人数来看,这些插上互联网翅膀的诈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远比电话诈骗、短信诈骗要大得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非法集资类金融诈骗几乎是同一个套路,一是回报超高,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二是虚构投资项目,吹嘘以政府信用或银行监管背书来保证安全性。不少不明就里的群众被高收益所吸引,落入诈骗者的圈套,最终血本无归。套用一句最近警方常用的警示语:“你看中的是利润,它看中的却是你的本金。”
受骗者络绎不绝,笔者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被超高的收益蒙蔽双眼。此类庞氏骗局在运行之初,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前来投资,往往能够在一定时间段内按时支付利息。经历这个过程,受骗者往往会毫不犹豫地相信,认为其有实力、讲信誉而进一步增加投入,甚至有一些服务于这些骗子公司的员工都心甘情愿、拖亲带友地成为被骗者。二是缺乏必要的金融常识。参与此类非法集资的受骗者年龄偏大的较多、文化程度偏低的较多,在与该类骗子公司签订所谓的合同时缺少辨识力,往往是对方讲什么就信什么,对于骗子公司所忽悠的投资项目知之甚少,对于其提供的所谓担保是否真实无分辨能力。三是互联网作为媒介使受害者的范围扩大。区别于传统金融诈骗案的受害者往往都在同一地区,一些该类诈骗案件的受骗者遍布全国各地,由此可见一旦不良事物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其破坏力会大大增强。
当发觉受骗后,受骗者说得最多的是不知道其是金融诈骗,以为是投资,并抱团求助于政府部门,希望拿回本金。更有甚者,阻止公安机关查处,以期诈骗游戏能继续运转,吸引新的受骗者入局,帮助其解套。
笔者认为,受骗者受高额利率吸引上当,存在过错,但确有其可怜、可悲之处。其背后也反映出现阶段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事前的干预机制。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金融诈骗行为本身往往只是假借金融的名义存在,实际上并不具有合法的开展金融业务的资质,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金融监管对象,未被纳入监管体系。非法集资的查处往往是在即将出现挤兑或是出现跑路情况以后才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往往此时公安机关能够查封的涉案资产已经相当有限,受骗者的本金损失基本已无可挽回,因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社会危害。
二是对于新生事物的认识存在不足。不少庞氏骗局在运行之初往往会被包装成为优质的投资项目,能够按时给予高额的利润回报,同时诈骗者善于对自我进行包装,又常常以金融创新为掩护,导致受害群众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无法识别其真伪。不少此类投资项目自称获得了政府信用的背书,甚至有个别地方政府因为盲目引进投资,无意识地为其站台。当一些先知先觉的受骗者发现受骗上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个别公安机关会将该类案件当做合同纠纷处理,不予立案,反而要求报案者向法院起诉,或者索性以不再其管辖范围推脱,客观上助长了金融诈骗的蔓延。
三是监管和法律法规有待跟上。尽管刑法对于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最高院对于诈骗财产过程中的行骗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目前也仅仅对于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曾经猖獗一时的诈骗活动有较大的威慑力。对于基于互联网、以P2P为包装的新型金融诈骗,除了针对诈骗首要人物的惩处,对于整个诈骗犯罪中其余的参与人员则仍缺少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金融小广告不断塞入居民小区信箱,小型金融事务所快速增长,大摇大摆地高吸揽储、拆借高利贷,而其开展的业务大多处于灰色真空地带。对于此类活动的监管依旧缺失,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旧缺失。
对于地方人大而言,在日常信访工作中会明显地发现相关事件信访量的显著增加,因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提醒相关部门重视此类问题。同时,应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并从地方立法层面加强研究、填补漏洞。